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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02 10:05:16   浏览次数:27
核心提示:2023年02月02日关于山东: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最新消息:【讯】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优化调整两高项目范围,将沥青防水材料和醋酸,调出两高项目范围。将铸造用生铁从钢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优化调整两高项目范围,将沥青防水材料和醋酸,调出两高项目范围。将铸造用生铁从钢铁行业调出单列,优化调整两高项目替代比例,优化调整两高项目窗口指导制度,合理确定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标准。

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鲁发改工业〔2023〕3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决做到“五个不变”,努力做到“四个优化”,进一步提升“两高”项目管理科学化、精准化水平,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两高”项目范围。将沥青防水材料和醋酸,调出“两高”项目范围。将铸造用生铁从钢铁行业调出单列。

二、优化调整“两高”项目替代比例。新上“两高”项目,能耗方面,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煤耗方面,耗煤项目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以国家将要公布的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计划或其他文件为准)“先立后改”新上超超临界煤电项目不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取消区域系数。能耗和煤耗替代源形成的替代量,属于规上企业的,以2020年统计数据为准,属于规下企业的,以“两高”核查数据为准;对于“十四五”期间建成投产的替代源,以其关停或技改前的上一年数据为准。碳排放方面,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产能方面,氯碱(烧碱)、化肥(合成氨、尿素)、轮胎、电解铝等行业替代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1;煤电(不含背压型热电联产和国家布局煤电项目)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其他行业产能替代比例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污染物排放替代比例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鼓励新上“两高”项目应用“绿电”(风力、光伏发电等),适度提高“两高”企业绿电消费比例,重点“两高”企业绿电消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全社会平均水平和当地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能效水平低于标杆值的“两高”企业逐步实现全量或高比例绿电消费。

三、优化调整“两高”项目窗口指导制度。对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心设备拆除新建、产能整合、搬迁入园、易地搬迁)实行市级指导、省级报备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窗口指导意见,项目所在地投资审批部门予以立项,立项情况通过“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等方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沿黄重点区域一律不得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合规工业园区之外新建“两高”项目,对存量“两高”项目进行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工艺优化与质量提升且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整合自有或其他沿黄重点区域“两高”产能,在项目原厂址内实施的产能整合项目,须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充分论证项目实施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并履行省级窗口指导或提级审批程序。对违规“两高”项目完善手续时间统一调整为2023年年底。

四、合理确定“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标准。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559号)明确的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平均值作为我省“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基准线,对产品种类多、难以用统一标准测定能效技术水平的行业,按照2021年行业能效经济水平(千克标准煤/万元产值)划定基准线。基准线以下的企业全部提升到基准线以上,基准线以上标杆水平以下的企业力争全部提升到标杆水平以上。

附件: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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