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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蚯蚓失败后 一公司将污泥挖坑填埋造成土壤污染 被判赔超千万!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11-28 17: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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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蚯蚓失败后 一公司将污泥挖坑填埋造成土壤污染 被判赔超千万!废污泥直接在厂区挖坑填埋,造成了所涉场地土壤生态环境损害,2022年11月16日,被告单位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

废污泥直接在厂区挖坑填埋,造成了所涉场地土壤生态环境损害,2022年11月16日,被告单位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因为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1000余万元,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快速了解 本次庭审的“来龙去脉”

1 被告单位因技术不成熟蚯蚓养殖失败,导致污泥无法及时处理。

2 被告单位将来不及处理的污泥及蚯蚓养殖失败的废污泥在厂区内直接挖坑填埋。

3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该行为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4 义乌市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主持调解。

5 义乌市人民法院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

污泥无法处理?

2019年10月,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康某公司签订污泥处置和清运合同,由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将永康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运至被告单位厂区用于蚯蚓养殖和有机肥生产。后因技术不成熟蚯蚓养殖失败,导致污泥无法及时处理产生堆积、发臭。

直接挖坑填埋!

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人张某、陈某、缪某在2020年2月到11月期间多次安排公司员工李某、候某将来不及处理的污泥及蚯蚓养殖失败的废污泥在厂区内直接挖坑填埋,造成了涉事场地土壤生态环境的严重损害。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5日受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该行为提起公诉的污染环境罪以及附带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义乌市人民法院

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主持调解

2022年10月9日,经义乌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张某、陈某、缪某、李某、候某与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由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张某、陈某、缪某于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应急处置费、事务性费用共计1000余万元。

义乌市人民法院将上述调解协议内容书面告知职能部门,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及参与权,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各方已按调解内容履行赔偿义务。

义乌市人民法院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某、陈某、缪某、李某、候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其中被告单位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陈某、李某、候某的行为属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缪某的行为属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立功等情节,并已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义乌市人民法院在区分主从犯后,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50万元,对张某、陈某、缪某、李某、候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七到十万不等,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保护生态环境 共享绿色未来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对于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损害公众环境利益的侵权行为人,不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应当依法追究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义乌市人民法院以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遵循环境污染案件“惩罚与修复并行”的工作思路,促使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缴纳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现1000余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已全额到位,实现了刑事惩罚与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为建设绿水青山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