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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印发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11-23 10: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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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印发【讯】获悉,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提出,到20

获悉,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3%,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较快提升,重金属环境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治理一批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到2035年,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强化我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14日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湖北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精神,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抓手,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有效防控重金属污染,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

二、防控重点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包括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加强对铊和锑环境风险防控。

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其中,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包括使用钢厂除尘灰等为原料采用回转窑焙烧等火法工艺生产氧化锌、次氧化锌、硫酸锌、硫化锌等锌无机化合物的行业。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3%,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较快提升,重金属环境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治理一批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

到2035年,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

四、主要任务

(一)持续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

1.开展全口径清单动态调整

在现有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的基础上,组织各市(州)全面排查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信息,将其纳入全口径清单。及时增补新、改、扩建企业信息和漏报企业信息,动态更新全口径清单。梳理排查以重点行业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建立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清单。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布全口径清单,并按照《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要求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同时将排放量数据纳入本年度排放源统计年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除个别特殊事项外,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推行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依据相关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文件,对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重点行业企业使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市(州)级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作为总量替代来源的应载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到2025年,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数据基本实现完整、可信,有效支撑重点行业企业排放量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探索重金属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

为满足市(州)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金属总量需求,探索推动全省重点重金属排污权交易,加强湖北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力争通过市场手段有效调控新增重金属排放,控制高污染、低产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无序增长。(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控制重点重金属排放增量

1.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

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依法依规严禁在丹江口库区新增建设高能耗、高排放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确保丹江口库区水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落实重点重金属总量指标等量替代制度,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重金属总量和明确具体替代来源的涉重金属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批环评文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方案经各市(州)严格审查后,报省生态环境厅确认。排污权交易未实施前,对于跨市(州)调剂重点重金属总量的情况,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自行协商,并报省生态环境厅确认。(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以涉重金属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属于再生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继续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有关规定。加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园区在规划环评阶段,应提前做好项目重点重金属总量论证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优化重点行业企业布局

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优先支持单位产出能耗低、排污少的项目建设。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禁止低端落后产能向省内转移。禁止新建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新、扩建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等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积极推进已有专业电镀企业入园。(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探索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

在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并严格审批的前提下,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可在环评审批时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满足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条件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及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方式处理含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项目不纳入全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持续推动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

1.推动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退出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要求,深化“低小散”“脏乱差”企业(作坊)治理,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大力推动涉重金属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范(准入)条件,对超标排放、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超总量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提请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关闭退出。加快淘汰硫酸法生产重铬酸钠和铬酸酐、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等落后生产工艺或产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

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参照《国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荐目录》,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应用。依法加大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各市(州)定期公布应当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涉重金属企业名单,并督促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十四五”期间重点行业企业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5年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加强源头防控,减少使用高镉、高砷或高铊的矿石原料。加大重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清洁生产改造力度,积极推动铜冶炼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巩固宜昌市汞减半履约成效,确保每吨聚氯乙烯用汞量不得超过49.14g,并保持稳中有降。鼓励制革行业开展铬鞣剂替代技术和封闭治理利用技术改造。加快推进电镀综合废水末端深度处理技术、在线重金属资源化及废水微排放技术、电镀络合废槽液重金属资源化回收技术等推广应用,提升电镀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实施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

持续推进重点行业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改造。自2023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的地区,重有色金属冶炼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加强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推进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规范工业固废堆存场所建设,完善排土场周边雨污分流设施,建设酸性废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采用洒水、旋风等简易除尘治理工艺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实施过滤除尘等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开展专业电镀园区、专业电镀企业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进一步加强电镀园区环境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鼓励相关市(州)开展电镀园区电镀废水处理示范工程建设,提高重金属及废水回用率。(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加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环境治理

1.持续开展涉镉企业排查整治

开展全省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推动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最新数据,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持续更新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单,编制整治方案,分批次完成整治。对2020年前已列入整治清单的污染源,原则上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整治

全面摸清涉铊企业底数。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排查辖区内涉铊企业,以铅锌冶炼、钢铁冶炼、铅锌等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企业以及具有涉铊风险源的工业园区作为排查重点,并将使用涉铊企业产品、次生产品、含铊废料的生产企业纳入排查范围,分类形成涉铊企业清单。综合采取帮扶指导、执法检查、专项监测等措施,建立涉铊环境风险问题清单。严格对照问题清单和整治标准,按照“一企一策”原则,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通过企业自行整改、市(州)督促检查、省级抽查和指导帮扶方式,强力推进涉铊企业全面整改。(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依法加强涉铊企业监管。开展重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等典型涉铊企业废水治理设施除铊升级改造,严格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要求。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构建涉铊企业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对矿石原料、主副产品中铊成分进行检测分析,实现铊元素可核算可追踪,降低排入外环境可能。加强涉铊固体废物管控,对钢铁冶炼行业机头灰、瓦斯灰、高炉渣,钢铁冶炼、铅锌冶炼行业含铊污泥等典型涉铊固体废物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鉴定,并强化全过程管控。(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有序推动锰产业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

加强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锰业集聚区域的污染防控。按照《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241-2022),对锰渣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实行全过程污染控制。注重锰渣处理的源头减量化,探索发展低品位碳酸锰矿石选矿技术,提高锰资源利用技术水平。严格锰渣收集和贮存设施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传送带、运输车辆等锰渣运输工具具有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等措施,同时避免将锰渣与阳极泥、含铬污泥及其他可能影响锰渣理化性质的固体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和运输。推行锰产业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协同的全流程减排技术,发展萃取、离子交换等高效分离技术,力争实现锰渣水洗液、浸出液中组分的经济有效分离,制备高纯硫酸锰等高附加值产品,减少污染物排放。(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4.开展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废渣场环境管理,完善防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推动锌湿法冶炼工艺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及硫渣处理系统。加强尾矿污染防控,开展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回头看”。严格废铅蓄电池、冶炼灰渣、钢厂烟灰等含重金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有序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等地区历史遗留矿山排查整治,因地制宜、“一矿一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染治理技术。对污染治理完成后的历史遗留矿山进行生态修复综合治理。结合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防治、清废行动等专项工作,开展废渣、底泥等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以防控环境风险为核心实施分类治理。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

1.强化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

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在涉铊、涉锑行业企业分布密集区域下游,依托水质自动监测站加装铊、锑等特征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定期开展铅蓄电池、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及园区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及周边土壤环境的监督性监测。排放镉等重金属的企业,应依法对周边大气镉等重金属沉降及耕地土壤重金属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大气重金属沉降造成耕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累积的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在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应用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视频监控和用电(能)监控等智能监控手段。鼓励园区建设运行管理监控中心,实时反馈园区企业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工况。(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加大涉重金属监督执法力度

将重点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设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象范围,进行重点监管。对重金属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加强涉重金属行业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倾倒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加强涉重金属污染环境应急处置

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依规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相关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一河一策一图”的制定,完善本地涉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发生或可能发生跨界突发环境事件的,依照上下游联防联控机制实行应急联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考核

将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纳入全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和年度市(州)生态环境局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市(州)明确工作责任和年度减排目标,细化任务分工,逐项落实工作任务,加强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帮扶,对进展滞后的地区实施预警约谈,对未执行总量替代政策的进行通报。

(二)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调度和成效评估机制。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半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清单、减排工程实施清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进展、减排评估结果和动态更新后的全口径企业清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三)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各市(州)应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引导金融资金投入,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等工作。鼓励采用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及其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项目积极申报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督促涉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四)鼓励公众参与

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披露重金属环境污染防控相关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企业公众开放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鼓励有奖举报,将举报重点行业企业非法生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倾倒转移含重金属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列入重点奖励范围。

附件:“十四五”各市(州)重点重金属减排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