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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环评上收7类下放13类项目审批权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16 10:02:29   浏览次数:27
核心提示:2022年11月16日关于宁夏环评上收7类下放13类项目审批权限的最新消息:【讯】11月15日,记者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2年本)》(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2月15日起正式施行,《规定》


11月15日,记者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2年本)》(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2月15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涵盖了审批要求、审批权限、服务措施、监督管理等内容,标志着宁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体系进一步得到了优化。

根据《规定》,自今年12月15日起,宁夏将上收新建化学农药原药制造项目、水泥制造、平板玻璃等7类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水事工程、输油官网、公路项目等13类项目的审批权限。新规实施后,县级生态环境建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原则上只受权负责环境影响较小的部分报告表审批具体工作。

据悉,新版的《规定》对于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促进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现行《规定》存在问题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现行的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是2015年印发的,7年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基层审批部门因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在环评审批时效、程序、质量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说,针对这些问题,宁夏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充分考虑到基层审批部门承接能力,修订发布了新的分级审批规定。

按照要求,除上收和下放的审批权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还承接了7个缘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小类,包括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稀有稀土金属冶炼项目、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以及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等。设区的市级环评审批部门不得随意下放核与辐射项目的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委托县级分局进行审批。同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可以将跨设区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实际产生环境影响较大的设区市环评审批部门,其他涉及设区市环评审批部门配合审批。

针对平时工作中遇到的由于表述不一致,造成审批权限界定不清等问题,宁夏将对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对项目类型表述进行优化调整。在创新服务环评审批举措领域,宁夏将推进全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全力提高审批效率。

此外,新版《规定》还明确,各类开发区的环评审批权限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移交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评审批部门承担。对于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作出的审批决定,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保障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监督指导更加有力。

 
关键词: 环评 生态环境 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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