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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布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11-14 1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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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布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讯】近年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以维护环境安全为底线,严厉惩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近年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以维护环境安全为底线,严厉惩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7起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典型案例,对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综合运用四个配套办法打“组合拳”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6日,伊春市铁力生态环境局接到线索举报,会同铁力市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一同查获绥化某废机油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福驾驶黑A牌照危险品九类厢式货车,在铁力市区域内收运2.7吨废机油,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绥化某废机油回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9日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涉案的2.7吨废机油及收运承载废机油的运输车辆黑A牌照危险品九类厢式货车予以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8.9万元。2022年5月12日,该公司完善了相关运输及与黑龙江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处置协议等手续,申请解除查封,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收运涉案的2.7吨废机油及收运承载废机油的运输车辆黑A牌照危险品九类厢式货车予以解除查封(扣押)。

2022年7月1日,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立案调查后,决定给予绥化某废机油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福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查处比较复杂,涉及从轻行政处罚、查封扣押、移送拘留等四个配套办法打“组合拳”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采取包容谨慎的态度,召开重大案件集体审议会议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积极促进企业及时纠错,伊春市首次适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加大了司法衔接力度。本案的查处和移送公安机关,对于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震慑潜在的违法者具有典型意义。

典型案例二:哈尔滨市强化行刑衔接查处曹某某违法倾倒水污染物环境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9日,哈尔滨市平房生态环境局接到河长办举报线索,在某厂对面雨排口发现白色污染物,执法人员在对黎明沟某厂对面雨排口、平房工业园区银河路源头井室开展现场调查,并对某厂对面雨排口和银河路源头井室发现的白色污染物启动应急检测。5月20日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立案程序,并及时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动执法调查,经调查发现白色污染物为废乳化液,是由嫌疑人曹某某从两家公司收集并倾倒至银河路源头井室的。经执法人员对嫌疑人曹某某及相关单位进行调查问询发现,两公司将产生的废乳化液(废物类别HW09)交由嫌疑人曹某某转移至有资质单位处置,嫌疑人曹某某并没有将其转交危废处置单位,而擅自进行了倾倒。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废物类别“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中废物代码“900-006-09”的描述为“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危险废物特性为“毒性”。5月30日,哈尔滨市平房生态环境局将涉嫌环境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

典型案例三:齐齐哈尔市利用减免罚“四张清单”办理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从轻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2日,齐齐哈尔市铁锋生态环境局对位于铁锋区四家子村新发屯的齐齐哈尔庆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翻砂土筛选项目厂区内露天堆存的大量物料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产生的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齐齐哈尔庆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57万元。2022年6月28日,齐齐哈尔庆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对堆场进行了覆盖。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可以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20%,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最终,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2.056万元。

【案件启示】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细化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裁量权,将依法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更有利于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效能,也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典型案例四:双鸭山市对正面清单企业开展非现场监管查处违法问题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1日,双鸭山市执法人员在对正面清单企业黑龙江某煤化工有限公司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平台数据进行非现场核查时发现,平台数据显示该企业2022年6月10日02时、04-13时、17-19时等多个时段存在烟尘数据超标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启动现场核查,经比对发现该公司大气在线自动监测设施6月10日02时、04-13时、17-19时等多时段存在烟尘超标数据与平台无误,烟尘小时数据最大值48.4mg/m³,最小值23.6mg/m³,6月10日平均值31.5mg/m³,存在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针对此问题,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调查是否存在自动监测设施弄虚作假情形,并与该企业在线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运维企业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比对工作,经现场比对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无异常问题不存在自动监测设施弄虚作假情况,烟尘超标排放问题确实。

经对企业负责人调查发现,6月10日02时焦炉出现故障,出焦的时候出现了难推焦现象,导致2个序号炉体出现裂痕缝隙,碳化室煤气窜入燃烧室,造成多个时段存在烟尘数据超标问题,故障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破损炉墙进行了有效修复,6月10日19时至2022年6月12日09时检查时,在线自动监测设施数据平稳无超标问题。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双鸭山市集贤县生态环境局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黑环规﹝2021﹞6号)文件中关于“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或等于0.1,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可免于行政处罚”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对其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双环罚〔2022〕16号),作出对该公司2022年6月10日烟尘超标排放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建议书》(双环建字〔2022〕3号)。

典型案例五:鹤岗市萝北某碳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1日,鹤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萝北鑫科碳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建成3条球型石墨生产线,产能为1万吨/年。生产线已安装气流粉碎机、分级机、脉冲布袋除尘器、螺杆泵、罗茨风机、变压机等,该项目使用鳞片石墨为生产原料,通过多次粉碎分级生产工艺进行球形石墨生产。经查生产报表,2020年和2021年产量分别为0.23万吨、0.37万吨,现场检查时该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鹤岗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该项目投资金额进行评估,经评估确定投资金额为49.4万元,按照第三方对企业的投资评估金额,通过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按照建设项目进程、地点等条件对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后果进行裁量,根据裁量结果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28万元。该公司同时存在“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鹤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52.17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处罚款10.78万元。

典型案例六:齐齐哈尔市某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0日,齐齐哈尔市梅里斯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位于二沟河西岸不足100米处有一处施工现场,正在建设混凝土搅拌罐。执法人员依照举报线索对齐齐哈尔市晟达鑫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2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已建成3个搅拌罐和物料传送设施,经调查该项目投资总额300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齐齐哈尔市晟达鑫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8万元。2022年10月16日,齐齐哈尔市梅里斯生态环境局对齐齐哈尔市晟达鑫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后督查现场勘查,该单位已将3个搅拌罐等设施拆除完成整改。

典型案例七:七台河市某焦化企业违法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对七台河市某焦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区上空有黄烟持续冒出,同时伴有刺鼻性气味。经调查发现该企业焦炉在炼焦过程中,未实现完全密闭,部分焦炉存在损坏情况,导致挥发性有机物排出。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修复焦炉炉体,防止挥发性有机物排出,并对该企业处罚款12.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