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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练兵|2022年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11-04 07: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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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练兵|2022年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实施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是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

实施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是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充分发挥信访举报“金矿”作用,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并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发放奖励,充分调动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现公布四起举报奖励领域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对群众举报孙某彬利用渗坑超标排放有毒物质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2日,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孙某彬经营的金属件表面处理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主要从事包含酸洗、发黑工艺的金属件表面处理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排放至车间外未落实防渗防漏措施的露天方形坑内。经采样监测,坑内水样污染物因子:总铬28.6mg/l,总锌330mg/l,总镍65.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规定的总铬排放限值3倍以上,总锌、总镍排放限值10倍以上,存在利用渗坑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行为。

【查处及奖励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封产生污染物的设施、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以及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孙某彬涉嫌污染环境罪,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青浦公安分局侦办后锁定涉案嫌疑人,将择期移送检察机关。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2万元的举报奖励。

【启示意义】

该案是《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1年6月5日修订通过)实施以来首例奖励追究刑事责任的举报案例。本市运用新办法中针对四个配套办法举报奖励标准上浮的规定,提高了奖励上限,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

案例二:

对群众举报薄某倾倒医疗废物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6日上午,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接市民举报,反映浦东新区书院镇洲德路、胜利塘桥附近存在倾倒的医疗废物。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对相关区域开展巡航,在洲德路以南、胜利塘桥以西一处空地上发现废弃医用防护服、废弃医用口罩等涉疫医疗废物,经调查为薄某擅自倾倒。

【查处及奖励情况】

薄某擅自倾倒医疗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中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浦东支队对当事人上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以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线索方式移交区公安部门作进一步侦办。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举报奖励。

【启示意义】

根据法律法规近年修订情况,《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扩大了举报奖励的范围,新增了土壤污染、医疗废物、水源地污染等违法情形。本案即是对新增的非法倾倒医疗废物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充分运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及时、准确固定证据,大幅提升执法效能。

案例三:

对群众举报崇明某厂违法生产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年底,群众举报反映某木制品加工厂在厂房内喷漆,异味扰民。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作业,喷漆房内木制品喷漆作业过程未配备废气收集设施,产生的喷漆废气通过排气扇直排外环境。深入调查发现,该厂展览展示柜生产项目无相关环保手续,无配套环保治理设施。

【查处及奖励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制止了该厂违法喷漆作业行为,并对该厂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崇明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目前该厂已停产。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3千元的举报奖励。

【启示意义】

该案通过群众提供的有力线索,开展对违法企业的体检式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做到举一反三,有的放矢,充分利用群众提供的线索,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群众权益,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

案例四:

对群众举报松江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4日,群众举报反映松江区某公司将喷漆产生的废水直接倾倒在下水道和花坛里面。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接举报后于1月25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水幕帘设施内未见废水,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员工于1月22日下午将水幕帘设施内废水倾倒在厂区的绿化带内。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松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与举报群众联系时了解到其是该公司内部知情人员,符合《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定义的“内部举报人”,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对查证属实,符合条件的企业内部举报,可以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的最高限额予以奖励”的规定,给予举报人5千元的举报奖励。

【启示意义】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在修订中,对于符合规定的内部举报,奖励标准在规定等级幅度内就高认定。对现场检查难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提高奖励标准,可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进行举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可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