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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思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17 21:29:00   浏览次数:70
核心提示:关于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思考的最新消息:摘要:发展循环经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然而我国目前相关立法却还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

摘要:发展循环经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然而我国目前相关立法却还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分阶段、分层次地构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并确立合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关键词:循环经济;立法;法律体系;基本法律制度 0前言 所谓循环经济,就是指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与由“资源——产品——废物”构成的传统线性经济不同,循环经济运用生态学规律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可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抑制废物的产生并对再生资源进行回收利用,从而通过物质的不断循环追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人类对可持续发展理念认识的逐渐深入,发展循环经济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并成为世界经济的发展潮流,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引进国外的先进理念,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人口众多、人均资源贫乏、生态环境脆弱的中国来说,无疑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可喜的是,由于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循环经济发展目前在我国正处于一个由理念倡导向试验示范及至全面推进的重要转折时期。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主导、市场推动、法律规制、政策扶持、科技支撑、公众参与”的运行机制,而其中法律因其固有的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特点,又成为稳定有效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循环经济立法,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实有必要。 1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的考察 系统出台循环经济法律,明确政府、企业和公民的权利义务是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普遍做法,其中德国和日本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极具代表性。 1.1德国 德国循环经济立法一直居于世界前列。早在1972年德国就制定了《废物处理法》,1986年又将其修改为《废物限制及废物处理法》,把避免废物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要目标。1991年德国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又于1996年颁布了作为发展循环经济总方案的《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该法侧重于强调生产者的责任,要求生产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包括从原料的加工到产品运输再到废物处理,并把避免废物产生作为优先原则。接着德国针对不同的废弃物,分别设立了单独法案或条例,如1998年的《废旧汽车处理条例》、《废电池处理条例》,1999年的关于处理电子废物和电力设备的条例、2000年的关于市政垃圾的填埋条例、2002年的关于废木材的处理条例。 1.2日本 日本是循环经济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1997年日本修改了《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要求工业废物的生产部门公布废物的处理说明,同时负责废物的流向和确保合理处理;又于2000年修改了《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案》,严格约束大企业和商业机构向外界排放工业废物和使用过的物质。在此基础上,日本于2000年6月颁布了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法《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确立了21世纪日本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并系统规定了循环型社会的概念、基本措施、基本要求、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的制定和政府、地方公共团体的对策等内容。此后,日本又相继制定了《食品废物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建筑材料回收法》、《汽车循环法》等,最终构建成以《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为第一层次,以《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为第二层次,以《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食品废物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建筑材料回收法》等为第三层次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2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及不足 从立法内容上看,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定或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循环经济的某些内容。例如《环境保护法》第25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条、第4条、第17条、第18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都规定生产者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回收并综合利用产生的废物。此外,《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1996年)都直接规定了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及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对循环经济概念的引入和认识尚停留于初级阶段,我国目前真正意义上的专门立法还非常有限。据不完全统计,迄今只有《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地方性的《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江苏省循环经济建设规划》和《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由此可见,较之发达国家,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还很不健全,离循环经济的要求还相距甚远。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循环经济立法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上一页 1 2 …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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