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讯】10月1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落实危险废物鉴别主
【讯】10月1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落实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严格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质量,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结果应用,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组织管理。详情如下: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要求,强化不明属性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现就加强我省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
产废单位是危险废物鉴别的责任主体。产废单位以及其他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委托方)可委托第三方(以下简称鉴别受委托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包括鉴别受委托方和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下同)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
(一)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鉴别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
(三)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检测数据或工艺描述等相关材料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四)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涉及的或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鉴别的固体废物。
司法案件涉及的危险废物鉴别按照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执行。
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一)鉴别委托。开展鉴别前,鉴别委托方应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https://gfmh.meescc.cn/solidPortal/#/)注册并公开拟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情况,在信息平台上选择鉴别单位(结合鉴别受委托方执业情况、异议评估和抽查复核等情况择优选择),并签定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拟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应在信息平台注册成为鉴别委托方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且符合《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见附件1)。注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前,应向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凭注册码注册成为鉴别单位。
(二)编制鉴别方案。完成鉴别委托后,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在开展鉴别工作前编制鉴别方案,并组织专家对鉴别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出具专家意见。
(三)鉴别报告。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2)编制鉴别报告,重点明确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提出后续环境管理的建议。
(四)信息公开。鉴别完成后,鉴别委托方应将鉴别报告和现场踏勘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告鉴别委托方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局。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依法不公开,但应上传情况说明。公开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动态更新。
(五)异议评估。对信息平台公开的鉴别报告存在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异议评估申请,并提供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对异议的鉴别报告进行全面评估后,鉴别委托方应将评估意见及按照评估意见修改后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再次向社会公开。
对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向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供相关异议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出具的评估意见作为危险废物鉴别的最终评估意见,鉴别委托方应将最终评估意见及修改后的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再次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质量
(一)鉴别单位。凡法律责任主体、专业技术人员、检验检测能力等条件符合要求的均可自愿从事危险废物鉴别活动。州(市)生态环境局应积极引导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危险废物鉴别,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
(二)鉴别方案。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在开展鉴别工作前编制包括采样工作方案、检测工作方案等内容的鉴别方案,组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工艺技术以及环境检测等领域专家对鉴别方案进行技术论证,按照专家意见对鉴别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确保鉴别方案编制质量。
(三)鉴别报告。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应信息齐全、内容真实、编制规范、结论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和鉴别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员应当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并签字,对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结果应用
鉴别报告在信息平台公开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公开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最终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再次公开的,鉴别结论作为鉴别委托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以及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异议评估期间,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相应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
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管理。固体废物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内容与鉴别结论不一致的,委托鉴别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鉴别结论进行变更。鉴别结论涉及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增加的,应依法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五、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组织管理。
(一)强化统一管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组建了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并制定了《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推动全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规范化。
(二)开展抽查复核。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复核,发现有申报信息不实、鉴别程序不规范、鉴别报告失实或者蓄意造假、故意隐瞒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处理结果在信息平台公开。
(三)强化属地监管。州(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发现存在不明属性固体废物,督促相关单位依法规范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并按照鉴别结论落实污染防治责任。加强对鉴别单位的管理,依法严厉查处弄虚作假等行为。
附件:1.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2.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要求
3.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
附件1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为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工作,提升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支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单位,制定管理要求如下。
一、基本要求。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专业技术能力。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具备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及其他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且其中应具有从事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应设置专业技术负责人,对鉴别工作技术和质量管理总体负责,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工作经验。
三、检验检测能力。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一般应具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指标检验检测能力,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资质。不具备上述检验检测能力和资质的,应委托具备上述检验检测能力和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开展鉴别工作中的检验检测工作。同一危险废物的鉴别,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数量不宜超过2家。
四、组织与管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2)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方案和鉴别报告,确保编制质量。
五、工作场所。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必要的办公条件、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等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
六、档案管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鉴别报告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委托合同、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鉴别方案、检测报告、鉴别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质量审查原始文件。上述档案应及时存档。
附件2
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要求
一、基本要求。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应信息齐全、内容真实、编制规范、结论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并签字,对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鉴别方案。危险废物鉴别过程需要进行样品采集和危险特性检测工作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在开展鉴别工作前编制鉴别方案,并组织专家对鉴别方案进行技术论证。鉴别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前言。包括鉴别委托方概况、鉴别目的和技术路线。
(二)鉴别对象概况。包括鉴别对象产生过程的详细描述、与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相关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及特征污染物分析。
(三)固体废物属性判断。包括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判断及依据、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的判断和依据等。
(四)危险特性识别和筛选。包括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的识别和危险特性鉴别检测项目筛选的判断和依据。
(五)采样工作方案。包括采样技术方案、组织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
(六)检测工作方案。包括检测技术方案、组织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
(七)检测结果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
三、报告内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其中,正文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鉴别委托方概况、鉴别目的和技术路线、鉴别对象概况等。
(二)工作过程。包括鉴别方案简述、鉴别方案论证及修改情况、采样检测过程。
(三)综合分析。包括检测数据分析、检测结果判断和依据。
(四)结论与建议。根据检测结果,依据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标准和规范,对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做出结论,提出后续环境管理建议。
(五)附件包括鉴别方案、采样记录和检测报告、技术论证意见、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资质等材料,具体内容根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情况确定。
四、质量控制。鉴别过程中的样品采集、包装、运输、保存、检测等应遵从检验检测相关的质量管理要求,检验检测应当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鉴别报告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所述危险废物鉴别质量管理要求。
附件3
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危险废物鉴别、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经验丰富、能力突出,并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委员12名,下设秘书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专家委员”)由专家委员所在单位推荐,或由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提名并征得专家委员及所在单位同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遴选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
第五条 专家委员实施动态管理:
(一)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 任。任期届满,按照本章程有关要求,重新遴选、聘任。
(二)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委员,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予以解聘。
(三)专家委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专家委员会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或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开展省级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工作。
(二)受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不定期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抽查复核。
(三)承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
专家委员会每年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专家委员在开展专家委员会承担的相关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由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在专家委员会领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专家委员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日常联系、信息通报和相关活动安排。
(二)针对收到的异议评估申请开展形式审查。
(三)协助专家委员会组织评估存在异议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复核、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综合评价等工作。
(四)协助专家委员会完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在开展专家委员会委托相关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规范、科学、公正开展工作,独立、客观提出意见,并对提出的意见负责。
(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三)不得对异议评估相关的单位、个人,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个人透露评估信息或作出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承诺。
(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评审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五)与异议评估的单位、个人,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个人有直接工作关系或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接受专家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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