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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大气环境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9-30 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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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大气环境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助力纾困企业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区域、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助力纾困企业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重点污染因子监管,先后查处了一批涉气环境违法案件,现公布10起典型案例,内容涵盖火电企业锅炉起停期间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机动车检测单位检测尾气弄虚作假、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规定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等。

 

  (资料图)

  一、南通某发电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0日,南通市崇川生态环境局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日常巡检发现,南通某发电有限公司凌晨5时#1、#2机组排放废气中的氮氧化物在线自动监控浓度数值超过行业排放标准。随即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SCR脱硝处理设备中尿素水解反应器发生故障,喷氨管道堵塞。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氮氧化物许可排放小时浓度限值为100mg/m3,4月20日自动监控数据显示,#1机组排放氮氧化物自5时起共计超标12小时,超标时段的氮氧化物小时折算浓度数值在110mg/m3-170mg/m3之间波动。#2机组排放氮氧化物自5时起共计超标14小时,超标时段的氮氧化物小时折算浓度数值在130mg/m3-250mg/m3之间波动。当日单台机组最大小时烟气流量为85.6万m3,超标时段氮氧化物排放量合计约3.7吨。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南通市崇川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6万元。该公司事后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于2022年5月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缴纳惩罚性生态损害赔偿金2.4933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火电企业废气超标排放案例,是自动监控数据直接应用于执法的积极探索,是非现场执法的典型案例。案发当天处于区域大气二阶段管控和臭氧应急管控期,电厂应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超标排放加重了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真正做到了“无事不扰,有案必查”,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倒逼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对相关企业也起到了深刻的警示作用。

  二、徐州市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起炉期间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8日,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自动监控系统在线数据超标问题线索,对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进行核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燃煤发电过程中,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进行烟气脱硫,脱硫塔配套安装5台浆液循环泵,脱硫系统设置有二氧化硫浓度超保护值报警系统。该公司2#锅炉于2022年4月25日20时38分启动,锅炉启动前同步开启了脱硫系统第一台浆液循环泵,约21:00后,脱硫系统二氧化硫浓度超保护值,报警系统开始报警,但当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未按运行规程及时开启另一台浆液循环泵,并两次关闭报警信号,导致该公司2#锅炉4月25日21时至4月26日00时二氧化硫在线监控四个小时数据超标。直至4月26日01时30分,接班人员启动了第二台浆液循环泵,二氧化硫小时排放浓度数据达标。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10万元罚款,责令改正,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该案是应用非现场监管方式实施查处的典型案件,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精准获取违法线索,提高了执法效能,实现了精准执法、智慧执法。执法部门对电厂启动过程中在线数据出现超标原因进行深挖,锁定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情形,通过严厉打击,倒逼排污大户落实环境主体责任,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三、江苏恒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1日,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夜间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复合地板项目有4台压机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装置未运行。4月12日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4台压机正在生产,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废气吸附处理装置风机未运行,压机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在车间无组织排放。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显示,PVC地板原料受热会产生有机废气。检查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4月11日是职工刚到班,正在用蒸汽进行预加热,无废气产生,所以风机没有运行。4月12日是生产已结束,正在用循环冷却水进行降温,无废气产生,所以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公司4月11日及4月12日的用电监控,对比现场检查时间段前后的用电量,发现4月11日该公司全天均有生产用电记录,并非夜间执法时刚开始上班。两天均仅在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开启污染防治设施时,该公司用电量增加,其余时间段无变化。从而印证了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示了用电监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请求进行生态损害赔偿。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执法检查期间,既要充分听取企业陈述申辩,更要验证相关事实,用电监控对于企业的污染防治是否运行具有很好的监管作用,这种非现场监管手段,可以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实施夜间执法,能有效消弭执法盲区,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

  四、宿迁市绿立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按日计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2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对宿迁市绿立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专项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厂区东南角露天堆放大量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炉灰物料,未覆盖面积约300平方米,无相关防尘措施。1月24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月4日,对该公司整改情况开展核查,发现堆场东南角的锅炉炉灰仍未覆盖到位,未覆盖面积约200平方米。堆场西北角的破碎树根、树枝、树皮等物料未覆盖到位,未覆盖面积约500平方米。堆场道路未硬化,路面积尘严重。堆场北侧的第一和第二物料大棚之间有面积约20平方米的破碎树皮物料露天堆放未覆盖。

  ➤查处情况

  该公司(1月12日)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1.99万元罚款。针对该公司(2月4日)违法行为,违反了《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21.89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扬尘虽小,但疏于管理,终将“积沙成塔”造成污染。企业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践行者和责任主体,不能“放任”扬尘,更不能“任其飞扬”,生产活动中应进一步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责任。

  五、南京金庄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京新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案情简介

  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在线监测系统巡查,发现该加油站部分加油枪气液比的超标频率较高,但尚未达到国标中在线监测技术要求的预警限值。2022年3月8日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站加油枪采用“一泵四枪”的油气回收技术,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没有预警提示。现场对加油枪筛查,并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该加油站24把在用汽油枪中的12把汽油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中8号、9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8号和30号的气液比分别为1.23、0.77、0.70、0.94、0.90、0.83、0.78、0.86和0.85,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规定的限值1.0-1.2的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2.44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油气回收真空泵是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主要装置,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进行密闭收集。多把加油枪共用一台真空泵进行油气回收,虽然在单枪加油的情况下气液比能够达标,但在多枪同时加油的情况下,真空泵无法提供足够的抽气量,致使气液比偏低,油气得不到有效回收,因此加油站不应使用“一泵多枪”的油气回收技术。各加油站应认真学习《大气污染防治法》《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协同抓好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关系,建立油气回收长效管理机制,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资料图)

  六、仪征市四方轻纺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5日,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对仪征市四方轻纺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一台正在使用的自制加热炉燃用的燃料为高污染燃料焦炭,根据仪征市人民政府规定,仪征市全市行政区域为禁燃区。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2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燃用高污染燃料案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保护环境理念的提升逐年在下降,但是尚未杜绝。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通过采用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有效降低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

  七、常州市双志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4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利用红外热成像仪对常州市双志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罐区进行现场非接触检查,发现编号为T205罐顶部明显有气体逸出外环境。经查,该单位T205罐顶的泡沫发生器内部爆破致玻璃密封面开裂,导致T205罐内异丁醇物料从玻璃密封面开裂处泄露逸出。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4.4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VOCs废气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是制约大气环境治理的重要因素。企业应严格落实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根据自身生产设施和行业特点,针对性地制定管理、巡查制度。罐区废气具有隐蔽性强、排放量大、难发现的特点,执法人员依托科技手段准确锁定泄漏罐体,查清违法源头,为企业的整改指明了方向。

  八、南京中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7日,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南京中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一台在检车辆正停在底盘测功机上准备上线检测,驾驶室OBD检测仪连在不明转接器上。经查,该驾驶室OBD检测仪连接的转接器设备为OBD检验作弊器。当车辆OBD检验出现故障灯报警情况时,插入该转接器设备就可以通过车辆OBD检验环节。该OBD作弊器设备是该公司负责人通过网上购买,用于车辆尾气排放检测作弊使用,使无法通过OBD检测的车辆在接通作弊器后,可以通过检测。另查,该公司通过该作弊设备对10台无法通过OBD检测的车辆出具了尾气检测合格的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24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作为机动车全防全控环境监管的重要环节,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要求各相关车辆检测单位不仅要投入使用正规的检验设备设施,而且要规范检验操作流程,从而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个别检测机构通过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来吸引客户,终究是饮鸩止渴,迟早会被市场淘汰。生态环境部门必须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对监测机构使用“作弊神器”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惩不贷。

  九、徐州海虹喷涂有限公司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对徐州海虹喷涂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第六项第一条《自行监测》要求每半年一次对1#、2#、3#排气筒进行一次手工监测,监测污染物分别为苯、甲苯、二甲苯、颗粒物等。每月一次对4#排气筒进行一次手工监测,监测污染物分别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等;每年一次对厂界内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一次手工监测。每季一次对厂界内颗粒物进行一次手工监测。但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频次,对上述污染因子按照频次进行自行监测,也未按照要求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对其处5.96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自行监测是企业精细化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自行监测能够使企业清楚的了解排污情况,促使其进一步落实持证排污、持证管理的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排污可许证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违法排污将被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十、连云港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1年底,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连云港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中使用大量有机溶剂,且生产线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数>2000个。该公司2020年对其中的泵、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密封点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的频次进行泄漏检测,构成了“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连云港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2.9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是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企业管控和减排挥发性有机废气的重要手段,对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减少异味信访投诉具有重要意义。通过LDAR对装置设备与管阀件泄漏、各类贮罐的呼吸、装置尾气、油品装运挥发、废水处理系统逸散等无组织排放开展检查,可以从源头减少VOCs的泄漏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