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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免于处罚领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21 16:01:12   浏览次数:180
核心提示:2022年09月21日关于辽宁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免于处罚领域)的最新消息:【讯】为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全力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全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通过对

【讯】为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全力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全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通过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提升企业的守法意识,降低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率,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行为,更好地体现为企优环境的服务理念,用法治力量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生态环境执法既保持“力度”,又体现“温度”,全省生态环境部门适用“免予处罚”案例84起,产生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案例1:沈阳某塑编厂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9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沈阳某塑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规范。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应立案查处。执法人员在了解到企业规模较小,其工作人员对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且非主观故意使用不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执法人员对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并指导企业落实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相关国家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时,发现该企业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已更换完毕,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免罚清单》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之规定,应以实施执法帮扶为主,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例启示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在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积极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免罚规定的,依法免予立案处罚。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也让其在具体执行中更有“温度”。   案例2:大连某海产有限公司涉及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0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大连某海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未发现异常情况。经排查,该公司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填报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但未做到完整填报,未填报燃料类别、废气排放形式、废气排放口名称、废水排放口名称等信息。执法人员指出了企业存在的问题并给予了指导,当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7日内,已按照规定完成排污信息填报,整改完成。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参照《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本案中,该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且未产生危害后果,并能及时改正,符合免于行政处罚规定。因此,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案例启示   该公司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虽未做到完整填报,但及时纠正了错误。通过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免罚规定的,依法免予处罚。今后对此类企业应加大指导帮扶,常态化宣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引导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填报,并完整填报。   案例3:鞍山市某医院涉嫌违反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5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鞍山市某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1年4月15日被确定为鞍山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未在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内进行公开,存在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自行监测方案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该单位于2021年8月2日及时改正了信息未公开的违法行为,且不属于信息弄虚作假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八)项“非属内容弄虚作假,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例启示   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积极贯彻了“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原则,注重在执法过程中传授法律知识,教育管理相对人进一步提高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意识。   案例4:营口市某镁铝陶瓷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月4月28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营口某镁铝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年产20万吨新型窑外分解工艺生产氧化镁粉项目在未经环保审批的情况下,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2020年,该单位通过对国内外耐火材料市场的考察和相关行业专家的反复论证,决定将水泥窑熟料生产中成熟的干法生产工艺引进到轻烧氧化镁行业,建设年产20万吨新型窑外分解工艺生产氧化镁粉项目。但由于属地没有多余产能,该项目无法办理项目备案。经多方咨询,该项目属于镁制品业的新型工艺,如果认定辽宁省菱镁行业首台(套)装备产业化项目后可完成项目备案。但首台(套)项目认定的前提条件是须完成前期生产设备的建设。所以,该单位于2021年9月启动项目建设,2022年1月项目主体工程基本建成。2月24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该项目出具了辽宁省首台(套)装备产业化项目的认定意见。2月25日,企业完成了项目立项备案后,立即开展环评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单位未批先建是为了顺利通过辽宁省首台(套)设备产业化项目认定,并非主观恶意,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2021版)》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例启示   经过相关专家论证,该项目机械化程度高、污染物从源头控制减排效果好,具有超低排放环保节能、余热回收利用、产品活性可控、质量稳定等优点,从源头上改变了现有轻烧镁粉行业多年来困扰地方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存在   (免于处罚领域)   的生产工艺落后、产能低效、能耗高、污染严重的难题,对菱镁行业装备升级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自主研发这套新型工艺,企业为政府和各级部门探索解决镁制品环境污染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真正契合了从源头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走绿色发展道路的理念。处罚不是目的,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督促企业积极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和谐共赢才是生态环境执法的真正本意。   案例5:沈阳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7日,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沈阳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煤矸石露天堆放未苫盖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该公司储存的煤炭未进行苫盖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予以处罚,但鉴于该公司属首次违法,且煤炭未苫盖的行为对周围环境影响较轻,并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相关规定,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情启示   一是程序规范,流程完备。本案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执法过程中,能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执法过程合法、规范、严谨,案件内部审批、审查程序完善。   二是手段灵活,效果良好。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在确认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后,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充分体现了执法专业化,企业及时快速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   三是公开发布,优化营商。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全力推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该案件作为典型案例通过局官网进行发布,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切实助推高质量发展。   案例6:盘锦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2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盘锦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粗级脂肪酸车间有生产迹象,且未完成验收,因原料供应不足不能稳定生产,而到厂的原料如不进行初加工会变质,导致该公司暂未完成验收。   二、查处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认为该企业同时满足“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时,环保设施已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三、案件启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准确把握和运用行政裁量权,既对企业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又树立了企业生产经营的信心,同时也维护了政府部门良好的形象。轻微违法行为虽然可以免罚,但其实质仍是一种违法行为。通过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促进企业提高环保守法意识,也为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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