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设备网

最高检丨8个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9-16 12:01:39
热度:55

最高检丨8个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讯】1.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破坏洞庭湖生态环境民事案2.江苏省镇江市长江非法采砂行政案3.广东省汕头市保护莲花山地热资源行政案4.重庆市大足区非法采

【讯】1.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破坏洞庭湖生态环境民事案

2.江苏省镇江市长江非法采砂行政案

3.广东省汕头市保护莲花山地热资源行政案

4.重庆市大足区非法采矿行政案

5.山西省右玉县非法采砂行政案

6.安徽省某公司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案

7.河南省吴某坤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案

8.甘肃省非法开采石灰岩矿系列案

今天,最高检公布了以上8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1.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破坏洞庭湖生态环境民事案

对于多人参与的非法采矿破坏生态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司法鉴定量化公益损害程度,以共同侵权人各自参与范围认定连带责任数额。

【基本案情】

下塞湖地处洞庭湖腹地,是洞庭湖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部分区域位于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及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

2016年6月至11月,夏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九江采158号、湘沅江采1168号、江苏籍999号等采砂船至下塞湖区域未经许可非法采砂,获利2243.333万元,其非法采砂行为还对洞庭湖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夏某某等人因非法采矿罪,被刑事生效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并追缴非法所得。

【调查和诉讼】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夏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刑事案件时发现本案线索,2019年3月26日,对夏某某等15人非法采砂一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7月24日发布诉前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抽调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组成专案领导小组,指导案件办理。

益阳市检察院立案后迅速梳理从刑事案件获取的证据,明确办案思路,结合三条采砂船的不同获利金额、不同或交叉的参与人员,来认定不同违法行为人在共同侵权中应承担责任的份额,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资源受损情况、修复费用等进行鉴定。

经鉴定,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行为未发生在规划的采砂区,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空间范围共计约9.9万平方米,造成水生生物资源受损,河床结构改变,水源涵养量减少,对洞庭湖湖区和河道地形地貌、岸带稳定性、水文情势和水生生物等产生不利影响,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受损、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等受损所需的费用合计873.579万元。

2019年9月12日,益阳市检察院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夏某某对其非法采砂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873.579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他14名被告依据其具体侵权行为实际获利和造成损失的情况,按照比例分别承担连带责任。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由于绝大部分原审被告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分散于各地服刑,为了充分保障其民事诉讼权利,湖南省检察院建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各监狱向原审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并征求其意愿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对原审被告要求本人出庭的进行在线“云开庭”。

该案是湖南省首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二审案件,湖南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就庭审程序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细致沟通,明确省、市检察机关同时出庭。

益阳市检察院以被上诉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派员出庭,湖南省检察院以上一级检察机关履行二审出庭职责,全程参与法庭调查、辩论等庭审活动,发表的出庭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全程旁听庭审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均对庭审效果予以了肯定。

2020年12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民终18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先后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31批指导性案例。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一体化推进办案,通过司法鉴定,合理确定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在此基础上准确认定共同侵权的被告在各自侵权损害范围内按比例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开庭前与法院协商一致,推动二审庭审实质化,对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及其上一级检察机关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江苏省镇江市长江非法采砂行政案

对于行政机关同类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职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类案形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节约司法资源。行政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责令继续履职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长江中的江砂是宝贵的非金属矿产资源,盗采江砂不仅影响河势稳定,危及防洪和通航安全,还威胁长江生态环境。

2016年前后,江苏省镇江市水利局、扬中市水利局在履行长江采砂监管职责过程中,存在对非法采砂案件降低处罚标准、遗漏“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采砂机具”等处罚事项、对缓缴罚没款申请未经调查即批准等26项行政违法情形。

两级水利部门共有621件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上述问题,致使国家罚没款损失3700余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7年3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市水利部门在对长江非法采砂系列案件处罚时存在违法情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镇江市检察院组织辖区内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开展长江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并于2017年9月立案调查。

立案后,检察机关向水利部门调阅长江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发现621件存在遗漏行政处罚事项、低于法定标准处罚、处罚决定未予执行等问题,行政机关上述未依法履职行为,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对长江资源及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非法采砂行为。

2018年4月26日、4月27日,京口区检察院、扬中市检察院分别向镇江市水利局、扬中市水利局发出诉前类案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5月10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系列案件予以挂牌督办。

水利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成立纠正违法工作小组,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向当事人制发缴款通知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整改了63件履职不到位案件,但其余案件仍未得到纠正。

【诉讼过程】

经报江苏省检察院同意,2019年6月29日,京口区检察院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类案形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诉请判令确认镇江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遗漏处罚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2019年7月8日扬中市检察院向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类案形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件,诉请确认扬中市水利局相关行政处罚无效,并责令其对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

2020年10月21日,法院对5起案件同时作出判决,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判决后,水利部门引以为戒,加强对长江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法查处非法采砂等案件216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3件,收缴罚没款共计515.9万元。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推动水利部门出台《水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水行政执法行为。

2020年10月,检察机关与水利等部门召开工作联席会,积极探索“网格长+河长+检察长”江砂监管新模式,推动形成保护合力。

【典型意义】

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怠于履职等行政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相结合,探索以类案形式起诉,通过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责令继续履职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以点带面、以案为鉴,依法履职,达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良好效果。

此外,通过检察监督履职,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形成了执法司法合力。

3.广东省汕头市保护莲花山地热资源行政案

检察机关通过数据分析辅助办案,将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比对,精准筛选出涉案违法经营信息,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基本案情】

莲花山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碧砂村内,素有“古嬴州东南之秀者”的美称,具有丰富的地热资源。

莲花山周边存在未经行政审批擅自砍伐植被,违法建设温泉浴池、房屋等经营场所等情形,导致大量地热资源流失、大面积山体植被被破坏,不仅侵害了矿产资源,还破坏了周边的生态环境。

当地群众十年间对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的行为持续举报投诉,但清除复绿工作进展缓慢。

【调查和督促履职】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后,开展了初步调查,一是在多个旅游类网站、APP查询收集莲花山及其周边的温泉旅游、休闲、住宿等经营信息;

二是收集群众对莲花山非法开采地热资源和违法建设的举报投诉信息;

三是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调取地热资源采矿权许可资料。

通过对三方信息数据分析,精准筛选出10余条涉嫌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的经营信息。

办案人员前往经营场所地以考察温泉经营市场情况等为由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查明了多家涉及温泉旅游、休闲、住宿等经营者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违法建设,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等情况。

汕头市检察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并向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对莲花山周边大规模破坏植被非农建设、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等行为进行查处。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推动澄海区人民政府、澄海区莲华镇人民政府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整改,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对已拆除的用地进行复绿。

8月20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书面回复,案涉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的泉眼已全部封堵。

同年10月底,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再次书面回复,案涉地的非法农转非、开采地热资源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为确保整改效果,汕头市检察院开展“回头看”,强化跟进监督。

截至2020年12月底,共督促清理拆除违法建筑69处,填埋封堵用于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的泉眼35处,莲花山周边破坏地热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顽疾”得到根治。

在该案成功办理的基础上,2020年12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地热资源保护专项行动,通过检察履职保护地热资源科学、有序、合法的开发利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强化科技办案,探索向数据要证据,通过对收集的多方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对比,精准筛取涉案经营项目信息,获取办案所需证据,进而精准监督、持续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全面充分履职。在成功办理个案的基础上,在全省开展专项保护活动,进一步扩大了办案成效。

3.重庆市大足区非法采矿行政案

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积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同时追究违法行为人民事侵权责任,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巴岳山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铜梁区、永川区三地交界处,蕴藏着煤、石灰石、砂岩、锶等多种矿产资源,是渝西地区的重要生态屏障。

2013年以来,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以合伙入股、单独组织等形式,长期在巴岳山大足区境内多地开展非法采矿活动,造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

在较长时间内相关行政机关未能有效制止前述违法行为,致巴岳山私挖乱采现象屡禁不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诉讼】

2017年下半年,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和当地群众反映后,立即走访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进行核实,并多次派员到现场勘验测绘,收集固定公益受损证据,于同年11月16日正式立案。

经调查,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自2013年起在巴岳山朝天洞等多地,租赁挖掘机、卡车等设备,采用开路扩道、挖山取土、集中转运等手段,非法采挖炭质页(泥)岩贩卖牟利,造成国家矿产损失、山体损毁,大量林木破坏、岩土裸露,导致山体存在滑坡风险。

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鉴定,上述盗采行为共计采挖矿产资源4.6万吨,导致8处采挖点累计24.2亩林地生态环境受损,经济损失达450余万元。

为获取非法采矿利益,周某某等人还与其他盗采人员聚众斗殴,并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当地行政机关执法和国有林场护林工作开展。

为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大足区检察院于2017年11月29日分别向原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区国土房管局)、大足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区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上述单位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非法采矿作业和毁林行为。

原大足区国土房管局、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采取严惩私挖乱采行为、增设警示警告标识、阻断重型机械上山通道、开展群众宣传教育等措施,在有效遏制了巴岳山非法采矿现象。

在大足区检察院督促下,原大足区国土房管局于2018年1月4日将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周某某等人移送公安机关作为涉恶线索侦办。

2019年4月23日,大足区检察院依法对周某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周某某等人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大足区检察院于2018年5月17日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同年6月27日,大足区人民政府出台工作方案,明确由区国土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大足区检察院遂将该案转为支持起诉程序,支持区国土部门起诉并派员出庭。

2020年9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和检察机关出庭意见,判令周某某等被告按照各自参与非法采矿的情况对140.5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评估费用、诉讼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人大代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追究违法行为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在办案中,注重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刑事检察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机衔接,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深挖“涉恶”案件线索,通过依法严格追赃挽损,实现对恶势力团伙“打财断血”,实现良好的办案效果。

5.山西省右玉县非法采砂行政案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诉前检察建议推动政府对非法采砂行为统筹有序整改,同时持续跟进监督,增强检察建议监督刚性。

【基本案情】

山西省右玉县杨千河乡大沙河是黄河一级支流红河的重要组成部分。

右玉县A砂厂、B砂厂等10家采砂厂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大沙河河道进行非法采砂,开采出的砂料达26000m³,占用河道范围长约4000米,宽约150米,不仅侵害了矿产资源,还破坏了沿岸的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7年11月22日,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立案调查。

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调查、查阅资料、询问采砂厂负责人、无人机航拍等方式查明:近年来,A砂厂、B砂厂等10家采砂厂在未取得采矿、采砂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大沙河河道非法采砂,无序开采和破坏性开采导致大沙河河道、堤坝和岸边土地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河道内形成深浅不一的砂坑,有的砂坑达3米多深、10米多宽;

采砂设备和阻水弃料共同作用导致河道改向;河岸上随地搭建临时房舍,砂料堆积如山。

另查明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和杨千河乡政府负有监管职责。

2017年12月10日,右玉县检察院分别向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和杨千河乡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县国土资源局制止非法采矿行为,责令采砂厂限期拆除占用土地上的违建房舍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建议水利局立即制止非法采砂行为,对河道进行修复;

建议杨千河乡政府加强对辖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2018年1月,上述行政机关分别书面回复,因涉案部分采砂厂历经多次转让,经营主体的责任不易精准确定,且恰逢寒冬时节,河面结冰整改困难较大,拟于冰面解冻后再推进整改工作。

右玉县检察院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案件延期,同时向县委县政府作专题汇报,推动成立了“右玉县生态环境资源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整改工作。

5月初,水利、国土等10余个部门联合行动,对案涉采砂厂开展集中整治。

6月3日,行政机关分别书面回复,案涉10家非法采砂厂已全部取缔,没收了开采出的砂料,填埋采砂坑、削缓岸坡,河道基本恢复功能。

2018年7月,右玉县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回头看”时发现,案涉采砂厂虽已全部取缔,但部分河砂弃料随意堆积,采砂坑回填较浅,受损堤岸及破坏的土地未恢复原状,遂召开座谈会,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完成整改。

在检察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共同推动下,右玉县政府于8月初引入第三方企业启动立项治理工作。

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大沙河非法采砂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于2021年6月通过验收。

经过三年治理,非法采砂产生的垃圾得到有效清理,开采形成的砂坑已回填平整,修筑堤坝7600米,两岸种植树木6000余株,受损生态环境得以全面修复。

右玉县政府以该案为契机,在全县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共取缔非法采砂厂15家,拆除违建房舍1800多平方米、洗砂船等机械设备30余件,恢复河道165万平方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案时不仅要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职,还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统筹行政机关合力解决非法采矿和生态修复难题。

针对实际整治效果与整改目标仍有差距的情况,持续跟进监督,联合多方力量促进精准施策、全面整改,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检察担当。

6.安徽省某公司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案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责任主体进行生态修复,同时可以主张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提高违法行为成本。

【基本案情】

大历山毗邻长江,是安徽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是东至县的生态屏障,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采的石灰石矿山位于大历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内,该公司长期超规模开采,造成大面积生态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20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了A公司非法采矿问题,最高检将该线索逐级交至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东至县检察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多次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部门实地勘察,查明:

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2017年底前关闭该矿山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但A公司治理过程中仍然非法开采。

经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4地质队核算,A公司超采矿石93.27万吨,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2798.1万元。

安徽大学作出的生态现状调查报告指出,A公司非法采矿导致矿坑土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失调,生物生产能力下降,易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等机构出具了《A公司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升工程设计预算书》,对A公司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景观提升”费用进行了评估。

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A公司非法采矿行为损害后果严重且行为人具有明显故意,可以按照民法典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遂以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A公司超采矿石财产损失2798.1万元为基数,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提出5%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39.91万元。

2021年5月11日,东至县检察院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A公司、邵某平非法采矿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A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邵某平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导致的生态修复、评估鉴定、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2872.6667万元。

10月15日,东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A公司、邵某平犯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追缴A公司违法所得2798.1万元;

同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2月7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该案调查阶段,东至县检察院考虑诉讼时间长,如不及时进行修复,环境损害将进一步扩大,遂与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圆桌会议的方式,督促A公司加快环境治理工程进度,促成政府垫资890万元用于应急修复治理,在本案起诉前即完成了矿山基础修复和部分生态复绿。

2021年12月,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专家视察涉案现场修复情况。目前,案涉矿山修复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确定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时,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损害情形、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并依据生态修复成本、被告人认罪态度及经济情况确定了惩罚性赔偿金比例,体现了民法典严格保护环境资源的立法精神。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在刑事证据固定后,灵活运用圆桌会议等方式,促成职能部门和行为人及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有效保护受损生态环境。

7.河南省吴某坤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案

对破坏矿产资源犯罪行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检察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加大了违法犯罪成本,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擅自在耕地上挖砂,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是土地管理法明确禁止的行为之一。

2019年7月至9月,吴某坤、吴某存、吴某胜共谋以吴某胜的名义承包了河南省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习镇西别寨村14亩集体农用地。

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该土地挖砂售卖。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马某某支付吴某坤等人相关费用后,继续在该土地内挖砂售卖。

吴某坤等四人违法行为造成农用地地表耕植层明显受损,土地原有功能被破坏,原始地形地貌改变严重。

【调查和诉讼】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审查批准逮捕职责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南乐县检察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并发出诉前公告。

南乐县检察院随即开展调查核实,会同县公安局、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到案涉地块实地勘察,测量受损土地面积,查看受损状态,走访周边群众。

由于非法采砂破坏面积较大,部分区域回填有建筑垃圾,为得出更加严谨的测量数据,办案人员与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院沟通后决定在回填建筑垃圾区域采用钻探方案测量数据,并邀请自然资源、农业、水利、土壤方面专家进行现场指导。

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吴某坤等人非法采砂2.2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60.6万元。

综合测量数据、走访调查情况,南乐县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机关研究制定了土地复垦方案,并经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组织专家评估,确定案涉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344.7万元。

公告期届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7月5日,南乐县检察院依法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吴某坤等四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4.7万元。

9月15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围绕损害认定、生态修复等问题召开庭前会议,并于2021年11月23日、202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四被告人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2022年1月17日,南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坤、吴某存、吴某胜、马某周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万元;

被告吴某坤等四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44.7万元,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吴某坤等四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南乐县检察院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濮阳市检察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土地执法、司法领域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为濮阳地区遏制、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奠定基础。

【典型意义】

办理非法采砂案件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采取“刑事追诉+公益诉讼”一体监督模式。

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借助第三方鉴定机构、专家力量,客观认定矿产资源损害事实,科学评估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既依法惩治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又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修复责任,加大了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有效避免了“个人违法、政府买单”现象发生。

8.甘肃省非法开采石灰岩矿系列案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衔接,有效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矿山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甘肃省漳县A公司系某央企所属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水泥生产。

2011年3月至2020年5月,该公司持续对漳县苟家寨石灰岩矿越界开采,面积为36.19公顷,开采量为2014.5万吨,国家矿产资源受损严重,矿山生态环境也遭到破坏。

因越界开采,该公司曾被原漳县国土资源局处罚三次,累计罚款25.308万元。

但相关罚款非严格依法作出,处罚数额明显偏低,处罚力度明显偏弱,导致该公司连续近十年违法开采。

【调查和督促履职】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漳县A公司在环保方面的问题后,于2020年11月将案件线索通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于2020年12月2日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下发交办函,并决定对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全程指导。

收到最高检交办的线索后,甘肃省检察院成立专案组,经初查发现,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对漳县A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中未考虑石灰岩矿石本身的价值,存在处罚不到位的问题;

漳县自然资源局在矿山监管中存在以罚代管、执法不规范、重复处罚的情况;

定西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涉矿行政许可时未履行法定职责;

漳县政府未全面履行矿山监管职责。针对上述情况,最高检统筹协调甘肃省三级检察机关细致核查,明确办案思路,分级分类进行立案监督。

2021年9月18日,甘肃省检察院对省自然资源厅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同时又制定三级院《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指导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定西市自然资源局、漳县人民政府和漳县自然资源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同年9月30日,甘肃省检察院与省自然资源厅召开诉前磋商会议,形成《磋商会议纪要》,省自然资源厅据此委托第三方对越界开采动用资源储量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

同年11月19日,甘肃省检察院对委托甘肃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作出的《漳县水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组织公开听证,经行政机关、评估机构、听证员共同评议,认定《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处罚依据。

2022年1月14日,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评估报告》对A公司作出罚款1792万余元的补充处罚决定,该公司全部予以认缴。

随后,定西市检察院分别向定西市自然资源局、漳县政府,漳县检察院向漳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规范履行各自矿山监管职责。被建议单位均认真进行整改,开展了系列专项整治活动,深入推进了矿山治理。

此外,甘肃省检察院对漳县A公司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据定西市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申请,甘肃省检察院要求定西市检察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监督、提供法律咨询与协助。

通过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与漳县A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由法院作出司法确认,漳县A公司承担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其5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3651.64万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程也通过了验收。

在办案过程中,甘肃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会签了《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定西市检察院与定西市财政局等8部门制定了《定西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将办案成果制度化。

【典型意义】

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硬骨头”案件,在最高检统一指挥下,四级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利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形成推动重大案件办理的强大动能。

通过“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并行的方式,在督促行政机关作出补充处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追究企业民事侵权责任,督促对受损的环境进行治理,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

探索检察公益诉讼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衔接,形成纠错共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