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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企业未报批环评开工,因何不予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08 09:01:02   浏览次数:29
核心提示:2022年09月08日关于杭州一企业未报批环评开工,因何不予处罚?的最新消息:【讯】9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2022年第四期典型案例,其中临安区杭州哥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而不予处罚案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为什么未报批环评


【讯】9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2022年第四期典型案例,其中临安区杭州哥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而不予处罚案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为什么未报批环评开工又没处罚呢?

比对发现有违法

2022年4月8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组织“双随机”执法检查行动,执法人员对杭州哥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1000t内墙乳胶漆、2000t外墙乳胶漆改建项目》已于2014年通过环评审批和配套环保设施的验收并投入生产。执法人员通过仔细比对环评报告中的主要生产设备和生产车间的实有设备,发现生产车间内新增了两只正在建设中的分散缸,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并开展案件调查。

经调查,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建设项目归类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行业,属于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类别。该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评重新审批的情况下,陆续开始安装建设新增设备,截至执法人员发现时,已建成3000L和15000L分散缸各1只,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2022年4月8日,临安分局下达行政命令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不予处罚依据在

该公司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应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经临安分局集体审议,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当事人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浙环发〔2020〕14号)“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一是限于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二是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三是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且未造成环境污染。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容错纠错助复产

该案件为通过组织“双随机”检查,发现企业未重新报批环评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一起典型案件。

优化执法手段。为了加强问题企业发现机制,优化执法手段,2022年以来,临安分局不断加强“双随机”执法检查,共出动检查425人次,203家厂次,检查发现问题42家,整改42家。该案在“双随机”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严格比对生产设备等手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责令停止建设,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未造成环境污染。

发挥容错纠错机制。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违法行为时,立即开展调查,着重对《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规定的适用条件逐一开展调查取证。最终,调查后认为满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各项条件,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案件处理过程中体现出了生态环境系统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和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助力复工复产。企业实施的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在满足适用清单要求的同时,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该企业也能积极主动改正,当地执法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在于法有据的基础上,服务于疫情防控大局,体现了“应疫制宜”。执法人员将继续关注和帮助该企业的项目审批、验收等环保手续办理,使新增设备尽快投入使用,促进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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