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申报省级生态工业园区不得存在7种情形
山东:申报省级生态工业园区不得存在7种情形【讯】“近三年园区内存在生态环境问题被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等
【讯】“近三年园区内存在生态环境问题被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等情形的,不得申报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这是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在日前联合修订的《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提出的明确要求。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由5章22条改为5章27条,对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申报和建设、验收和命名、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办法修订实施后有效期为5年。
山东省在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中提出,将“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统筹推进、注重实效;创新机制、示范推广”作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原则。将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修改为工作推进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负责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推进机制,设置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综合管理,以及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创建。
为规范申报条件,严把创建质量关,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近三年存在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园区内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未达到序时进度的;园区内生态环境问题被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进行移交的;因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省委省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约谈、挂牌督办等7种情形的园区不得申报省级生态工业园区。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还统一和规范了创建申报材料格式,以附件的形式增加了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大纲、技术报告编制大纲、环境守法承诺书等。将碳达峰碳中和、“三线一单”、园区规划环评等相关要求确定为园区创建的必选项,提高了园区建设标准。同时在验收申报材料中,增加了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成情况证明,包括符合工业园区规划范围的规划环评报告书和跟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等。
在监督管理方面,将对已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由每三年复查一次修改为每两年复查一次。对复查不合格的园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命名。
山东省将进一步优化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指标,设置经济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绿色发展、长效管理五大类32项具体指标,根据最新工作要求,对部分指标解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具有前瞻性的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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