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的通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通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详情如下: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的通知鲁环字〔2022〕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通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详情如下: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的通知
鲁环字〔2022〕103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从业行为,维护环评市场秩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使用管理。各级生态环境和相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以下简称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专家使用情况的规范与管理。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等技术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查或者复核工作时,要严格落实《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并进行资格核查,严格落实工作回避制度。规范专家使用次数,确保技术审查工作质量。一次审查单项环评文件的,原则上每月选用该专家不得超过3次;一次审查多项环评文件的,原则上每月选用该专家不得超过2次。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谁抽取、谁监督”的原则,加强对专家的监督与指导。建立健全专家审查承诺机制,在组织专家参与审查或者审批工作时,要明确告知专家应承担的义务、廉政规定和保密要求,并组织专家现场签署《专家廉政保密承诺书》(见附件1)。建立专家行为正面清单,对于坚持原则、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专家,要支持鼓励其开展工作,并予以通报表扬。对于存在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不良行为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将依法依规取消其专家资格。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专家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省生态环境厅将对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专家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健全考核机制。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健全专家考核评价制度,采取环评审批部门考核、环评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从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诚信自律、廉政建设等五方面,强化专家日常考核。建立评审现场信息反馈制度,在召开环评文件技术审查会时,现场发放《专家考核表》(见附件2),并组织环评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实行评分公示制度,环评审批部门、环评编制单位、建设单位评分情况,按照0.5:0.25:0.25比例综合形成专家考核最终结果,并定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考核工作要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家的责任意识,增强行业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企业、社会组织通过信件、网络和微信举报等方式对专家参与技术审查或者审批工作期间的不良行为进行举报。对反映的问题,环评审批部门应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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