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陕西: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日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要求,到2022年底
日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要求,到2022年底,西安、咸阳两个国家垃圾分类重点城市在已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基础上巩固发展,前端分类准确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显著提升;其他市区(含杨凌、韩城)有两个区的至少有一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一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只有一个区的城市建成区一半面积以上集中连片区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区域至少有一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到2025年底,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城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四类垃圾处理能力显著增强,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建发〔2022〕1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中共陕西省委文明办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共青团陕西省委
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和省政府《关于陕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2019-2025年)的批复》(陕政函〔2020〕34号)要求,提高垃圾就地分类处置水平,全面推进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科学管理,绿色发展。普遍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坚持源头减量,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流程分类系统,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党政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体制机制,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和督促引导,形成全社会人人动手的良好氛围。
——示范引领,持续推进。转化示范区、示范片区先行先试成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技术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末端分类处理能力,促进源头精准投放,持之以恒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制度保障,长效管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和制度标准,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工作体系,加快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因地制宜,城乡统筹。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以城带乡,不搞政策要求“一刀切”,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分类系统。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底,西安、咸阳两个国家垃圾分类重点城市在已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基础上巩固发展,前端分类准确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显著提升;宝鸡、铜川、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市,每市至少有一个区(市辖区或开发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一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安康、商洛、杨凌示范区及韩城市建成区一半面积以上集中连片区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区域至少有一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到2025年底,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城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四类垃圾处理能力显著增强,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二、全面加强科学管理
(四)合理确定分类类别。按照城市垃圾“大分流、小分类”原则,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区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因地制宜设置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方便引导居民科学投放。现有标志与国家标准不符的,要逐步与国家标准相统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指导,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以下均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并持续推进,不再列出]
(五)推动源头减量。推行生态设计,提高产品可回收性。推动建立垃圾分类标识制度,逐步在产品包装设置醒目的垃圾分类标志标识,引导准确投放。鼓励和引导实体销售、快递、外卖等企业严格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规定,避免过度包装,可采取押金、以旧换新等措施加强产品包装回收处置。落实国家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管理规定,有序禁止、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推广应用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旅游、住宿、餐饮等行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经营单位倡导“光盘行动”,引导适量消费。加强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完善餐饮浪费监管机制。鼓励使用再生纸制品,加速推动无纸化办公,持续推进公共机构全面停止使用《公共机构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内的塑料制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分类投放收集系统建设。设置简便易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装置,合理布局居住社区、商业和办公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桶站等设施。投放收集设施实行编号管理,标志标识统一,并对收运信息进行公示。推动分类投放收集点(站)便利化、精细化、人性化升级改造,改造比例达到50%以上。推动开展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设置引导员、督导员指导居民正确投放,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质量,做到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有效分开,有害垃圾单独投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分类运输系统。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能力相匹配的运输网络,合理确定分类运输时间、运输频次和运输线路,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确保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日产日清,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定期收运。规范运输车辆管理,定期进行车辆检测,保证运输过程全密闭。创新基层治理模式,发挥居(村)民委员会在组织社区环境整治、无物业管理社区生活垃圾清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物业管理单位、生活垃圾清运单位之间的有序衔接,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问题。因地制宜建立分类运输体系,对因距离等因素限制有中转需要的,要做好中转站提升改造工作,满足分类运输、暂存条件,符合密闭、环保、高效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要推广“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密闭、高效的厨余垃圾运输系统,减少在装车和运输过程中的“抛洒滴漏”。加强有害垃圾运输监管,探索开展有害垃圾无害化处置市场化模式,进一步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有害垃圾收运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分类处理能力。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科学预测不同区域、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按适度超前原则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补齐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处理设施短板,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市场化模式,到2023年底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日清运量达到能源化利用经济规模的地区发展以焚烧发电、热电联产、供热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日清运量达不到能源化利用经济规模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暂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的,可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充分利用现有协同处置设施,保障飞灰处置安全,探索推动符合条件的飞灰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城市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统筹不同类别生活垃圾处理。建立生活垃圾运输应急保障制度,做好重大疫情等应急状态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做好生活垃圾次生污染防控及从业人员劳动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分类处理产品资源化利用。鼓励采用符合本地实际的技术方法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和设备制造企业的合作,加快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技术路线,鼓励选用适合本地实际的厨余垃圾处理工艺,着力解决厨余垃圾处理后的肥料、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城市绿化中的推广应用问题。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品交投网点建设,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分拣中心、大件垃圾拆分中心和集散场地,推进城市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制定完善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扶持政策,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转型升级,扩大可回收物利用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努力推动习惯养成
(十)教育引导群众普遍参与。推进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率先垂范,广泛动员各级公共机构开展“五个一”(参加一次培训、开展一次活动、督导一个单位、带动一个家庭、联系一个社区)志愿服务行动,努力营造“志愿者示范先行,干部职工共同参与”的工作氛围。推广“46城万人志愿者”活动经验做法,推动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万人志愿者”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加强基层治理的重要载体,强化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促进居民习惯培养。统筹各方力量指导督促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各地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切实从娃娃抓起。以在校学生为重点,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普及月”等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年度整体评估内容,建立奖惩制度,定期对垃圾分类工作开展评估。积极开展“小手拉大手”等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实现“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的目标。构建全省团组织整体联动机制,鼓励各级团组织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等创建评选活动,加快对宣传、培训等各类志愿者队伍的培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行动,引导动员家庭参与,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积极创造条件,构建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体系,广泛动员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鼓励以第三方企业化服务模式处理各类生活垃圾,做好垃圾分类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衔接。进一步落实产品生产企业、实体销售企业、快递服务企业和资源回收企业责任,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后端分类工作,主动开展社会服务。充分利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搭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加快与现有危险废物及有害垃圾处置管理等平台数据互通,实现对生活垃圾分类各环节的全程动态智能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作业质量,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智能化水平。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产业发展,不断创新生活垃圾分类方式方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注重树立典型、正面引导,全面客观报道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将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纳入公益广告内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与行业协会、环保企业等合作,建设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并向市民开放,进一步普及分类知识,增强居民垃圾分类的主动性。加强对基层管理部门和社区、单位等垃圾分类工作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术与管理水平,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各地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省委宣传部、省委文明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形成长效机制
(十四)推动法治化建设。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管理,减少废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加快省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进程,推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法规体系,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规范化管理。加快实施《陕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2019-2025年)》,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垃圾分类专项规划,于2022年9月底前公布并实施。因地制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和技术标准,建立完善覆盖至街道、社区的全省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结合实际统筹安排预算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系统项目建设及运营,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绩效。完善相关财税政策,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税收优惠,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支持绿色债券规范有序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动社会资本以PPP和第三方服务等模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健全垃圾收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要根据当地实际,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且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积极促进生活垃圾减量。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可实行双方协商定价。强化资金使用情况监管,生活垃圾收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对生活垃圾收费暂不能覆盖成本的,各地财政应予以统筹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专题研究,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技术发展。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技术装备研发和集成示范应用,从自动化分拣、垃圾综合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新技术等方面开展科研攻关,重点解决小型焚烧处理、焚烧飞灰处置、渗滤液处理、厨余垃圾处理等问题,构建从源头到末端、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分类技术支撑体系。(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成效评估。建立健全省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评估机制,综合采取专业督导、第三方监管、社会监督和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要求落实情况、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类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等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在全省公布。将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测评体系。多渠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全民满意度调查,梳理意见建议和存在问题,及时回应居民关切。各市(区)要配套建立成效考评机制,定期通过多种手段开展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对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督促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划、标准等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如期建成投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积极推进示范创建。持续开展省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县)建设工作,逐步扩大示范范围,以点带面示范引领全省垃圾分类工作。2023年底前,各市(区)至少形成一个以区为单元,具有本地特色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模式。开展省级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在公共机构、学校、居民社区(小区)中创建一批有特色、可示范、见成效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带动整体工作提升,逐步形成“省-市-县”三级示范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建立工作责任制。成立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日常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问题通报制度,实施绩效评估,落实激励政策,完善问责机制。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市(区)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机制,明确日常管理机构和工作队伍,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机制,明确和落实各部门、单位责任。(各地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省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融入社区治理体系。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落实“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重要载体,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资源下沉到社区,推动各类群众团体组织深入基层,共同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各地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健全管理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队伍建设、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完善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和生活垃圾收费政策,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进有害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企业资金进入垃圾处理领域,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其他部门按照《陕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2019-2025年)》明确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地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落实法律责任。深入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强化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条款实施,推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有关部门、生活垃圾产生主体、基层社区等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法律责任。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监管,压紧压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各地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省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农村自然条件、产业特点和经济实力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和技术路线,统筹推进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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