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好地下“生命动脉”!《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正式发布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6-15 1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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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地下“生命动脉”!《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正式发布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工作之一。为贯彻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江苏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
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工作之一。为贯彻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江苏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苏州积极探索在全省率先采取“区县实施、市级集成”模式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工作。近日,《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正式发布。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已有工作基础上,贯彻分区管理、分类防控思路,深入分析产业结构、行业门类、水文地质等条件,覆盖7大类2000余个污染源,布设4400余口地下水监测井,针对性开展了重金属、有机物等重点指标检测,科学划定了优先保护区、风险管控区、治理修复区和重点防控区,提出了针对性的管理建议措施。
划定原则及分区结果
科学划定四类分区
优先保护区
苏州市无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或备用水源地;结合苏州市“三线一单”等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和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初步划分成果,将苏州市优先保护类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确定为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优先保护区。
风险管控区
将苏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6个重点化工园区确定为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风险管控区。
治理修复区
根据苏州市现有污染地块信息,将《江苏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涉及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的9个地块确定为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治理修复区。
重点防控区
将优先保护区、风险管控区、治理修复区以外的区域确定为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防控区。
“一区一策”进行防治
优先保护区
(1)优先保护类耕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2)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风险管控区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治理修复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导则规范要求,开展治理修复区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工作。
重点防控区
重点防控区的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土壤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要求,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防范新增土壤地下水污染项目。
《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为有效提升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实现精准防治、科学防控打下了坚实基础,苏州将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抓好任务落实,不断促进全市地下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原标题:守好地下“生命动脉”!《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正式发布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已有工作基础上,贯彻分区管理、分类防控思路,深入分析产业结构、行业门类、水文地质等条件,覆盖7大类2000余个污染源,布设4400余口地下水监测井,针对性开展了重金属、有机物等重点指标检测,科学划定了优先保护区、风险管控区、治理修复区和重点防控区,提出了针对性的管理建议措施。
划定原则及分区结果
科学划定四类分区
优先保护区
苏州市无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或备用水源地;结合苏州市“三线一单”等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和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初步划分成果,将苏州市优先保护类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确定为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优先保护区。
风险管控区
将苏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6个重点化工园区确定为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风险管控区。
治理修复区
根据苏州市现有污染地块信息,将《江苏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涉及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的9个地块确定为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治理修复区。
重点防控区
将优先保护区、风险管控区、治理修复区以外的区域确定为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防控区。
“一区一策”进行防治
优先保护区
(1)优先保护类耕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2)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风险管控区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治理修复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导则规范要求,开展治理修复区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工作。
重点防控区
重点防控区的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土壤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要求,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防范新增土壤地下水污染项目。
《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为有效提升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实现精准防治、科学防控打下了坚实基础,苏州将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抓好任务落实,不断促进全市地下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原标题:守好地下“生命动脉”!《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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