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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意见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6-13 11: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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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意见【讯】日前,福建省工信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全文分三个部

【讯】日前,福建省工信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全文分三个部分,主要内容为严肃产能置换工作、规范产能置换程序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福建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意见

为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我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肃产能置换工作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水泥和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办法》要求,严禁违规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慎重决策产能置换项目。产能置换项目必须统筹考虑项目建设所在区域环境容量、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物流运输等因素,同时要有利于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二)水泥行业坚持产业发展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市场需求相适应,坚持整合省内水泥熟料存量产能改造升级,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降碳。“十四五”期间,严禁盲目新增水泥产能,支持现有企业整合改造提升,原则上不引进省外产能新上水泥项目,确保水泥产能只减不增;存量产能整合过程中若少量不足(不超过建设项目总产能的10%)可适当从省外转入补充。

(三)按照《办法》规定,省内需要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1.5:1和1:1;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作为置换指标和跨省置换水泥熟料指标的,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2:1。

二、规范产能置换程序

(一)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建设企业制定,经县级以上工信部门逐级核实后报送省工信厅。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出让产能情况,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名称,设计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拟建的具体位置、规格型号及数量,计划点火投产时间。

2.出让产能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设备(生产线)所在的具体位置,水泥回转窑外径或平板玻璃熔窑日熔化量,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核定产能,计划关停时间和计划拆除时间,企业的水泥生产许可证等。

3.跨省产能置换的,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让公告。

4.省内产能置换的,由产能出让方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下同)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出具核实意见并函告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作为报送产能置换方案的相关材料。

5.各地报送的产能置换方案中,要包含涉及《办法》第五条内容的相关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分析。

(二)产能出让省外的,由出让企业按《办法》要求制定产能出让方案,经县级以上工信部门逐级核实后报送至省工信厅。

(三)省工信厅对产能置换方案(含产能出让方案)进行复核,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告。在我省建设的跨省产能置换项目,由省工信厅在公示产能置换方案前,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置换听证会,充分论证产能置换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等要求。

(四)按《办法》规定,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要做好产能风险预警工作,由企业编制光伏压延玻璃建设项目信息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级以上工信、发改部门逐级核实报送,由省工信厅、发改委联合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能耗水平、环保水平等,经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风险预警意见后,按相关程序要求公示、公告项目信息(具体做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执行)。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设区市工信部门要落实地方主体责任,负责监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含光伏压延玻璃建设项目信息,下同)的落实,跟踪项目建设和投产情况。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县级工信部门应及时向设区市工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已建成拟投产报告。设区市工信部门收到县级工信部门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建设项目投产前组织查验建成装置的实际生产能力,确保建设项目企业名称、地点和主体设备型号、数量、产能与省工信厅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一致,查验报告及时报送省工信厅。如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应提请当地政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进行处罚,项目整改到位前不得点火投产。

(二)各设区市工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产能指标出让退出企业在建设项目点火投产前按要求关停和拆除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并做好实地核查验收。核查验收情况及时报送省工信厅,省内跨市产能置换的须同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

(三)省内置换的,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应在项目投产两个月前,将拟投产时间等情况函告出让产能指标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并抄送省工信厅。跨省置换的,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应在项目投产两个月前,将拟投产时间等情况报送省工信厅。

(四)省工信厅会同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适时组织抽查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