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生态环境厅关于入选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监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公示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6-06 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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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生态环境厅关于入选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监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公示【环保在线 环境监测】为进一步提升全区生态保护监管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在生态保护监管工作中的技术支持作用,自治
【环保在线 环境监测】为进一步提升全区生态保护监管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在生态保护监管工作中的技术支持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过广泛征集、筛选,研究拟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监管专家库专家名单,现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0471-4632296 4632316
附件:1.拟定自治区生态保护监管专家库专家名单
2.自治区生态保护监管专家库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31日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监管专家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监管,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生态修复监督等工作水平,健全专家库管理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公开公正、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三条专家入库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没有违法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的科学技术进展;
(三)熟悉生态环境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能够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独立、公正、客观地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四) 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熟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的产业政策、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五)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能够履行职责,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条专家库成员人选坚持自愿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等方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后提出拟入库人员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专家库。
第五条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受邀参加生态保护监管相关工作;
(二) 获得与生态保护咨询有关的工作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独立提出咨询意见;
(四)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发表的生态保护咨询意见应当具有指导作用或参考价值;
(二)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对参与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有关资料和重要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外传;
(三)参与的工作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及其他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五)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生态保护监管工作需要增补成员。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可在专家库增补期间提出入库申请,按要求填报《专家入库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并进行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纳入专家库。已入库专家信息发生变动的需重新入库。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出库,今后不再纳入专家库:
(一)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承担生态保护咨询工作;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本人自愿申请解聘的。
第八条生态保护咨询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专家;专家库内专家不能满足具体工作要求时,可另行邀请专家库以外的其他专家参加咨询工作。邀请的库外专家原则上不得超过参加咨询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邀请的库外专家按照专家库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专家咨询的报酬,由具体承办单位参照相关专家咨询费管理规定,根据专家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难易程度,结合我区实际予以列支。
第十条承担生态保护咨询工作的专家库成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相关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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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拟定自治区生态保护监管专家库专家名单
2.自治区生态保护监管专家库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31日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监管专家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监管,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生态修复监督等工作水平,健全专家库管理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公开公正、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三条专家入库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没有违法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的科学技术进展;
(三)熟悉生态环境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能够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独立、公正、客观地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四) 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熟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的产业政策、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五)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能够履行职责,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条专家库成员人选坚持自愿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等方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后提出拟入库人员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专家库。
第五条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受邀参加生态保护监管相关工作;
(二) 获得与生态保护咨询有关的工作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独立提出咨询意见;
(四)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发表的生态保护咨询意见应当具有指导作用或参考价值;
(二)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对参与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有关资料和重要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外传;
(三)参与的工作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及其他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五)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生态保护监管工作需要增补成员。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可在专家库增补期间提出入库申请,按要求填报《专家入库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并进行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纳入专家库。已入库专家信息发生变动的需重新入库。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出库,今后不再纳入专家库:
(一)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承担生态保护咨询工作;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本人自愿申请解聘的。
第八条生态保护咨询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专家;专家库内专家不能满足具体工作要求时,可另行邀请专家库以外的其他专家参加咨询工作。邀请的库外专家原则上不得超过参加咨询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邀请的库外专家按照专家库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专家咨询的报酬,由具体承办单位参照相关专家咨询费管理规定,根据专家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难易程度,结合我区实际予以列支。
第十条承担生态保护咨询工作的专家库成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相关资料下载: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监管专家信息汇总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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