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监督管理 | 扭住排污“牛鼻子” 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5-29 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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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监督管理 | 扭住排污“牛鼻子” 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宣传贯彻工作,生
为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宣传贯彻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对《实施意见》进行系列解读。推出《扭住排污“牛鼻子” 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为深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重要保障和关键路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禀赋条件差,水资源匮乏且过度开发问题突出,流域煤化工等代表产业结构偏重,环境基础设施存在短板,水环境状况总体差于全国平均水平。黄河中游、主要沿黄城市、十二条重要入黄支流是流域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重点。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于扭住黄河排污“牛鼻子”,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明确目标任务,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
《实施意见》要求,2023年底前完成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推进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黄河流域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整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提出“开展黄河干支流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自2020年起,生态环境部启动了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黄河流域排污口量大面广,仅试点河段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就多达17000余个。相比长江流域和环渤海地区,黄河流域污染防治存在以下特点:一是煤化工等偏重的基础工业较为典型,且多布局在承载能力低和自净能力小的入黄支流沿岸,排污复杂且影响更为突出;二是流域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基础更为薄弱,污染物直排混排问题多,农田退水等农业污染特征明显。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艰巨,需要结合黄河流域排污口特点,对照《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工作方案,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排查溯源,扎实推进分类整治。
二、强化以水定岸,严格入河排放管理
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原则,“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是《实施意见》的关键核心和突出亮点。黄河流域环境承载能力弱,近年来有90多条支流断流或出现断流现象,还有部分断面水质难以达标,亟待推进陆域和水域系统管理,强化“三水统筹”。一是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过度开发水资源问题,保护黄河水环境承载能力,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管理,把污染减量、生态扩容作为保护和修复黄河生态环境的核心内容。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分级审核权限,坚持底线思维,坚决贯彻以水定岸原则,通过严格规范审批和“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在提升河流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同时,倒逼岸上源头污染治理和再生水循环利用。二是强化污染物减排,对黄河流域能源、化工、冶金等工矿企业及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严格规范审核和强化监督,严控未达标水功能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针对黄河流域农业生产特点和农业面源治理难题,积极引导地方政府在河套灌区、汾渭平原和下游黄淮海平原等农业主产区先行先试,探索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三、落实各方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过去,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期存在“找不到主”、“没人负责”的突出问题。《实施意见》坚持明晰责任、严格监督原则,聚焦落实主体责任,压实监管责任,确保排污口“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解决了过去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一是建立了清晰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体系,黄河流域各省区人民政府负责“抓总”,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抓落实”,明确了“三方案两清单”(即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整治方案;建立责任主体清单、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的工作要求;二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明确了排污口的责任主体,细化了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主体责任;三是建立了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四是建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机制,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提出加大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实施意见》为今后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定了规矩、划了边界、补了空白、立了新规,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流域统筹,充分发挥流域局职能
《实施意见》明确了国家、省、市县三级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要求和流域海域局管理职责,按照生态环境部总体部署,黄河流域局责无旁贷,将充分发挥指导、协调、监督职能,着力推进《实施意见》在黄河流域和西北诸河落实落细。一是组织开展《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宣贯培训,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关改革精神和工作要求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责任主体和社会公众宣传普及;二是充分发挥流域统筹作用,会同流域省区全面推进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和监督管理等重点工作;三是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推动排污口相关问题发现和督办整改;四是大力开展指导帮扶,统筹各方技术支撑作用,指导各地市人民政府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规范管理。
作者:连煜(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分党组书记、局长)
原标题:排污口监督管理 | 扭住排污“牛鼻子” 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为深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重要保障和关键路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禀赋条件差,水资源匮乏且过度开发问题突出,流域煤化工等代表产业结构偏重,环境基础设施存在短板,水环境状况总体差于全国平均水平。黄河中游、主要沿黄城市、十二条重要入黄支流是流域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重点。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于扭住黄河排污“牛鼻子”,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明确目标任务,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
《实施意见》要求,2023年底前完成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推进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黄河流域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整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提出“开展黄河干支流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自2020年起,生态环境部启动了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黄河流域排污口量大面广,仅试点河段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就多达17000余个。相比长江流域和环渤海地区,黄河流域污染防治存在以下特点:一是煤化工等偏重的基础工业较为典型,且多布局在承载能力低和自净能力小的入黄支流沿岸,排污复杂且影响更为突出;二是流域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基础更为薄弱,污染物直排混排问题多,农田退水等农业污染特征明显。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艰巨,需要结合黄河流域排污口特点,对照《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工作方案,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排查溯源,扎实推进分类整治。
二、强化以水定岸,严格入河排放管理
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原则,“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是《实施意见》的关键核心和突出亮点。黄河流域环境承载能力弱,近年来有90多条支流断流或出现断流现象,还有部分断面水质难以达标,亟待推进陆域和水域系统管理,强化“三水统筹”。一是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过度开发水资源问题,保护黄河水环境承载能力,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管理,把污染减量、生态扩容作为保护和修复黄河生态环境的核心内容。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分级审核权限,坚持底线思维,坚决贯彻以水定岸原则,通过严格规范审批和“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在提升河流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同时,倒逼岸上源头污染治理和再生水循环利用。二是强化污染物减排,对黄河流域能源、化工、冶金等工矿企业及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严格规范审核和强化监督,严控未达标水功能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针对黄河流域农业生产特点和农业面源治理难题,积极引导地方政府在河套灌区、汾渭平原和下游黄淮海平原等农业主产区先行先试,探索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三、落实各方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过去,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期存在“找不到主”、“没人负责”的突出问题。《实施意见》坚持明晰责任、严格监督原则,聚焦落实主体责任,压实监管责任,确保排污口“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解决了过去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一是建立了清晰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体系,黄河流域各省区人民政府负责“抓总”,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抓落实”,明确了“三方案两清单”(即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整治方案;建立责任主体清单、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的工作要求;二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明确了排污口的责任主体,细化了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主体责任;三是建立了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四是建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机制,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提出加大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实施意见》为今后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定了规矩、划了边界、补了空白、立了新规,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流域统筹,充分发挥流域局职能
《实施意见》明确了国家、省、市县三级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要求和流域海域局管理职责,按照生态环境部总体部署,黄河流域局责无旁贷,将充分发挥指导、协调、监督职能,着力推进《实施意见》在黄河流域和西北诸河落实落细。一是组织开展《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宣贯培训,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关改革精神和工作要求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责任主体和社会公众宣传普及;二是充分发挥流域统筹作用,会同流域省区全面推进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和监督管理等重点工作;三是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推动排污口相关问题发现和督办整改;四是大力开展指导帮扶,统筹各方技术支撑作用,指导各地市人民政府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规范管理。
作者:连煜(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分党组书记、局长)
原标题:排污口监督管理 | 扭住排污“牛鼻子” 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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