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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布《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支持地方激励企业先行先试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5-25 14: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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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布《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支持地方激励企业先行先试2022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下称《行动方案》)全文,表示将在“十四五&rd

2022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下称《行动方案》)全文,表示将在“十四五”期间对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开展专项治理。同时,系统构建新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
  什么是新污染物?一般来说,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在生态环境部3月例会上,相关负责人点明,新污染物是指哪些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积累性等特征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而且“新污染物种类繁多,更重要的特点‘新’是因为其种类还可能会持续增加”。
  我国对新污染治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可回溯至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对新的污染物治理开展专项研究和前瞻研究。随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了到2025年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的工作目标,并要求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及了要加强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
  如何实现新污染物的有效防治?上述负责人给出了答案,他指出,新污染治理总体思路可概括为“筛、评、控”和“禁、减、治”,对重点污染物实行全过程管控,包括对生产使用的源头禁限、过程减排与末端治理,并将措施具体落实到水、气、土壤污染治理中。
  《行动方案》基本贴合了这一思路,提出首先应由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控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等制度。
  实际操作层面,《行动方案》亦强调要从源头上防范新污染物产生、过程中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深化末端治理降低环境风险。《行动方案》提出,将在长江、黄河等流域和重点饮水水源地周边、重点河口、重点海湾、重点海水养殖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从石化、涂料、纺织印染等行业中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表示,“十四五”期间,我国应聚焦一批国内外公认的、且环境与健康风险已经显现的新污染物,集中攻关,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实施禁止、限用、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解决突出环境风险隐患。而企业作为治理任务承担方之一,也将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