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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综合司赵文江
电话:(010)6564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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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征求意见稿)
2.《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4.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4月21日 《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数据审核、质量控制、报告编制的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排放源统计。
其他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可参照执行。
调查频率及时间
年度调查
调查周期为一年,调查时期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调查频次为每年一次。
季度调查
调查周期为一个季度,调查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基本调查单位指标
基础信息指标。包括调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位置、类型、规模、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等。
生产台账指标。包括取水量、能源消耗量、原辅材料用量、产品生产情况等反映基本调查单位活动水平的指标。
污染治理指标。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指标,如污染治理工艺、设施数量、处理能力及运行时间等。
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与排放指标。包括废水及水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废气及大气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贮存、处置情况以及集中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情况;温室气体产生、排放情况等。
审核流程
按审核主体,由县级、地市级、省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逐级完成审核。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相关资料下载:
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pdf征 求意见单位名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