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公开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赣州公开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讯】存在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提交执行报告、未建立台账等违法行为。日前,江西省赣州市对5起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
【讯】存在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提交执行报告、未建立台账等违法行为。日前,江西省赣州市对5起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相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单位和人员予以惩处。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落实《条例》,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赣州市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帮助企业更好地学习并遵守《条例》内容,引导企业提高自觉守法意识。
对落实《条例》不够重视、治污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
2020年6月13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定南县某生态养殖场检查时发现,猪场内饲养能繁母猪1800头、仔猪1500头,其项目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手续均未提及设置排污口,遂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变更环评手续。2021年7月和8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变更环评手续,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2020年6月4日,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对宁都县某建筑材料厂下发《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完善环评手续。2021年8月20日,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都县某建筑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仍未按照《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完善环评手续,取得排污许可证。据此,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这家材料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这两起典型案例,均属于违反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养殖场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对建筑材料厂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这两起案例反映出,在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中,一些企业仍不够重视、治污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如何尽快提升双方特别是排污单位的法律意识,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一位基层执法人员表示,要增强排污单位的责任意识,引导排污单位正确处理排污许可证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间的关系,推动排污单位既严格落实环评制度,又切实遵守排污许可制度。
对排污许可证具体内容和要求了解不够
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辖区企业办理排污许可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发现,上犹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填报排污登记信息。2021年6月30日,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这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这家企业正在生产。
这家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这家公司改正,并对其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
同样的问题,赣州某金属有限公司也存在。
2021年5月3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企业名单对赣州某金属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这家公司年产2000吨金属锡粉及无铅焊锡粉项目未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2021年6月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这家金属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两起案件反映出,当前排污单位在贯彻落实《条例》上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仅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领取流程,而对于排污单位应当如何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违反《条例》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还不太清晰。有的对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非常重视,但是领证后却没有认真查看上面载明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一位负责人指出。
贯彻落实《条例》标准不高、随意性强、弹性较大
2021年5月3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企业名单对赣州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这家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建立废水处理设施、锡化工车间废气处理设施等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且未按要求报送2020年第四季度和2020年年度执行报告。
《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及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这家公司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
“有的中小排污单位由于环境管理能力相对薄弱,致使企业存在贯彻落实《条例》标准不高、随意性强、弹性较大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
下一步,赣州市将加工分类梳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清单。督促排污单位按时保质完成相关问题整改,举一反三建立健全相应环境管理制度。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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