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意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4-01 18: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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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意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征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意见反馈邮箱zhiguanchu@mee.gov.cn,截止时间2022年4月30日前。
2002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修订发布,确定了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不同功能区的标准;2016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正式发布,用于“水十条”中地表水水质目标考核;2017年,《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51号)正式发布,指导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2020年,《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82号)正式实施,为科学整合水环境质量自动和手工数据提供了统计方法。为了建立完备的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考核体系,起着承上启下作用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亟待发布。
因此,制定《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是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的必要补充,完善地表水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指标、方法和技术体系,形成涵盖时空变化信息的水环境质量综合分析与表征技术,有利于客观、真实地反映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有利于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考核和排名工作的深入推进,为“水十条”的顺利实施和“十四五”继续打好“升级版”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也为满足公众对于水环境质量状况的知情权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参考: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50095 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环办监测函〔2020〕82 号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等文件编制而成。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的指标、方法及数据统计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评价除外)。
水质评价指标:
地表水水质评价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基本项目pH 值、溶解氧(DO)、高锰酸盐指数(IMn)、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铜(Cu)、锌(Zn)、氟化物(F-)、硒(Se)、砷(As)、汞(Hg)、 镉(Cd)、铬(六价)(Cr6+)、铅(Pb)、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和硫化物(S2-)等 21 项指标。粪大肠菌群、湖泊和水库的总氮(TN)可单独评价。
断面水质评价:
河流断面水质类别评价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即根据评价时段内该断面参评的指标中类别最高的一项来确定,该项指标即为断面定类指标。标准限值相同的按最优水质评价。低于检出限的项目采用 1/2 检出限值进行评价。
断面主要污染指标确定方法:
断面水质为“优”或“良好”时,不评价主要污染指标。
断面水质超过Ⅲ类标准时评价方法如下:a)不同指标对应的水质类别不同时,选择水质类别较差的前 3 项指标作为主要污染指标;b)不同指标对应的水质类别相同时,计算浓度超过Ⅲ类标准限值的倍数,按照超标倍数大小排列,取超标倍数最大的前 3 项为主要污染指标;若超标倍数相同导致主要污染指标超过 3 项,列出全部污染指标;c)超标指标多于 3 项时,溶解氧不作为主要污染指标列出;d)汞、铅、镉、铬(六价)等重金属超标时,作为主要污染指标全部列出; e)对于因本底值或无法消除对监测方法的干扰造成的评价指标超标,可作相应标注。f)断面主要污染指标后应标注其超标倍数,断面定类指标后应标注其水质类别。pH 值和溶解氧不计算超标倍数。
河流、水系、流域主要污染指标确定方法:
河流、水系、流域水质为“优”或“良好”时,不评价主要污染指标。断面数少于5个的河流、水系、流域,按“5.1.3.1 断面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方法”确定主要污染指标。断面数不少 于5个的河流、水系、流域主要污染指标确定方法如下:a)将水质超过Ⅲ类标准的指标按其断面超标率数值大小排列,选择断面超标率最大的前3项为河流、水系、流域的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指标顺序按断面超标率从大到小排列; b)若河流、水系、流域的断面超标率相同导致超标指标超过3项,列出全部污染指标;c)超标指标多于3项时,溶解氧不作为主要污染指标列出;d)汞、铅、镉、铬(六价)等重金属超标时,作为主要污染指标全部列出; e)对于因本底值或无法消除对监测方法的干扰造成的评价指标超标,可作相应标注。
水质评价:
1.湖泊、水库单个点位的水质评价,按照“5.1.1 断面水质评价”方法进行。同一点位垂线有多个采样点的数据整合方式见附录 A。
2. 当一个湖泊、水库有多个点位时,计算湖泊、水库多个点位各评价指标浓度算术平均值,然后按照“5.1.1 断面水质评价”方法评价。
3.湖泊、水库多次监测结果的水质评价,先按时间序列计算湖泊、水库各个点位各个评价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再按空间序列计算湖泊、水库所有点位各个评价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然后按照“5.1.1 断面水质评价”方法评价。
4.对于大型湖泊、水库,可分不同的湖(库)区进行水质评价。水库应根据其水力特性和蓄水规模等因素区分为河流型水库和湖库型水库。河流型水库按河流评价,湖泊型水库按湖泊评价。
2002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修订发布,确定了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不同功能区的标准;2016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正式发布,用于“水十条”中地表水水质目标考核;2017年,《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51号)正式发布,指导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2020年,《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82号)正式实施,为科学整合水环境质量自动和手工数据提供了统计方法。为了建立完备的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考核体系,起着承上启下作用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亟待发布。
因此,制定《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是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的必要补充,完善地表水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指标、方法和技术体系,形成涵盖时空变化信息的水环境质量综合分析与表征技术,有利于客观、真实地反映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有利于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考核和排名工作的深入推进,为“水十条”的顺利实施和“十四五”继续打好“升级版”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也为满足公众对于水环境质量状况的知情权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参考: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50095 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环办监测函〔2020〕82 号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等文件编制而成。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的指标、方法及数据统计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评价除外)。
水质评价指标:
地表水水质评价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基本项目pH 值、溶解氧(DO)、高锰酸盐指数(IMn)、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铜(Cu)、锌(Zn)、氟化物(F-)、硒(Se)、砷(As)、汞(Hg)、 镉(Cd)、铬(六价)(Cr6+)、铅(Pb)、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和硫化物(S2-)等 21 项指标。粪大肠菌群、湖泊和水库的总氮(TN)可单独评价。
断面水质评价:
河流断面水质类别评价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即根据评价时段内该断面参评的指标中类别最高的一项来确定,该项指标即为断面定类指标。标准限值相同的按最优水质评价。低于检出限的项目采用 1/2 检出限值进行评价。
断面主要污染指标确定方法:
断面水质为“优”或“良好”时,不评价主要污染指标。
断面水质超过Ⅲ类标准时评价方法如下:a)不同指标对应的水质类别不同时,选择水质类别较差的前 3 项指标作为主要污染指标;b)不同指标对应的水质类别相同时,计算浓度超过Ⅲ类标准限值的倍数,按照超标倍数大小排列,取超标倍数最大的前 3 项为主要污染指标;若超标倍数相同导致主要污染指标超过 3 项,列出全部污染指标;c)超标指标多于 3 项时,溶解氧不作为主要污染指标列出;d)汞、铅、镉、铬(六价)等重金属超标时,作为主要污染指标全部列出; e)对于因本底值或无法消除对监测方法的干扰造成的评价指标超标,可作相应标注。f)断面主要污染指标后应标注其超标倍数,断面定类指标后应标注其水质类别。pH 值和溶解氧不计算超标倍数。
河流、水系、流域主要污染指标确定方法:
河流、水系、流域水质为“优”或“良好”时,不评价主要污染指标。断面数少于5个的河流、水系、流域,按“5.1.3.1 断面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方法”确定主要污染指标。断面数不少 于5个的河流、水系、流域主要污染指标确定方法如下:a)将水质超过Ⅲ类标准的指标按其断面超标率数值大小排列,选择断面超标率最大的前3项为河流、水系、流域的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指标顺序按断面超标率从大到小排列; b)若河流、水系、流域的断面超标率相同导致超标指标超过3项,列出全部污染指标;c)超标指标多于3项时,溶解氧不作为主要污染指标列出;d)汞、铅、镉、铬(六价)等重金属超标时,作为主要污染指标全部列出; e)对于因本底值或无法消除对监测方法的干扰造成的评价指标超标,可作相应标注。
水质评价:
1.湖泊、水库单个点位的水质评价,按照“5.1.1 断面水质评价”方法进行。同一点位垂线有多个采样点的数据整合方式见附录 A。
2. 当一个湖泊、水库有多个点位时,计算湖泊、水库多个点位各评价指标浓度算术平均值,然后按照“5.1.1 断面水质评价”方法评价。
3.湖泊、水库多次监测结果的水质评价,先按时间序列计算湖泊、水库各个点位各个评价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再按空间序列计算湖泊、水库所有点位各个评价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然后按照“5.1.1 断面水质评价”方法评价。
4.对于大型湖泊、水库,可分不同的湖(库)区进行水质评价。水库应根据其水力特性和蓄水规模等因素区分为河流型水库和湖库型水库。河流型水库按河流评价,湖泊型水库按湖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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