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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在“放松”!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3-04 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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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在“放松”!每年3月初,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都要举行“环境企业家见面会”,分享今年两会的提案议案,并就行业热点话题展开讨论

每年3月初,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都要举行“环境企业家见面会”,分享今年两会的提案议案,并就行业热点话题展开讨论。
  这个传统,是从2013年开始的,当时还是在中国青年报环境记者刘世昕的提议下启动的,到今年已经是第十届。
  每年的这个见面会,也都能反映出当年环保产业最热门的话题,2016年是低价竞标,2020年是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2021年则是碳中和。
  今年的环境企业家见面会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成了热门话题之一,起因就是前段时间生态环境部正在征求意见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生态环境部为什么要修改这一标准?这次修改释放出了什么信号?对于地方执行更高标准,污水处理厂过度提标的问题,专家又是怎么看的?3月2日,在“2022环境企业家媒体见面会”上,清华大学教授、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专家组长王凯军回答了《环保圈》和南方周末记者的提问,对上述问题一一给出答案。
  01 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在“放松”
  去年,《环保圈》等多家行业媒体都报道了“污水处理厂‘喝’啤酒”的事。
  当时,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厂、青岛啤酒三厂、青岛啤酒四厂分别与青岛市团岛污水处理厂、青岛崇杰环保平度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和青岛首创瑞海水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啤酒厂的生产废水只需简单预处理后即可按照协议约定主要污染物浓度限值排入污水管网,不再受纳管排污标准的限制。
  去年年底,生态环境部又决定修改酵母、淀粉、柠檬酸3个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征求意见。修改的思路,也是放宽排放标准,让企业与下游污水处理厂协商排放。
  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上游工业企业节省了处理成本,另一方面下游污水处理厂也可以节省碳源采购成本。
  比如,青岛啤酒那个事,就给下游三家污水处理厂每年节省了碳源购买成本约600万元,同时每年减少碳排放量达5000吨。
  生态环境部为什么要修改这些标准?这其实反映出国家标准的一个重大变化趋势——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在“放松”。
  王凯军表示,过去20年,国家标准是在逐步地建立完善过程中。初期大家一直反映“偏严”,是因为当时先要“立”,所以很多好的思路没有顾及到。
  比如啤酒、酵母、淀粉、柠檬酸这类问题,其实当初在制定标准体系的时候就有所考虑,设计了两类标准,一是排放标准,二是纳管标准(又叫“厂内标准”),但是这些东西没能很好地实施。
  如今,到了现在这个阶段,我们环境标准的“四梁八柱”已经建成之后,政府也开始解决过去的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了。
  一类就是上面提到的啤酒、酵母、淀粉、柠檬酸等行业的标准,又叫“协商标准”。这些食品加工行业,富含易降解的COD,在城市污水处理厂缺乏碳源的情况下,两者协商制定一个更宽松的标准,可以实现上下游企业的双赢。
  这一类情况,未来可能还会在其他一些行业逐步地推广制定。
  第二类是标准限值的问题,也就是前段时间生态环境部征求意见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它主要是为了解决两个矛盾。
  一个矛盾是执法瞬时取样过严,使得很多企业做了很多努力,但是瞬时取样一旦不达标就全都白费了。有统计显示,这样的诉讼已经达到上百起;
  另一个矛盾是环保部门缺乏监测手段。如果需要24小时取平均样,他们的执法能力又不足,不可能一个监测员蹲在那里取样,在全国来讲是不可实施的。
  这两个矛盾怎么协调?正好,生态环境部借助这几年在线监测的“大数据”,几千个污水厂的上万条数据,找到了瞬时值和日平均值的关系,就是一个倍数,可能是1.5倍,可能是2倍,制定了新的瞬时值的标准。
  这样一来,从实际执行看,标准实际上是放宽了。比如COD,之前执行日均值的时候是50mg/L,现在瞬时值允许达到75mg/L,实际上就是放宽了,也使得刚才说的两个矛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其实,最近类似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比如垃圾渗滤液,以前标准很严,现在也在考虑能不能与城市污水处理协同。
  2月初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4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出,要推动渗滤液与污水处理有效衔接,探索在渗滤液经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开展达标渗滤液纳管排放。
  总之,以前一些大家感觉标准“过严”的问题,执法的问题,现在都在逐步地进行解决,环保部门正在与建设部门统筹考虑解决这些问题。
  02 污水处理厂过度提标怎么破?
  改变标准“过严”的现象,对于污水处理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但是除了国家标准,业内普遍感受较深的一个问题是:地方标准在执行时却普遍“偏严”,比如经常要求污水处理厂过度提标,要达到地表水四类,甚至三类,这类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对此,王凯军表达了3点看法。
  ◉第一,《环保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总体来看,我国的人口高度密集,是其他国家的几十倍;产业高度密集,随便一个产业经常就是世界排名第一。所以具体到一个地区,它的环境容量经常是不够的,在国家环境断面考核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不得已采取了非常严格的标准,也是可以理解的。
  王凯军表示,这种情况还是要“一事一议”地来考虑地方的需求,毕竟鞋子合不合脚,只有穿鞋的人才最清楚。
  ◉第二,能不能适用地表水标准,还是要具体看它处于上游还是下游,因为我们有饮用水安全的底线,如果要排放到饮用水保护区里,肯定是要达到饮用水排放标准的。
  同时,标准不能对环境质量负责。因为在地方政府手里,不仅仅只有环境标准一个政策工具,他们还有环境准入的工具、环境整体规划的工具、水资源调度的工具等,这些工具都应该综合使用,用满用足,从而解决区域环境的问题。
  但目前的问题是,地方政府似乎只看重了环境标准这一个工具,试图采用单一措施来解决环境质量问题,其他措施没有用满用足,导致最终的结果不甚理想。
  ◉第三,这还涉及到一个技术突破的问题,一些特殊的污染源我们控制得还不是很有效。实际上,在一级A标准下,只要是精细化地运行,就已经能够达到相对比较高的水平了。真正达不到四类水标准的无非就是个别几个指标,如氮磷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能够采用一些自然生态的方法,从技术上去解决氮磷问题,实际上四类水标准也不是很难达到的。
  所以综合来看,如果以上几方面都能够做好,地方政府能够综合使用政策工具,企业能够在技术上有所突破,过度提标这个问题就能够更好地解决。像现在如果大家只有一条出路的话,这个矛盾就会显得比较突出。
  原标题: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在“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