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2-03 09:03:07
热度:39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各排污单位: 近日,生态环境部出台了《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
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各排污单位:
近日,生态环境部出台了《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2〕5号),对排污许可证中固体废物载明内容有了更细化要求,请各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规范填报涉及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内容,及时将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证。
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为确保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管理要求提醒如下:
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请2019年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原许可证有效期3年,2022年到期),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手续。
二、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三、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项目的,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已持证排污单位,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时,应按照工业固废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工业固废技术规范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载明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
五、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监测频次、监测因子、监测点位等应与排污许可证、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保持一致),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的监测记录模块填报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六、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涉及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应按照《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台账记录工作。
七、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落实排污许可证中关于执行报告报送的相关要求,尚未填报、提交2021年度执行报告的,应尽快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的执行报告模块填报并提交至生态环境部门。
八、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及时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请各排污单位自觉遵守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全力为各排污单位提供帮扶、指导和咨询服务。
感谢你们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大力支持!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27日 原标题: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各排污单位:
近日,生态环境部出台了《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2〕5号),对排污许可证中固体废物载明内容有了更细化要求,请各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规范填报涉及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内容,及时将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证。
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为确保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管理要求提醒如下:
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请2019年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原许可证有效期3年,2022年到期),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手续。
二、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三、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项目的,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已持证排污单位,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时,应按照工业固废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工业固废技术规范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载明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
五、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监测频次、监测因子、监测点位等应与排污许可证、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保持一致),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的监测记录模块填报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六、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涉及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应按照《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台账记录工作。
七、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落实排污许可证中关于执行报告报送的相关要求,尚未填报、提交2021年度执行报告的,应尽快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的执行报告模块填报并提交至生态环境部门。
八、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及时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请各排污单位自觉遵守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全力为各排污单位提供帮扶、指导和咨询服务。
感谢你们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大力支持!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27日 原标题: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
创建无废城市 | 建设宁波特色的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体系2022-01-22
-
关于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推荐名单的公示2022-01-20
-
创建无废城市 | 源头减量,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篇2022-01-20
-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2022-01-18
-
北京审核通过单位可享受费用补助2022-01-18
-
贵州安顺夏云工业园区违法问题突出 环境污染严重2022-01-18
-
阿里云工业大脑引关注 “AI+垃圾焚烧”的时代来了没2022-01-18
-
日处理污水4万吨 湖北潜江最大工业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2022-01-17
-
全球首例、国内首个!苏州工业园区成为可持续水管理标准化园区2022-01-17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的一封信2022-01-14
-
4月1日起实施 环境部发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2022-01-14
-
宣威市城区供水项目老堡水厂三个单位工程通过验收2022-01-14
-
济宁市秋冬季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差异化管控方案2022-01-13
-
3年560亿!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VOCs、工业烟气、船舶尾气等要各个击破2022-01-13
-
衢州市最大的工业污水处理厂顺利完成竣工验收202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