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四部门联动监管建设用地
河北四部门联动监管建设用地【讯】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近日联合制定《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程序》,严防土壤环境风险,确保建设用地安全
【讯】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近日联合制定《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程序》,严防土壤环境风险,确保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五类情形应当纳入联动监管。河北省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用地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用地应当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
河北省四部门将建立和共享建设用地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建立联动监管地块名单并实时动态更新;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河北省提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周边规划布局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焦化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此外,河北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前要通过管理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其中,未依法开展或尚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地块,不得进入用地程序。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土地收储、供应工作时,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以及未完成调查评估的地块,不得纳入政府储备土地;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进入供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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