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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12-17 15: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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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萍乡市人民政府12月15日公布《萍乡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实行绩效分级,差异管控。指导重点行业制定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

萍乡市人民政府12月15日公布《萍乡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实行绩效分级,差异管控。指导重点行业制定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详情如下: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急联动能力,及时有效应对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减轻污染程度、削减污染峰值,保护公众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指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1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3级(轻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

各县(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应当包括各县(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区)相关职能部门为落实应急预案制定的专项实施方案以及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编制的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

1.5 工作原则

坚持底线,有效应对。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污染天气应对的根本底线,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度是根本途径。在污染期间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落实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

属地管理,各尽其职。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合作。

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优先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工业企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采取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绩效分级,差异管控。指导重点行业制定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达到国家标杆、省级标杆的最优企业减、免相应减排措施为指引,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细化措施,科学减排。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作为基本要求,指导企业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实现减排要求。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市气象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应急指挥部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专家咨询组。

2.2 机构职责

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市污染天气应急综合协调工作,修订和完善市级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及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联动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根据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或解除应急响应建议,并具体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件;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协调、管理等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处置组:由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组成,负责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措施。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等组成,负责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医疗防护组:由市卫健委、市教育局组成,负责组织和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和督促中小学及幼儿园开展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负责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

3 应急准备

3.1 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县(区)应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作为污染天气应急时的重要减排依据。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对各类污染源的基本信息、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相应减排量做出明确说明。各县(区)应结合当地产业结构情况调整,每年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按要求将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 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方案

各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导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按照要求制定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留存备案,方案应具体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

4 预报预警

4.1 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和《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为Ⅲ、Ⅱ、I 三个级别,由轻到重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AQI日均值>1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AQI日均值>1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15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I级):预测AQI日均值>1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15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300可跨自然日计算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96小时。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在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未达到相应等级,但发生区域预警、全省预警、全国预警情形时,按要求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4.2 预警发布

4.2.1 监测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负责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建立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及其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建立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充分共享监测信息资源,联合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污染天气,或接到省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区域预警建议时,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报送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以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红色(I级)、橙色(Ⅱ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报告,经总指挥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黄色(Ⅲ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等。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原则上提前1天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轻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1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标准时,由生态环境部门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宣传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4.2.3 预警响应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措施。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大对企业未按要求停产限产、施工工地扬尘排放、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违规行驶、露天焚烧、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在采取红色、橙色预警措施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设专人24小时值守,确保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情况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的频次。

4.2.4 预警调整及解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测结果,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经预测,未来不满足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预警解除时间需提前或延长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I级)时,启动I级响应。

5.2 响应程序

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应急响应通告,市委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对应急响应通告进行宣传发布。在启动I级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拟定通告内容,市工信局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及时向公众发布应急响应信息。

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部门应急分预案迅速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措施。

学校停课措施、机动车限行于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的次日起执行。

5.3 响应措施

5.3.1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攻坚行动方案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要求,各县(区)生态环境局需组织辖区内重点工业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方案,重点行业企业自行委托。

第三方环保评价机构制定“一厂一策”方案,自行开展绩效评价。应急减排清单方案和绩效评价结果填报后上报市应急指挥部进行审核以便备案。根据企业评价标准及实际情况,采取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按《萍乡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

对未开展绩效评价的企业,按技术指南C类企业执行应急减排措施。对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重点建设项目等重大保民生任务的及出口或有直接、间接外贸订单的企业,可少错峰或者不予错峰。加强对申请免于错峰企业的审核把关,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对于钢铁、焦化、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按照《技术指南》要求,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方案中对应应急减排措施,企业需制定同等减排效果的应急减排预案及措施报送应急指挥部备案。

5.3.2黄色预警(Ⅲ级响应)

5.3.2.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5.3.2.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力度。

(3)采取机械式吸尘清扫,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倡导文明生活方式,拒绝露天烧烤,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3.2.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黄色预警期间,应按照当地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行黄色预警下应急减排措施。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1)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县(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10%以上。

(2)纳入重点工业企业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该清单执行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砖瓦窑、水泥粉磨站、混凝土生产、露天开采等行业实施停产措施;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的工业涂装、电泳烘干、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工序实施停产;钢铁、水泥熟料和陶瓷等行业在实际产能的基础上限产50%以上。

(3)机动车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4)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道路等场所的扬尘管理,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中心城区重点区域1公里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严禁无组织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5.3.3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5.3.3.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5.3.3.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力度。

(3)采取机械式吸尘清扫,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倡导文明生活方式,拒绝露天烧烤,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6)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

5.3.3.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橙色预警期间,应按照当地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行橙色预警下应急减排措施。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5%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1)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县(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20%以上。

(2)纳入重点工业企业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该清单执行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有机化工行业实施限产等措施;使用非溶剂型涂料、油墨、偶联剂(粘合剂)的工业涂装、电泳烘干、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涉挥发性有机物工序实施限产;涂料制造、油墨制造、人造板,以及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的工业涂装、电泳烘干、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工序实施停产;砖瓦窑、水泥粉磨站、混凝土生产、露天开采、焊接、机械加工等行业实施停产措施。钢铁、水泥熟料和陶瓷等行业在实际产能的基础上限产70%以上。

(3)机动车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实施中心城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分流等管控措施。

(4)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道路等场所的扬尘管理。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室外建筑工地装修喷涂、建筑粉刷等施工作业,并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与物料遮盖工作;对中心城区重点区域2公里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鞭炮、露天烧烤,严禁无组织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等;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5.3.4 红色预警(I级响应)

5.3.4.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5.3.4.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力度。

(3)采取机械式吸尘清扫,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倡导文明生活方式,拒绝露天烧烤,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6)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油烟排放。

(7)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8)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5.3.4.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红色预警期间,应按照当地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行红色预警下应急减排措施。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1)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县(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30%以上。

(2)纳入重点工业企业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该清单执行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制药、发电等行业实施限产措施;涂料制造、油墨制造、工业涂装、电泳烘干、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涉挥发性有机物工序实施停产;有机化工、砖瓦窑、水泥粉磨站、耐火材料、人造板、塑料制造、塑料制品加工、石材加工、建筑防水材料、焊接、机械加工、沥青搅拌站、干洗、汽修等行业实施停产。钢铁、水泥熟料和陶瓷等行业实施停产。

(3)机动车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继续实施中心城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分流等管控措施。

(4)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道路等场所的扬尘管理。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室外建筑工地装修喷涂、建筑粉刷等施工作业,并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与物料遮盖工作;对中心城区重点区域3公里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鞭炮、露天烧烤,严禁无组织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等;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5.4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的AQI指数值的变化,并考虑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5.5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市政府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督查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曝光,并提请追究责任;

对于已经纳入A 级、B 级的工业企业,如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或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等,立即交办地方,责令降为C级。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也要组建督查组,分别对本辖区和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项措施要责任到人,对于涉及企业、工地、车辆的应急措施,要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领导、监管责任人,确保相关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5.6 响应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5.7 后期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对每次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3 个工作日内,要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各县(区)应急指挥部要根据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辖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污染天气影响。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单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严格落实。

6.2 科技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通信和交通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切实做好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公务用车保障工作。

6.4 经费保障

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萍乡市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工作,主要用于预警、应急监测、污染天气防控等措施。

7 信息公开

7.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和倡议性、强制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

7.2 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或平台等新闻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 监督管理

8.1 公众宣传

市委宣传部要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空气污染应急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大对空气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污染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拒绝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垃圾,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污染的良好氛围。

8.2 公众监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要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

8.3 预案演练

每年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组织专家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8.4 责任追究

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要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提请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以及未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工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