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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12-09 11: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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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日前,淄博发布《淄博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详情如下:淄博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

日前,淄博发布《淄博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详情如下:

淄博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全面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秋冬季期间(2021年10月—2022年3月),全市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66.7微克/立方米以内,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0天以内(各区县具体目标见附件1)。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相关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围绕煤电、炼化、钢铁等16个行业投资项目,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严格实行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五个减量”替代,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要坚决整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查违规上马、未批先建项目,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对标国内外产品能效、环保先进水平,推动在建和拟建“两高”项目能效、环保水平提升,推进存量“两高”项目改造升级。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落实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以及粗钢产量压减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淄博隆盛钢铁有限公司、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2家钢铁企业的产能化解转移任务。做好钢铁去产能“回头看”工作,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严格环境准入,除搬迁、产能置换外,不得审批新增产能项目。新建钢铁项目投运前,用于置换的产能需同步退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3.淘汰其他行业落后和低效过剩产能。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开展摸底排查,重点加强对“重质砖炉衬台车炉”的淘汰。淘汰砂型铸造粘土烘干砂型及型芯工艺和砂型铸造油砂制芯工艺生产线,淘汰100万平方米/年(不含)以下的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不含)以下卫生陶瓷生产线,淘汰直径3米(不含)以下水泥粉磨设备(生产特种水泥除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二)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4.削减煤炭消费总量。进一步压减煤炭消费总量,2021年压减煤炭消费总量50万吨(当量值)。(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持续推进全市范围内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淘汰,2021年12月底前关停淘汰6台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确需保留的燃煤锅炉,要逐一建立清单台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实施煤电机组整合提升工程,原则上不再新增燃煤锅炉、燃煤机组。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对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严格执行煤炭减量替代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5.加大电力行业调整。2021年12月底前,关停淘汰燃煤机组5台,合计9.2万千瓦。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30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热电机组及配套的燃煤锅炉(除唯一不可替代)有步骤、分阶段关停整合。提升电煤使用效率,2021年12月底现役煤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4克/千瓦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进一步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耗责任权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淄博供电公司牵头)

6.继续推进清洁取暖与散煤治理。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要加强检查,巩固2018—2020年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成果,因地制宜推进清洁取暖工作,2021年,农村地区完成清洁取暖改造15675户。2021年新改造尚未得到采暖季运行检验的,不得强制要求拆除原有燃煤取暖设施。城市建成区(包括城中村、近郊村居)、重点区域实施供暖设施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推进全市散煤治理,2021年推广清洁煤炭5万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全面排查梳理散煤治理改造确村确户情况,对未完成散煤治理的要建立清单(具体落实到县、乡、村及户)。(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进一步完善修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加强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业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7.大力推进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替代。推广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山东黑山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福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宏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共3台炉窑气代煤、淄博汇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1台炉窑电代煤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强化工业深度治理

8.持续推进产业集群整治。加大特色产业集群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力度,全面完成特色产业集群整治。2021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回头看”,建立动态管理和长效管控机制,确保特色产业集群整治实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9.持续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力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2年3月底前,完成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1条水泥生产线超低排放改造;力争2022年5月底前,完成山东山铝环境新材料有限公司2号窑节能减排改造项目。对已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煤电、钢铁企业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0.实施锅炉和工业炉窑深度治理。以采用低效治理设施的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煤气锅炉和工业炉窑为重点,开展工业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情况排查抽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督促整改。对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效果进行评估、提升,确保实现全覆盖。实施治污设施提效升级,采取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治理工艺的应进行升级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采用氧化镁、氨法、单碱法、双碱法等脱硫工艺的,在秋冬季前要完成一次检修,防止脱硫系统堵塞,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采用SCR脱硝工艺的,秋冬季前要对催化剂使用状况开展检查,确保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加快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工程,取缔燃煤热风炉,以煤炭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改用工业余热或电能。推广高效废气处理工艺,鼓励水泥企业使用SCR脱硝,全面提升脱硝治理水平,进一步控制氨逃逸;鼓励建筑陶瓷使用SCR脱硝工艺代替SNCR脱硝工艺。2022年3月底前,完成15家建陶企业氮氧化物稳定控制在60毫克/立方米以下;完成耐火材料行业山东嘉腾实业有限公司3万吨产能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完成陶瓷行业中材江西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0.9万吨产能脱硝改造工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1.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以火电、平板玻璃、耐火材料等行业为重点,持续开展扬尘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工作,提升企业无组织管控水平。2021年12月底前,完成468家企业扬尘无组织排放治理。2022年3月底前,完成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装卸环节扬尘无组织排放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2.进一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电监管。加大重点行业用电监管企业数据的统计分析,保证用电监控设施能够查询企业治污产污装置用电量,更好地掌握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及其他专项行动中的企业生产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督促企业用好治污设施,提高治污水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3.提升氮氧化物治理设施自动化管控水平。引导推动耐材、玻璃、建陶、砖瓦、氧化铝等实施脱硝治理的炉窑企业,NOx治理设施控制要采用PLC/DCS等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NOx稳定排放,同时减少氨逃逸。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具备历史数据存储、查询功能,同时做好数据记录的备份保存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4.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完善动态清零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将完成整改的企业及时移出“散乱污”清单,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档立册,纳入管理台账。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区县、镇街属地管理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15.鼓励重点行业提升改造。鼓励全市重点行业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A、B级和绩效引领企业相关指标,从燃料替代、无组织管控、排放限值、末端治理设施等方面进行提标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深化VOCs污染治理

16.积极推进各级督查VOCs问题整改。严格落实《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高质量完成排查治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结合全市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完成一轮排查工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检查抽测以及各级监督检查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建立整改台帐,做到有措施、有标准、有完成时间、有责任人;实行整改惩戒制度,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要限制生产、限期治理,拒不整改、问题反复的要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VOCs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夏病冬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7.积极推进低(无)挥发性原辅料替代。积极推进VOCs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汽车维修等行业VOCs原辅料源头替代。2021年12月底前,在实现全过程源头替代609家企业的基础上,新增15家工业涂装企业、13家包装印刷企业完成源头替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8.抓好VOCs治理收集率和治理效率提升。针对物料储存、装卸车、废水处理等重点环节,采用密闭吸收、负压吸收、集气罩吸收等措施,实现有效收集。2021年12月底前,完成123家企业建设或改造为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2022年3月底前,完成6家企业建设或改造为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2021年12月底前,150家企业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完成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2家企业敞开液面采用废气有效收集措施,完成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2021年12月底前,完成198个储罐废气回收治理,6个罐车底部装载设施改造,6个底部装载自封式快速接头改造;2022年3月底前,新增完成13个储罐废气回收治理,1个罐车底部装载设施改造。2021年12月底前,完成82家企业LDAR工作开展情况的抽测和检查,组织184家企业开展LDAR自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9.强化油品储运销监管和VOCs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持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秋冬季期间,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车)专项行动,严厉查处成品油“自流黑”违法行为。(市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牵头)2021年12月底前,对全市加油站(点)抽检车用汽柴油800个批次以上,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加油站抽检尿素80个批次以上。加强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2月底前,抽查生产销售企业涂料55批次、油墨5批次、胶粘剂10批次、清洗剂1批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五)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20.改善运输方式,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装卸衔接设施建设,提升现有专用线运输能力,推进铁路场站适货化改造。提升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工矿企业、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国铁济南局淄博车务段牵头)2021年12月底前,淄博铁鹰钢铁有限公司清洁运输比例达到60%。2021年新增、更新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100%;主城区内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100%;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出租车占比达到100%。鼓励个人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加油站+充电桩”混合运行模式,进一步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能力,保障不断增长的充电需求。积极推进新能源渣土车环卫车更新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21.加快淘汰老旧车辆。按时完成省下达的国三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同时禁止国三及以下柴油车转入我市;逐渐将国四标准重型柴油车纳入全市限行政策,限制二手国四标准营运重型柴油车辆过户;逐渐提升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货车使用占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

22.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充分利用固定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和冒黑烟抓拍系统,依法对不合格机动车进行处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开展国六排放标准重型燃气车专项检查,通过路检路查、入户检查等方式,检查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和排放等情况,重点核实三元催化器和后氧传感器是否异常,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三元催化器及回收、私拆三元催化器行为,对查出异常的车辆,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倒查排放检验机构年检情况,2021年12月底前,查验300辆重型国五及国六燃气车后处置装置情况;检查排放检验机构410个次,实现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全覆盖;对117家重点用车企业安装门禁系统;安装3000套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在线监控设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喷码登记及检测工作,全面淘汰企业内部的国Ⅰ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未喷码非道路移动机械。2021年12月底前,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3050辆以上,做到施工工地、铁路货场、物流园区、高排放控制区等重点场所全覆盖;安装5000套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时定位系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执法检查,责令冒黑烟、污染物未达标排放车辆停止作业,对用车单位、工程标段相关负责人依法查处。(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牵头)

(六)强化扬尘污染防治

24.强化施工工地管控。建筑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八个100%”、其他工地严格落实“六个100%”要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施工过程确保裸土苫盖完全,雾炮等抑尘设施正常开启。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应分类集中整齐堆放在划定区域,用不小于800目/100平方厘米的防尘网进行密闭覆盖,并定时洒水,保持湿润。鼓励在围挡、塔吊、挖掘设备安装喷淋系统,并结合气候季节特点施工期间全过程开启。加大对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巡查力度,每周检查比例不少于6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牵头)严控渣土车运输,原则上白天实施运输作业,运输路线避开重点区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5.强化道路扬尘管控。强化道路扬尘整治,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国、省道机械化作业比例达到90%。(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城区主次干道机动车道推行“1洗、2扫、2洒水”作业模式。建立智慧环卫平台,每月对各环卫作业企业的洗扫、冲洗洒水频次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考评重点工作。积极推行道路机械化多级联扫作业模式,开展城市夜间清洗行动;积极开展道路积尘负荷测试,机动车道不超过3克/平方米、非机动车道不超过8克/平方米、人行道不超过10克/平方米、外环路不超10克/平方米(冬季结冰期除外,结冰期期间根据气温和道路状况适时调整道路保洁模式)。(市城市管理局牵头)

26.深化矿山综合整治。推动矿石采选企业全面开展装备升级及深度治理,针对原料运输、贮存、装卸、破碎、转运、筛分、出料等生产环节存在的无组织排放污染问题进行全流程管控,督促矿山安装视频监控和PM10监测设备,优化运输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

27.深入开展工业企业扬尘治理。加强颗粒物排放在线监管,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严控小时浓度超标情况。深入开展工业企业厂区积尘负荷检测工作,指导企业有效清扫厂区积尘,对厂区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强化工业企业粉状物料堆场封闭管理,作业时雾炮、喷淋等抑尘装置正常开启。对规模以上的水泥、建陶、耐材、煤电、钢铁企业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推进企业在料仓、堆场等涉尘区域建设安装智能喷淋(喷雾)降尘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8.开展裸土覆盖专项整治。全面开展裸露地面防尘覆盖和绿化覆盖综合整治,重点对土方作业区、长期闲置空地、临时渣土堆场及主次干道两侧裸土,进行整治覆盖,推广建筑工地裸土绿化覆盖作业方式。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开展2次巡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2021年12月底前城市建成区消除裸地。(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县每月降尘量不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且不得高于去年同期降尘量,其中,2020年降尘量超过3吨/平方公里的月份,相关区县降尘量同比降低15%以上。(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

(七)深化面源污染防治

29.强化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全域重点时段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禁止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加强巡查管控,及时制止私放行为。(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30.加快推进餐饮油烟治理。强化城市餐饮油烟治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露天烧烤、未安装油烟净化器、油烟净化器未正常使用的餐饮企业依法处理。(市城市管理局牵头)

31.强化秸秆、荒草、垃圾露天焚烧监管。夯实区县、镇街属地责任,对露天焚烧进行常态化监管,特别是秋冬季和春种时节,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各类农作物秸秆。对区县出现2个以上火点、镇(办)1个以上火点的,逐级通报批评,约谈相关政府负责人,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积极创新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方式方法,建立秸秆禁烧智能化监控系统,对火情进行实时监测。开展机防+人防相结合的方式,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火点、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置”。(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充分利用无人机、卫星火点等技术手段对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和监管,对城市荒草、垃圾露天焚烧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2.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按照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转化利用方式,积极开拓农作物秸秆多元化利用途径,主要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率稳定在93%以上,巩固和深化秸秆粉碎还田、覆盖还田,还田利用率达到7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八)控制农业源氨排放

33.推进种植业肥药减量增效。积极推广使用配方肥、水溶性肥、有机肥和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农田化肥的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改进农业施肥方式,因地制宜推广化肥机械深耕、机械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等技术,提高化肥利用率,减少施肥过程导致的大气氨排放。(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34.控制畜禽养殖氨排放。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原则,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建,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强化畜禽养殖的封闭管理,推行畜禽养殖场“两分离、三配套”等养殖工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使用记录档案。开展“种养一体”试点,实现养殖业废弃物就地处理利用,促进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废物利用良性循环。(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九)提升科技治污水平

35.加强污染源监管能力。充分利用六参数走航、颗粒物激光雷达、VOCs走航、道路积尘负荷走航等技术手段,对重点区域进行污染源走航监测,实现污染源精准管控。2021年12月底前,增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5个,购买环境监测无人机4架,建成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5个;完成9家企业主要排污口13套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工作;东岳氟硅产业园、马桥化工产业园等2个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建设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开展溯源分析;高青县化工产业园、经开区等2个工业园区推行泄漏检测统一监管,加大VOCs走航力度,开展溯源分析;四宝山南坡企业集中区实施恶臭电子鼻监控预警,安装恶臭电子鼻系统15套。(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6.开展PM2.5和O3污染协同防控跟踪研究。持续开展PM2.5和O3来源解析,开展重污染天气PM2.5和O3的空间分布规律、影响范围、变化趋势和诱发因素研究,阐明PM2.5和O3污染机理,为进一步精细化管控PM2.5和O3奠定基础。2021年12月底前,完成2020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7.严格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分级管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修订版)》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重点工作的通知》(鲁环字〔2021〕141号)相关要求,对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进行复核与审查,落实差异化管控。

对国家未明确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工业污染特征、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等具体情况,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其中煤电机组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改善煤质、提高污染物治理效率等措施,多措并举,实现秋冬季重污染应急期间每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之和减排8%。(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8.严格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动态调整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确保新增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剔除“僵尸”污染源。科学制定减排措施,确保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等工业企业以及国家、省重大工程项目,纳入保障类。对于重点行业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或承诺一年内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同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在应急响应期间从事非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9.夯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加强会商研判,按照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发布预警指令,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积极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做好污染减排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当预计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且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指导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计划,确保按要求准时轮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40.加强重污染天气区域联动。严格落实区域应急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基于生态环境部区域会商结果和省级预警提示信息,当预测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落实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及时响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全面分析“十四五”期间空气质量严峻形势,树立底线思维,完成目标任务存在风险的要制定针对性措施。请各相关市直部门按照上述40项重点任务分工,牵头推进各项工作任务,指导区县落实要求。各区县党委、政府要全面落实全员环保责任制,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表和责任人。

(二)开展环境执法督查

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整合执法、监管、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驻厂帮扶组,开展监督帮扶工作。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发现的问题,既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细化管理,加强指导帮扶;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各级各部门要结合重点任务,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在“散乱污”企业整治、油品质量监管、涉VOCs产品质量监管、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加密应急响应期间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2021—2022年采暖期天然气门站价格不上浮。落实好《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完善峰谷分时价格制度,完善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在平均水平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大采暖期谷段用电电价下浮比例。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控制支出成本,多渠道募集资金支持清洁取暖,清洁取暖补贴要因地制宜,重点向农村低收入人群倾斜,不搞“一刀切”。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

(四)实施严格考核问责

秋冬季期间,每月通报各区县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降尘量监测结果;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轻度污染及以上的区县,及时下发预警通知;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区县,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于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

本方案实施后,新制定的山东省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中相关要求严于本方案的,按相应要求执行。

请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分别于2021年12月20日、2022年3月20日前将阶段工作总结报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2790163

联系邮箱:zbshbjdqk@zb.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