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设备网

【典型案例】张某等6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11-23 20:04:29
热度:46

【典型案例】张某等6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涉嫌污染环境罪案【案件名称】张某等6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案件简介】2021年11月1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巴林左旗分局环境执

【案件名称】

张某等6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案件简介】

2021年11月1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巴林左旗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巴林左旗碧流台镇大良沟门后山山根与南下段交界处农田内有三大堆不知名物料堆存,均不同程度冒着浓烟,没有明火,处于内燃状态(类似于煤炭自燃),气味刺鼻。查看物料堆场内没有燃烧的部分,大部分为电路板碎片、树脂板碎片、粉末等。

经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电路板和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破碎分选回收金属后产生的废树脂粉”均属于危险废物。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初步判定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巴林左旗分局立即启动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赴现场,并及时将涉案人员张某等6人控制进行连夜询问。

经询问,张某等6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经营许可手续的前提下,共从天津、河北等地共采购了7车危险废物(废电路板碎片、废树脂粉等),先后于2021年10月末在当地一处隐蔽地点通过露天焚烧的手段,非法处置了2车多危险废物,提炼了14吨的“铜”,随后将剩下的4车半危险废物运至巴林左旗碧流台镇大良沟门后山与南下段交界处农田内,再次进行露天焚烧处置。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张某等6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三吨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巴林左旗生态环境分局已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

【案件启示】

1.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固定证据。巴林左旗地域辽阔,人口较少,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隐蔽性强,较难发现这一天然条件,从事环境污染犯罪,针对这一现象,巴林左旗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普法宣传,送法入基层等措施不断提高当地农牧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群众、社会组织、网络新媒体当作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千里眼”“顺风耳”,为精准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线索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巴林左旗生态环境分局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调查,为案件后续办理奠定了重要基础。

2.部门间高效联动,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该案件由于涉案地点比较隐蔽、涉案人员警惕性比较强,单靠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很难获得确凿证据,需要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打击。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为第一时间锁定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公安机关及时控制了主要当事人,排除了串供的可能。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发现与收集犯罪证据,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奠定了基础。两部门在案件现场勘验、证据侦查阶段衔接紧密,迅速、有效地查处了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有效预防了环境污染范围的扩大,降低了环境污染风险。

大良沟门后山山根与南下段交界处未知物料堆场未燃烧部分含有废电路板碎片、

废树脂板碎片、粉末等

 

大良沟门后山山根与南下段交界处未知物料堆场

燃烧产生较大浓烟

环境执法人员对大良沟门后山山根与南下段交界处

未知物料堆场进行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