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有养殖地后划保护区,法院如何判?
先有养殖地后划保护区,法院如何判?【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因统筹兼顾了企业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保护,引起了广泛关注。安徽省蚌埠市五河
【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因统筹兼顾了企业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保护,引起了广泛关注。
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和协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协养殖公司)系大学毕业生回乡创业经办的民营企业,已依法办理了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后因该公司养殖地被划定为当地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该区域禁止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务。
2018年12月3日,五河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向安徽电力五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河供电公司)发出《关于对张家沟沿岸迎水面多家畜禽养殖户实施彻底断电的通知》,通知载明:按照五河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经五河县农委、头铺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联合排查,要求五河供电公司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对违法养殖户实施彻底断电处理。
2019年1月16日,五河供电公司停止向和协养殖公司供电。和协养殖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五河县政府上述行政行为违法。安徽省蚌埠市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和协养殖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协养殖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从和协养殖公司的核心诉求着手,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企业后续经营、搬迁补偿等问题进行协调。最终,五河县政府协助和协养殖公司另外找到合适的养殖地点,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及时为和协养殖公司办理继续从事家禽养殖业务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
对于和协养殖公司因搬迁造成的损失,五河县政府亦承诺将依法予以补偿。和协养殖公司主动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安徽省高院裁定予以准许。
谈及此案,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不断深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企业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往往会给政府依法行政带来极大挑战。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引导政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可以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地结合。通过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不断加强政府与法院之间的协作联动,有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多元矛盾化解等工作,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本案中,人民法院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实质性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统筹兼顾企业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保护,通过府院联动,协调解决和协养殖公司后续经营、搬迁补偿等根本问题,促进矛盾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为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生动实践,对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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