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权益如何“生钱”?
资源环境权益如何“生钱”?【讯】《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印发。在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方面,《意见》提及,研究发展基于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
【讯】《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印发。在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方面,《意见》提及,研究发展基于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资源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建立绿色股票指数,发展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等。
过去,生态保护补偿主要以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市场化融资渠道不足且受限,各类资源环境权益在地方虽有所尝试也并没有规模化推广,较难有效为融资主体解决实际融资问题。此次《意见》的出台是否会对上述问题产生积极的影响?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借助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手段,发挥绿色金融产品优势
提高项目的融资可获得性和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生态保护补偿过去主要以财政资金支持为主,但是要激发全社会对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应借助市场化、多元化的补偿手段,使得环境的正外部性内生为生态保护者的收益。可以将生态保护补偿与绿色金融发展有机融合,为生态保护项目投资者拓展低成本的融资渠道。”联合赤道环境评价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绿色金融事业部总经理刘景允表示。
2016年以来,国内绿色金融蓬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2021年一季度末,我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超过13万亿,同比增长24.6%,居世界第一位;绿色债券存量规模超过1万亿,居世界第二位。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等也得到快速发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探索出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生态保护项目可以充分发挥绿色金融产品优势,创新绿色融资模式,通过机制设计满足投资者对收益性和风险管控需要,提高项目的融资可获得性和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刘景允认为。
发挥绿色金融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
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包括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等品种
《意见》指出,要以绿色金融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包括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绿色指数、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品种。
“这里面蕴含着很多绿色金融创新的机会。绿色金融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可以发挥特别作用。”商道融绿董事长郭沛源介绍,以绿色债券为例,可以将生态补偿相关指标纳入绿债设计,保护地区可以定向向受益地区发行绿色债券,债券利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与受益地区的生态指标反向挂钩,若生态改善则减少利息。这种类似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SLB)原理的设计,可以对保护地区产生激励效果。类似这样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思路还有很多。
此外,《意见》还特别提及要扩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试点范围,将生态保护补偿纳入试点内容。郭沛源认为,这点也有很大想象空间。2017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五省八地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后来增加了兰州新区,试验区数量扩展为六省九地。在《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21)》中,中国人民银行评价称“各试验区绿色金融标准、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取得阶段性成果”。
“根据《意见》精神,未来有望继续增加试验区数量,重点探索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模式创新。这对前述类型的生态补偿相关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绝对是个利好,为此类金融创新提供了更丰富的场景和更有利的条件。”郭沛源说。
自然资本货币化和显性化渐行渐近
尽快明确环境权益资产法律属性
2021年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环境权益融资工具》(JR/T 0228-2021)金融行业标准,提出了三种目前典型的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的实施流程,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权益融资活动提供指引。
“目前,市场中创新了多单针对碳排放配额和碳减排量交易收益权等环境权益的抵质押融资案例,盘活了企业碳资产,具有示范效果。但是,由于环境权益资产法律属性和抵质押流程规范还存在一定障碍,碳排放配额从发放到履约周期较短,金融机构因不能直接参与交易市场而不能快速便捷处置,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融资的期限设计和金融机构积极性,难以实现规模化推广。”刘景允表示。
因此,他建议,应尽快明确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资产法律属性,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发展碳排放权期货等交易产品,加大碳金融产品设计和推广力度,才能充分调动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通过金融手段和工具有效支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实施。
而从企业角度看,《意见》提出,到2025年要建成“以受益者付费原则为基础的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这点也值得关注。
郭沛源强调,这意味着,自然资本的货币化和显性化渐行渐近。对一些企业来说,过去自然资本的成本尚未充分定价,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合适、高效的定价机制,企业享受自然资本却未支付合适的对价。市场化补偿机制多了之后,这种局面可能会改变。企业的成本结构将随之变化,大量依赖自然资本的行业(如白酒、中药行业等),要对此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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