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治理设备的位置规划——防火间距、烟囱高度
VOCs治理设备的位置规划——防火间距、烟囱高度在VOCs治理项目中,总要涉及一些关于尺寸和布局的问题,除了环保设备本身的处理量(尺寸)外,烟囱高度、设备摆放间距/位置都是非常关键
在VOCs治理项目中,总要涉及一些关于尺寸和布局的问题,除了环保设备本身的处理量(尺寸)外,烟囱高度、设备摆放间距/位置都是非常关键的信息参数,分享如下:
1.《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a.排气筒高度应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照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b.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无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这对于排放者是不利的,在排放速率不变的情况下,两个烟囱看做一个排气口,风量势必增大,因而对排放浓度提出更高要求);若出现三根以上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为同一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等效排气筒,以此与第三根,第四根取等效值,(换而言之就是先等效两个然后用等效过后的等效排气筒与第三根烟囱等效,以此类推),等效值得有关参数方法见下图:
c.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下图,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下图。
d.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c.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2.甲乙丙级厂房带明火处理设备带明火设备安全距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明确提出了厂房、仓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如RTO焚烧炉)的最小防火间距,RTO焚烧炉RTO 焚烧炉与甲、乙类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5m。
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0m。
与湿式氧气储罐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5m。
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至少为12.5m。
当然,有行业规范的应当按照行业规范要求来,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对行业内防火间距有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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