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加工厂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天津某加工厂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讯】一、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9月15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加工厂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加工厂主要从事塑料废弃物加工
【讯】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5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加工厂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加工厂主要从事塑料废弃物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废塑料—破碎—水洗(盐洗)—甩干—提料—包装成品。破碎、水洗(盐洗)工序有废水产生,水洗池和盐洗池均设有排水阀门,粉碎清洗池外接有溢流管。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电机温度较高,发现有部分除油粉空袋和尚未使用的工业盐。该加工厂未建设配套的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破碎、水洗(盐洗)工序产生废水直接排放至院内排水沟,废水通过院内排水沟流向院外排水沟,院外排水沟直接流向南侧农田沟渠,院外排水沟和农田沟渠无其他水源流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加工厂对该加工厂院内排水沟等点位采集了水样,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超过了《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限值。
2021年9月19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针对该加工厂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于2021年9月29日送达了《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该加工厂人民币31万罚款。
二、违法行为认定及证据链固定
1、“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1年9月15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电机温度较高,发现有部分除油粉空袋和尚未使用的工业盐。该加工厂未建设配套的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破碎、水洗(盐洗)工序产生废水直接排放至院内排水沟,废水通过院内排水沟流向院外排水沟,院外排水沟直接流向南侧农田沟渠,院外排水沟和农田沟渠无其他水源流入。
2、“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违法事实证据链。该加工厂“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该加工厂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明、该加工厂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该加工厂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该加工厂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该加工厂水样检测报告等。据此,本案证据链完整,证据充足,环境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三、法律适用
该加工厂“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执法亮点
本案通过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精准快速锁定现场违法证据,实现精准治污,严厉打击涉嫌环境犯罪。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静海公安人员提前上手,及时固定相关证据、证言,极大的提高了行刑衔接效率。
五、案件启示
1、严格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清楚。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取证全面规范、证据链完整、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2.强化部门联动,提升执法效能。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环保、公安联合进行现场检查,多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缩短办案时间,提升案件办理效率,提高案件移送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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