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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促进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暂行办法》印发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9-26 17: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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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促进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暂行办法》印发关于印发大同市促进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大同市促进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暂行

关于印发大同市促进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大同市促进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促进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暂行办法

依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发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9〕44号)、《关于发布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9〕1009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水平,解决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和处置上面临的排放量大、综合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大等困难和问题,促进工业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财政支持引导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市场引导作用,市财政列支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和扶持工艺技术先进、产品绿色环保、综合利用能力强、具有行业带动作用的资源化利用示范基地和企业,并按下列分类,分别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

(一)利用量奖励

1.对年新增资源化利用工业固废15万吨(含)以下的企业(项目),每新增利用1吨奖励5元;

2.对年新增资源化利用工业固废15万吨以上的企业(项目),每新增利用1吨奖励10元;

3.单户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连续奖励2年。

(二)投资额奖励

1.对投资建设资源化利用示范基地的企业,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对新建、技改的示范项目,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三)其他奖励

对获得国家部委“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等荣誉的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示范基地(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二、完善工业固废付费机制

严格落实工业固废产生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和落实工业固废产生企业付费制度。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对资源化利用企业按照一定标准给予适当的处置补贴,尽最大可能把工业固废产生企业填埋处置费用置换到资源化利用企业,提升资源化利用企业盈利能力和投资的积极性。具体补贴标准由工业固废产生企业与资源化利用企业在双方战略合作过程中商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指导、落实。

三、强化政策落实保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效率的有效提升,保障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利用国家“十四五”全面推行装配式建筑的契机,研究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在本行政区内要从建筑设计、建筑节能、材料标准、施工规范和要求等方面,引导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优先应用由工业固废生产的新型环保材料、新型墙体材料、高性能建筑材料等绿色建材产品,逐步淘汰传统低端建材产品,加快形成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的需求拉动机制;(市住建局负责,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

(二)探索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模式,组建跨区域、全产业链的工业固废产业发展联盟,推动资源化利用企业在技术、资金、资源、产品等方面形成协同效应,通过联盟吸纳不同地区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促进资源化利用跨区域协同发展。(市发改委负责,市工信局、市促投局配合)

(三)对接京津冀、雄安新区政府,促成政府间战略合作。协调太原铁路局在铁路运费上给予政策性优惠,支持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新产品走出去。(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负责)

(四)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资源化利用企业争取国家污染治理、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争取省级对口部门奖励资金,支持资源化利用基地和项目建设。落实工业固废产生企业的环保责任,促使其与资源化利用企业达成长期稳定的工业固废处置战略合作关系。(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加强行业准入监管,严格实行以《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节能、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标准为主要依据的行业准入机制。(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严格奖励资金核算监管,准确、全面地掌握企业(项目)资源化利用工业固废的年处置数量和项目投资额度,科学、客观地评价企业(项目)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情况,认真核算确定拟奖励资金并足额拨付,发挥财政奖励资金的引导拉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中所指的工业固废系指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电石渣、炉渣、冶炼渣等一般工业固废的资源化利用。重点支持范围为利用工业固废生产新型环保材料、新型墙体材料、高性能建筑材料等绿色产品的项目和基地建设;

(二)利用本企业产生的工业固废项目,利用煤矸石发电和矿井回填项目,利用工业固废生产的传统低端建材项目不在奖励范围;

(三)获奖励的企业应依法注册登记,并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利用本行政区域企业产生的工业固废;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政策措施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

(五)本政策措施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