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式启动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8-24 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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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式启动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工作的通知中环协认〔2021〕14号 关于正式启动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指导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
中环协认〔2021〕14号
关于正式启动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指导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工作的开展,我中心于2020年7月20日启动了为期一年的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试点,现已结束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我中心修订完成《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实施规则》(CCAEPI-RG-ES-015-2021)(见附件1),同时配套制订《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技术规范》(RJGF 304-2021)(见附件2)。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中心正式启动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工作。认证申请单位可按照《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实施规则》(CCAEPI-RG-ES-015-2021)要求,填写《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申请书》(见附件3),向我中心提出认证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
1.《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实施规则》(CCAEPI-RG-ES-015-2021)
2.《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技术规范》(RJGF 304-2021)
3.《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申请书》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2021年8月23日 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前言 本认证规则规定了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依据、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是对《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实施规则》(CCAEPI-RG-ES-015-2020)的修订。
自本认证规则实施之日起,原《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实施规则》(CCAEPI-RG-ES-015-2020)废止。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组织制订。
本认证规则主要起草人:李楠、岳子明、高晓晶、莫杏梅、苏艺、陈宣颖、刘海龙、孙优娜、崔志强、刘楠。
本认证规则自2021年08月23日起实施。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1.适用范围
本认证规则规定了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的认证模式、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依据、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及收费等内容。本认证规则适用于为政府、政府组成部门、园区、企业及其他对象开展以环境咨询为主的各类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的企业法人单位。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业务类别包括环境规划与区划服务、排污许可服务、环境问题排查诊断与解决方案服务、生态环境工程监理服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服务、生态环境修复调查与方案服务、生态环境损害鉴别与法律服务、清洁生产服务、排污权交易服务、生态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服务等。
2.认证模式
现场审查+ 认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申请评审、现场审查、复核、认证决定、认证后监督。
4.认证依据
RJGF 304-2021 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技术规范
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 认证申请
5.1.1申请等级划分
申请单位的服务业绩和支撑保障条件要求见《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技术规范》(RJGF 304-2021)中的“4 服务能力要求”。
申请等级根据申请单位服务业绩和支撑保障条件得分情况,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具体要求见表1。
表1 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申请等级 5.1.2申请项目划分
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划分以下类别:环境规划与区划服务、排污许可服务、环境问题排查诊断与解决方案服务、生态环境工程监理服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服务、生态环境修复调查与方案服务、生态环境损害鉴别与法律服务、清洁生产服务、排污权交易服务、生态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服务。
申请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可以申请上述服务类别中至少3个类别,每个拟申请类别至少提供5项近三年服务业绩,其中至少2项是已完结的业绩。
5.1.3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年度损益表/利润表复印件;
(3)提供(如有)ISO9001或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4)园区等级证明;
(5)业绩证明(每个项目合同封面和盖章页);
(6)职称证书复印件;
(7)培训证书复印件;
(8)单位员工花名册;
(9)能够证明申请单位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5.2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书及附件进行评审,确保提交材料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5.3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时间应根据申请服务类别而定,一般不少于1人日。特殊情况下,现场审查可采取远程审查方式进行。
5.3.1服务能力审查
依据《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技术规范》(RJGF 304-2021)中的“4.服务能力要求”开展服务能力审查。
5.3.2服务管理审查
依据《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技术规范》(RJGF 304-2021)中的“5.管理要求”开展服务管理审查。
5.3.3服务特性测评
依据《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技术规范》(RJGF 304-2021)中的“6.服务要求”开展服务特性测评。
5.4复核与认证
决定由认证机构负责对认证过程各阶段形成的文件进行复核,经认证决定后向申请单位颁发认证证书,并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相关证书信息。
5.5认证后监督
5.5.1认证后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认证后监督主要针对服务管理和服务特性测评的要求开展,重点对获证单位是否持续符合《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技术规范》(RJGF 304-2021)的要求进行核实。认证有效期内应进行1~2次认证后监督,认证后监督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a)认证机构组织监督抽查,可采取远程审查方式进行,审查人日数不少于0.5人日;
b)获证组织自查,并提交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5.5.2增加监督抽查频次的条件
若获证单位出现服务能力下降或被投诉并经查实为获证单位的责任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5.5.3减少监督抽查频次的条件
获证单位为再认证且获证期间未被投诉时,可减少监督频次。
5.5.4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检查发现不符合项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将采取书面验证或现场验证等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5.6再认证
再认证程序同初次认证,再认证审核时间应不少于0.5人日。
6.认证证书
6.1 认证证书的保持
6.1.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认证规则覆盖服务项目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的保持依据认证机构定期的后监督结果获得。
6.1.2认证服务项目的变更
如获证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认证机构文件审核通过后,换发认证证书。
6.2 认证证书覆盖项目的扩展
如获证单位需要增加服务类别时,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扩项申请及有关技术资料,经认证机构审核通过后,换发认证证书。
6.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按照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7.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认证规则覆盖的服务项目允许使用认证机构规定的变形认证标志。
7.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
8.收费
自愿认证收费按照认证机构的《认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收取。
原标题:关于正式启动环境咨询(环保管家) 服务认证工作的通知相关资料下载:附件.rar
关于正式启动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指导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工作的开展,我中心于2020年7月20日启动了为期一年的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试点,现已结束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我中心修订完成《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实施规则》(CCAEPI-RG-ES-015-2021)(见附件1),同时配套制订《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技术规范》(RJGF 304-2021)(见附件2)。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中心正式启动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工作。认证申请单位可按照《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实施规则》(CCAEPI-RG-ES-015-2021)要求,填写《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申请书》(见附件3),向我中心提出认证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
1.《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实施规则》(CCAEPI-RG-ES-015-2021)
2.《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技术规范》(RJGF 304-2021)
3.《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申请书》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2021年8月23日 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前言 本认证规则规定了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依据、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是对《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实施规则》(CCAEPI-RG-ES-015-2020)的修订。
自本认证规则实施之日起,原《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实施规则》(CCAEPI-RG-ES-015-2020)废止。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组织制订。
本认证规则主要起草人:李楠、岳子明、高晓晶、莫杏梅、苏艺、陈宣颖、刘海龙、孙优娜、崔志强、刘楠。
本认证规则自2021年08月23日起实施。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1.适用范围
本认证规则规定了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的认证模式、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依据、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及收费等内容。本认证规则适用于为政府、政府组成部门、园区、企业及其他对象开展以环境咨询为主的各类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的企业法人单位。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业务类别包括环境规划与区划服务、排污许可服务、环境问题排查诊断与解决方案服务、生态环境工程监理服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服务、生态环境修复调查与方案服务、生态环境损害鉴别与法律服务、清洁生产服务、排污权交易服务、生态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服务等。
2.认证模式
现场审查+ 认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申请评审、现场审查、复核、认证决定、认证后监督。
4.认证依据
RJGF 304-2021 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技术规范
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 认证申请
5.1.1申请等级划分
申请单位的服务业绩和支撑保障条件要求见《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技术规范》(RJGF 304-2021)中的“4 服务能力要求”。
申请等级根据申请单位服务业绩和支撑保障条件得分情况,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具体要求见表1。
表1 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申请等级 5.1.2申请项目划分
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划分以下类别:环境规划与区划服务、排污许可服务、环境问题排查诊断与解决方案服务、生态环境工程监理服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服务、生态环境修复调查与方案服务、生态环境损害鉴别与法律服务、清洁生产服务、排污权交易服务、生态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服务。
申请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可以申请上述服务类别中至少3个类别,每个拟申请类别至少提供5项近三年服务业绩,其中至少2项是已完结的业绩。
5.1.3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年度损益表/利润表复印件;
(3)提供(如有)ISO9001或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4)园区等级证明;
(5)业绩证明(每个项目合同封面和盖章页);
(6)职称证书复印件;
(7)培训证书复印件;
(8)单位员工花名册;
(9)能够证明申请单位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5.2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书及附件进行评审,确保提交材料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5.3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时间应根据申请服务类别而定,一般不少于1人日。特殊情况下,现场审查可采取远程审查方式进行。
5.3.1服务能力审查
依据《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技术规范》(RJGF 304-2021)中的“4.服务能力要求”开展服务能力审查。
5.3.2服务管理审查
依据《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技术规范》(RJGF 304-2021)中的“5.管理要求”开展服务管理审查。
5.3.3服务特性测评
依据《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技术规范》(RJGF 304-2021)中的“6.服务要求”开展服务特性测评。
5.4复核与认证
决定由认证机构负责对认证过程各阶段形成的文件进行复核,经认证决定后向申请单位颁发认证证书,并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相关证书信息。
5.5认证后监督
5.5.1认证后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认证后监督主要针对服务管理和服务特性测评的要求开展,重点对获证单位是否持续符合《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技术规范》(RJGF 304-2021)的要求进行核实。认证有效期内应进行1~2次认证后监督,认证后监督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a)认证机构组织监督抽查,可采取远程审查方式进行,审查人日数不少于0.5人日;
b)获证组织自查,并提交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5.5.2增加监督抽查频次的条件
若获证单位出现服务能力下降或被投诉并经查实为获证单位的责任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5.5.3减少监督抽查频次的条件
获证单位为再认证且获证期间未被投诉时,可减少监督频次。
5.5.4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检查发现不符合项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将采取书面验证或现场验证等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5.6再认证
再认证程序同初次认证,再认证审核时间应不少于0.5人日。
6.认证证书
6.1 认证证书的保持
6.1.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认证规则覆盖服务项目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的保持依据认证机构定期的后监督结果获得。
6.1.2认证服务项目的变更
如获证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认证机构文件审核通过后,换发认证证书。
6.2 认证证书覆盖项目的扩展
如获证单位需要增加服务类别时,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扩项申请及有关技术资料,经认证机构审核通过后,换发认证证书。
6.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按照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7.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认证规则覆盖的服务项目允许使用认证机构规定的变形认证标志。
7.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
8.收费
自愿认证收费按照认证机构的《认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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