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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曝光2起生态环境领域典型违法违规案例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8-09 09: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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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曝光2起生态环境领域典型违法违规案例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今年以来,成都陆续部署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噪声油烟污染、清洁能源替代、工地现场管理、

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今年以来,成都陆续部署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噪声油烟污染、清洁能源替代、工地现场管理、农村和城乡接合部脏乱差、移动污染源、“散乱污”企业全面清理、“黑臭”水体全面清理等重大环境问题专项治理“八大行动”。同时,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强化督查,紧盯问题整改成效,加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例曝光力度。

8月5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两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以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污等行为。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四川某公司被罚41万

违法事实

今年5月1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龙泉驿支队在对四川中润智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验室涉危废水,包括涉及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的检验废液、清洗盛装涉及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的器皿及检验仪器的废水、涉及重金属离子和有机溶剂的实验前3次清洗废水等均为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危险废物应当分类收集、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现场检查时,龙泉驿支队还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公司实验室废水综合处理一体化设备的前端实验废水收集桶内的废水进行了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其实验废水收集桶内的废水PH值为1.65,含有汞、砷、铬、镍、镉、铅等污染物;待处理外排的实验室废水中含有汞、镍、铬等一类污染物。

然而,令执法人员感到诧异的是,这家已经运营近3年的公司,自投入运营起就一直将实验室涉危废水通过实验室废水综合处理一体化设备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陡沟河污水处理厂,但是,该公司实验室项目2020年12月通过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中“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仍载明“涉及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的检验废液和涉及该类实验的前3次清洗废水通过设置的废液收集桶收集后作为危废委托四川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定期处理”、“检验废液、清洗废液塑料桶分类收集,定期交由四川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置”等内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处罚决定

这样的反常现象是否涉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执法人员表示,该公司明知涉及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的实验室废液和清洗废水属于危险废物,从投入运营起其废水和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均发生重大变动,但该公司在验收时未如实查验和记载相关情况,在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主观上有弄虚作假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弄虚作假的行为。

据此,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裁量,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41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8.93万元。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

罚款+行政拘留

违法事实

泡菜,是四川人餐桌上永远的“黄金配角”,然而这家泡菜生产企业却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非法手段偷排生产污水。

5月18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新都支队执法人员对成都市金友邦食品厂开展现场检查,成都市金友邦食品厂主要从事泡菜、泡椒生产及味精、鸡精的分装,产生的清洗及地面冲洗废水经厂内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设有废水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监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流量及氯离子。

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的酱腌菜车间内,污水处理设施及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正在运行,氯离子实时数据为16.34mg/L,但是细心的执法人员在检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时却发现了蹊跷:在该厂废水排放口前端出水池内有圆形和矩形两个管口,经核实,圆形管口为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管并连接有开关,有废水排放,矩形口系该公司安装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时设置,内设直径2cm的自来水管且设有开关,现场正在排水。经多次测试,发现在开启废水排放开关、关闭自来水水管开关后,废水排放口水量增加,氯离子在线监测仪监测数据持续增高,峰值达681.1mg/L。

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表示:“《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该厂的行为属于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据此,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裁量,决定对该食品厂处罚款31.37万元,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