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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上半年环境执法立案846件 累计530起行政处罚 共处罚金5548万元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7-28 1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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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上半年环境执法立案846件 累计530起行政处罚 共处罚金5548万元近日,记者从省环境执法监督局获悉,上半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保持严的主基调,共对846起环境违法行

近日,记者从省环境执法监督局获悉,上半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保持严的主基调,共对846起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530件,罚款金额约5548万元。其中,黄冈、武汉、黄石执法力度大,上半年的环境行政处罚立案数破百。

据介绍,今年1至6月,全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件,实施查封扣押案件37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2件,实施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8起,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7起。

在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方面,湖北建立了五项工作机制,不断加快工作进度。全省12480个排污口,目前已完成初步溯源8404个,分类监测4367个,立行立改2733个,各地正开展全面溯源工作。

在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方面,全省生态环境部门紧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遗留的23个问题抓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13个,剩余10个正在整治中;在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方面,共查办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19件、在线数据弄虚作假案件2件;在秸秆禁烧方面,持续加强无人机巡查,保持高压态势,上半年火点、黑斑焚烧强度同比下降74%。

为狠抓营商环境,湖北环保“店小二”开展多项举措:建立在线数据异常和智能监控预警督办机制,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上半年应用自动监控数据查处5家排污单位的超标违法行为,处罚金额84万元;优化、升级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全省共有1485家企业及项目纳入2021年度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继续享受生态环境部门“有呼必应、无事不扰”政策;制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清单实施两个月以来,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16起不予处罚案例,首批发布6个典型案例,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半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在工作中攻坚克难、奋力争先,蹚出了新路子,跑出了加速度,干出了好效果,总结了一批典型经验,多项工作成效显著。下半年,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继续保持“拼、抢、实”的工作状态,全力以赴冲刺今年第三、第四季度各项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进入7月,时间过半,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已基本实现“开局漂亮”。上半年,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我省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期执法观察带您详细了解我省上半年执法“成绩单”,讲述执法人员的办案故事,敬请关注。

工业园内,雨水管里混流污水;村落废旧厂房里,有人违规处置危险废物……面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怎样高效执法?

近日,我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针对不同监管对象的两例执法案例,为全省数百个工业园区开展环境整治和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提供了经验借鉴。

案例一:雨水管里混流污水

工业园区企业环境违法

被罚134万余元

今年3月20日至26日,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对老河口市科技产业园相关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园区内7家企业存在40个环境问题和19个环境违法线索,如通过雨水管渗排污水、未按规定贮存和利用危险废物等。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迅速成立工作专班,进驻老河口市,组织和指导环境问题整治。

5月2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在老河口市召开整改督导会议。会上,该局主要负责人对园区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负责人严肃批评教育,要求企业高度重视问题整改,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次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督导专班进驻园区,对案件办理、环境问题整改逐一核查、现场督办。

6月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专班对园区各企业环境问题整改进行了详细核查,指导各企业进一步严格要求、提高质量,彻底落实整改。

截至目前,襄阳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部交办的19个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已立案17件,经研究决定不予立案2件,实施环境行政处罚13件,40个环境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同时,通过对老河口市科技产业园进行全面排查,新发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4个,立案4件,实施环境行政处罚4件。以上共计立案21件,实施环境行政处罚17件,处罚金额达到134.4万元。

为加强园区环境执法、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全市环境执法骨干对全市重点园区、重点行业、重点流域污染源开展强化检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城、老河口、枣阳分局将执法重心下沉,把办公地由城区转移到园区内,驻园区监管;宜城、高新分局加强节假日、雨天、夜间对园区企业巡查,对环境违法行为露头就打;高新、襄城等分局采用微站、视频、电能监控等技术手段,实施远程、全天候“无感监管”。

截至目前,该市共检查企业433家,发现存在环境问题企业279家,环境问题683个,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企业45家,相关问题及环境违法线索正在依法处理。

案例二:废旧厂房非法处置危废

当事人被判刑

今年4月22日,因非法炼铅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钟祥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法规规定,依法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据介绍,2019年9月,冯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钟祥市胡集镇福泉村王集矿原水电厂场地,欲建炼铅厂,租赁场内已放置有炼铅设备,并采购有40余吨废旧电瓶。

10月14日15时,冯某将炼铅设备组装调试,并进行试生产。10月15日9时,此事被群众举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当即邀请钟祥市公安局共同对冯某无证炼铅厂进行查处,现场查扣非法提炼废旧电瓶炼成的铅19吨、铅灰4.65吨、废旧电瓶22.41吨。案发后,钟祥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大队委托湖北金祥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对现场的危险废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在本案查办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充分做到了“四个及时”:一是固定证据及时,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意识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严重性和后果,立即联系公安部门配合,开展现场勘察、锁定违法现场;二是查封扣押及时,在查封扣押的过程中,原钟祥市生态环境局胡集分局是先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再办理立案审批相关手续,有效避免涉案证据流失;三是移送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结束后,抓紧整理相关资料及证据,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做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有效衔接;四是司法配合及时,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多次配合公安部门赴外省、外地调查取证,在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后,仍然全程参与案件调查,最大程度减少对环境的危害,达到了“处理一起,震慑一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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