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现场采样是否可以取一个样品?
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现场采样是否可以取一个样品?问题:你好,法岸环境律师。我局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后,随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其出口水水质进
问题:你好,法岸环境律师。我局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后,随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其出口水水质进行即时采样,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超标,直接立案处罚。请问,执法人员采样是否符合规定?若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执法人员未按照排放标准中相关规定采样,即采集24小时混合样,而对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不予认可,是否将导致超标处罚无法实现?
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3日
解答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3.1.4 取样与监测” 部分规定:“4.1.4.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但是,《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16号)中规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即时采样问题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18〕1246号)中明确:“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检查时可以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该样品的采集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因此,你局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取样时,可以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但需要注意的是样品的采集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注意:上述文章引用的均为公告、复函,其仅为规范性文件。那么你是否还有不同的理解,欢迎留言讨论。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2021年7月13日
相关法条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
《行政处罚法》修订施行,如何判定“主观故意”?2021-07-12
-
撤销排污许可证是否属于行政处罚?2021-07-09
-
2021年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及示范工程名录(第一批城镇污水处理低碳示范工程领域) 公示2021-06-30
-
系统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补短板强弱项2021-06-29
-
《“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政策解读之三2021-06-17
-
《“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政策解读之二2021-06-16
-
《“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全文2021-06-16
-
《“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政策解读之一2021-06-16
-
《“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印发2021-06-11
-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2021-06-11
-
部长信箱: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采样频次问题咨询的回复2021-05-25
-
2.49亿广西上思县城镇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招标2021-05-24
-
泰州市高港区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港城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今年建设目标为开始土建施工2021-05-14
-
绿色PPP项目典型案例展示体例——《雅安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PPP项目》2021-05-11
-
广元市出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实施方案(2021-2023年)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