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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上能投放广告吗?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7-12 1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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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上能投放广告吗?近年来,户外广告载体成为稀缺资源,越来越多的人看中了在繁华闹市区随处可见的果皮箱、公厕等环卫设施。能够在上面投放广告吗??很久以来,业内普遍

近年来,户外广告载体成为稀缺资源,越来越多的人看中了在繁华闹市区随处可见的果皮箱、公厕等环卫设施。能够在上面投放广告吗??

很久以来,业内普遍认为存在一个“规定”,那就是“市政公共设施不允许投放广告”,尤其是商业广告,而公共厕所、果皮箱、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都属于市政公共设施,所以公厕等环卫设施是不能投放广告的。这条“规定”令“以商养厕”等市场化构想完全沦为泡影。

然而,该“规定”似乎也未能完全阻止住利用环卫设施投放广告这种商业行为,例如带灯箱广告的果皮箱,相信很多人都看到过;早年也曾有少数城市的环卫主管部门尝试在垃圾车上投放车厢广告,在公厕、垃圾站外立面喷涂广告等等。然而,这些尝试难说成功,因为果皮箱也好,厕所、垃圾站也好,都自带“脏”属性,民间对其上的广告并不太买账。因此到目前为止,硕果仅存的大概也只有果皮箱上的灯箱广告了。

与其说是果皮箱,不如说是一个带果皮箱功能的广告灯箱。拍摄者:张宗正

那么,“环卫设施不能投放广告”这条规定究竟出自哪里?

笔者搜集了若干个环卫设施、市政公共设施方面的立法,均未找到“不得在环卫或市政公共设施上投放广告”的字眼,事实上在几乎所有相关立法中压根就没有提“广告”俩字。

既然是广告相关,那么还是去看看广告届的最顶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吧,中国政府网上可以查到全文,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环卫设施属于市政公共设施,所处场所亦属于公共场所,因此广告法中有关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投放广告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公共厕所、果皮箱、垃圾站等环卫设施。然而,广告法也未规定禁止在市政公共设施上投放广告,只是做了一些普适性和有针对性的限制而已。

现将广告法中的相关条文摘录如下: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可见,只要不发布为广告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所明令禁止的食品广告和烟草广告,只要不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只要不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在环卫设施或其他市政公共设施上是可以发布公益公告,甚至商业广告的。当然更重要的是不得发布违法广告,否则将按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予以严惩。至于哪些类型的广告属于“违法广告”,还得回头去学广告法,笔者就不在此赘述了。

当然,在环卫设施或其他市政公共设施上投放广告,还需要解决一些关键性的产权和法律问题。例如,包括环卫设施在内的市政公共设施大多由政府投资兴建,其产权亦属于相应的政府部门。作为纳税人供养的机关单位,有权使用环卫和其他市政公共设施投放商业广告吗?这算不算谋取私利?即使投放了广告,那相关收益又归谁?理论上虽然是财政和纳税人,但纳税人又如何监督这笔额外收入?呵呵,足够知难而退了吧?!

在现行体制内自然是无解,但改革的目的不就是为了打破桎梏?能否通过环卫市场化为环卫设施广告打开方便之门?包括环卫设施在内的市政公共设施能否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政府能否把这些设施的经营权用某种方式“卖”出去,让企业去经营设施广告?政府用拿到的资金去补足发展滞后地区的设施短板,抑或直接抵扣市场化服务外包费用?

看上去似乎有点意思,当然,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政府有必要以广告法为准绳,进一步出台市政公共设施广告管理实施细则,早日为“以商养厕”“以商养设施”开拓一条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