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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7-12 1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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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关于征求《“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我部在《“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何足道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7月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附件 1
  “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合理设立评估指标,督促各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
  (三)建立分级负责评估机制。以省(区、市)为主组织评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抽取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评估,抽取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生态环境部抽取部分省(区、市)进行评估。
  (四)突出评估重点。年度工作方案的制定应按照评估要求,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等因素,突出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同时通过评估核实其他单位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情况。
  二、评估方式
  (一)国家评估。生态环境部每年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见附 1),结合统筹强化监督,现场评估部分省(区、市)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
  (二)地方评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评估,可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参照《评估指标》附表 1 执行,具体指标可适当调整。各级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评估指标》附表 2、3 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并填写《评估情况记录表》(见附 2)。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部门要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做好必要的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评估安排。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评估指标》附表 1 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要求见附 3),制定下年度评估工作方案,并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上述三项材料报送生态环境部,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固管中心)。
  三、评估要求
  (一)省级评估原则上,优先选取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的单位开展评估,评估数量要求具体如下:
  1.经营单位:不少于 20 家。若经营单位总数不足 20 家时,则部进行评估。
  2.产废单位:危险废物年产生量 100 吨及以上的或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重点产废单位不少于 60家;若总数不足 6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其他产废单位不少于 20 家;若总数不足 20 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
  3.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评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时所评估的单位情况,计入省级评估数量。
  4.评估单位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为《评估指标》评估结果中的 C。
  (二)市级评估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各设区市实际情况,在年度评估工作方案中明确市级评估要求。原则上,经营单位、重点产废单位、其他产废单位市级评估数量不得低于省级评估数量。
  四、评估结果应用
  (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国家评估过程中,对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差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年度评估工作方案中强化评估结果应用,敦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在评估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附:
  1.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2.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
  3.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附 3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和自评打分情况,包括评估范围和内容、部门和岗位职责分工、违法企业惩罚情况、主要工作过程、时间进度、完成情况等。
  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应用情况,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加强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培训情况等。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保障情况,包括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水平,保障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等。

四、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
  五、加分情况和扣分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七、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的建议。
  八、附件:评估情况记录表(附 2),不达标和基本达标企业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汇总表,不达标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原标题:关于征求《“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相关资料下载:编制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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