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7月5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旨在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工作。本导则为首次发布。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
7月5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旨在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工作。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户的认定和管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的公告
为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户的认定和管理,进一步提升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附件: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5日
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
前言
为科学合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对部分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实施管控治理。
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编制组对现有农村污水治理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并反复征求意见,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的技术内容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导则编制组(地址:衢州市柯城区西安路 24 号;邮编:32400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编单位: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研究中心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起草人:傅招旗 王 侃 许 枫 袁 挺 包丽雯 杨泽亮
许想想 潘晨龙 季 安 钟 震 黄晓波 盛晓琳
徐晓坡 邱泽峰 马 强 陈倩倩 戴羿俊
主要审查人:叶红玉 陆 麟 李家杰 郑少午 徐 翔 徐 松
马 骁
1 总则
1.0.1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户的认定和管理。
1.0.3 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除应按本导则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管控治理
农村一定范围内,对年累计居住时间小于 60 天或有政府批复的相关规划等文件中明确近期搬迁撤并范围内的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原有方法处置的治理方式。
2.0.2 处理设施治理
农村一定范围内,对长期居住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采取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且出水达标的治理方式。简称设施治理。
2.0.3 管控治理户
生活污水采用管控治理的农户。
3 基本规定
3.0.1 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应全面摸清现状,全面排查县域内行政村、自然村、常住和户籍人口、现有处理设施和农户接户等信息。
3.0.2 管控治理户产生的污水经原有方法处置后,不得产生小微黑臭水体、不得造成环境影响。当管控治理无法满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求时,应调整为设施治理。
3.0.3 应建立管控治理户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4 信息摸排
4.0.1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组织部署农户基本信息摸排工作,建立县域管控治理清单,将摸排信息汇总后及时上传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服务系统。
4.0.2 乡镇(街道)应组织落实农户基本信息摸排工作,建立辖区管控治理信息清单,清单应明确行政村、自然村、农户等相关信息,并将摸排信息(附录 A)汇总后及时上报至县(市、区)主管部门。
4.0.3 村级组织应负责本村农户基本信息摸排工作,明确村庄内所有农户的污水治理方式,填写摸排基本信息表(附录 B),并将基本信息表上报所属乡镇(街道)。
4.0.4 运维单位应配合开展农户基本信息摸排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运维单位或第三方服务单位开展全面摸排。
4.0.5 管控治理的信息摸排应充分衔接其他涉农基础信息摸排工作,应一次性摸排到位,避免重复多次上门。
4.0.6 县(市、区)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辖区内的管控治理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复核,村级组织、运维单位和第三方排查单位应配合做好信息复核,确保管控治理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5 认定与调整
5.0.1 管控治理户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全年累计居住小于 60 天的农户,应由村级组织、乡镇(街道)两级确认,必要时需提供全年用电清单、用水清单。
2 搬迁撤并的农户应有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拆迁规划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5.0.2 管控对象发生变化时村级组织应及时提出申请(附录 C),由乡镇(街道)
审核后,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在 30 天内更新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
服务系统。
5.0.3 当采用设施治理的农户满足管控治理的条件时,可调整为管控治理。
6 监督管理
6.0.1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建立管控治理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应明确负责人或纳入站长工作内容。
6.0.2 应对管控治理户开展日常巡查与复核抽查工作,并符合以下规定:
1 村级组织每月巡查次数不宜少于 1 次,巡查比例不应少于管控治理总户数的 20%。
2 乡镇(街道)每季度复核次数不宜少于 1 次,复核比例不应少于管控治理总户数的 10%。
3 县(市、区)主管部门每半年抽查次数不宜少于 1 次,抽查比率不宜少于管控治理总户数的 2%。
6.0.3 未接入处理设施的管控治理户应由村级组织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6.0.4 当管控治理户因生活污水变化差造成环境明显影响时,应采取临时处理、转运或调整为设施治理等方式,限时整改。
6.0.5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指导乡镇(街道)应制定管控治理管理应急处置方案。
6.0.6 村规民约应包含管控治理监督管理要求,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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