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于组织推荐陕西省第二批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
陕西:关于组织推荐陕西省第二批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陕西省工信厅印发《关于组织推荐陕西省第二批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详情如下:各设区市工信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工信局:为完
陕西省工信厅印发《关于组织推荐陕西省第二批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设区市工信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工信局:
为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助力工业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通知》(工信厅节函〔2021〕130号),以及《陕西省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方案》(陕制造小组〔2017〕8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推荐陕西省第二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名单(简称“绿色制造名单”),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2021年度绿色制造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和范围
主要包括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工业园区及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内容。
(一)绿色工厂
鼓励各市(区)结合产业结构特点,选择一批绿色制造方面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的创建工作。评价要求详见附件2。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铜冶炼、乙烯、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电石、烧碱、焦化、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所推荐企业的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二)绿色设计产品
本批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在附件3-2“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查看,申请产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根据标准具体要求,编写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报告。
(三)绿色工业园区
绿色工业园区建设重点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参照绿色工业园区评价有关要求(附件4),选取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工业园区进行申报。鼓励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开展绿色工业园区建设工作。
(四)绿色供应链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范围涵盖汽车、航空航天、船舶、电子电器、通信、电力装备、大型成套装备机械、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建材、电子商务、快递包装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企业。评价要求参照附件5。
二、申报条件
1.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申报单位应为本省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近三年内经营状况良好,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申报单位积极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具有一定的绿色制造基础,行业代表性强,在业内有较强的影响力,经营实力雄厚。
2.绿色工业园区申报单位应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主管部门,园区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园区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发展水平高,且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和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1.申报单位自主创建。满足申请条件的单位自主开展创建工作,对照本通知附件相关标准进行自评价。自评价达到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评价流程进行现场评价,撰写评价报告;绿色设计产品不需第三方现场评价,采用自我声明方式,编写自评价报告。现场评价合格后,申报单位可向所在地县区级工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由县区级工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工信部门。
2.市(区)工信部门复审推荐。各市(示范区)工信部门负责对辖区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复审,重点审查申报单位的绿色发展水平及示范引领情况,最终确定本地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名单。请于2021年7月15日前将正式推荐上报文件、申请材料(汇总表、单项申请材料等,参见附件1~ 5要求)送至省工信厅节能综合利用处,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材料同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报送。
3.省工信厅评估确认。省工信厅对市(示范区)工信部门报送的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开展评估确认。通过评估确认的在省工信厅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入选陕西省第二批绿色制造名单,并择优向工信部推荐申报国家2021年度绿色制造名单。
四、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5人;
(四)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五)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见附件6)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的评价机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
为提高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体系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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