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碳排放强度超标将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
深圳:碳排放强度超标将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我国首个生态环境保护全链条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2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我国首个生态环境保护全链条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2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拟于今年9月1日实施。《条例》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环境建设整体布局,授权市政府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标准,并将碳排放强度超标的建设项目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
授权政府制定环境保护“深圳标准”
《条例》是我市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也是1994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升级版”,结合“双区”建设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先锋”的战略定位,并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近年来,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方案、行动计划,取得显著成效。为巩固“天蓝地绿水清”的成果,《条例》授权市政府相关部门编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生态环境强制性地方标准,和严于国家标准的产品环保强制性地方标准。
编制碳达峰行动方案和碳中和路线图
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就是专设一章,对应对气候变化的一般性工作、碳达峰和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等进行了规定。
一方面,要求市政府编制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和碳中和路线图,推动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建立本市碳排放管控机制,将碳排放强度超标的建设项目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在本市碳排放达峰后,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预期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应当制定碳中和计划和实施方案。
另一方面,要求市政府建立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设定固定总量的排放额度,约束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的年度碳排放。建立碳普惠机制,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排行为进行量化,引导全社会绿色低碳生产生活。
重点排污单位须公布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披露事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生态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条例》增设政府、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等主体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二是规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等信息;三是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如实公开本单位的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四是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信息监测、收集、分析、应用,为产业发展、企业经营等提供生态环境保护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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