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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函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6-11 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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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函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回收处理,规范和指导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回收处理,规范和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中的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视器、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以纸质件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6月7日   (此件社会公开) 
  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一、依据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指导和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中的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视器、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下简称九类产品)的拆解处理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九类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的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工作,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提出申请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开展材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中,本指南也可提供技术参考。
  三、基本要求
  处理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一)厂区要求
  处理企业具有集中和独立的一整块厂区,并拥有该厂区的土地使用权或签订该厂区的土地租赁合同不少于五年。厂区面积满足拆解处理生产活动和污染防治设备运行所需,鼓励规模化企业生产加工区面积(或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厂区总占地面积的1/2,且不低于5000平方米。
  已取得“四机一脑”(电冰箱、房间空调器、洗衣机、电视机、微型计算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在原有厂址上进行改、扩建,以拆解处理九类产品的,原有占地面积和生产加工区面积纳入计算,并具有九类产品的独立仓储区域,自动化仓储系统除外;在原有厂址之外进行新建的处理企业,原有占地面积和生产加工区面积不纳入计算。
  (二)贮存场地
  贮存场地应具有硬化地面,容量不低于设计日处理能力的10倍。周边具有围墙或者设置围栏,以利于监控货物和人员进出。可能产生废液或废油等液体积存、泄漏的贮存场地,具有防渗措施和液体收集系统。位于室外的贮存场地应安装防雨棚。不同类别的九类产品和不同类别的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分区贮存,自动化仓储系统除外。各分区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贮存物名称、贮存时间、注意事项等。
  (三)处理场地
  拆解、利用、处置九类产品的专门处理场地为具有硬化地面的室内场地,具备处理场地冲洗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或废油等液体物质的防渗、截流、收集设施。处理场地分区设置,各处理区域之间界限明显,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和操作流程图。
  (四)设备要求
  处理企业应具有与所处理九类产品相适应的搬运、贮存、拆解、处理、分拣、包装、计量、劳动保护、应急救援等设备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拆解、利用和处置九类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要求。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如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等)拆解、利用和处置;禁止以露天焚烧或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理。
  1.处理设备要求见附3。采用自动化设备对九类产品进行破碎分选处理的,能够有效分选出各类金属、玻璃及塑料等原材料,并分离出关键部件或避免关键部件中有害物质对环境影响的,可以免除附3中的具体工艺设备要求,但应根据所采用的技术路线,配套相应的废气、废水、污泥等收集、处理措施。
  2.采用人工方式拆解处理九类产品整机或零部件的,应配备废气收集设施或设备(如负压工作台),收集粉尘或其他废气。
  3.拆解过程确保按照环保要求管理,如果某一部件在手工或机械处理工艺中会造成环境或健康安全危害,在进行手工或机械处理工艺之前将该元器件取出。
  4.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暂不监测。
  (五)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处理企业应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可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信息管理系统要求进行设计、运行和对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九类产品回收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经营活动情况。
  (六)人员规定
  处理企业具有至少1名中级以上职称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环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或相关业务培训背景。
  (七)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1.对不能自行处理的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制定并组织实施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签订合同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或资格的单位利用或者处置(具体处理要求见附1)。有关危险废物及《巴塞尔公约》管控的其他废物拟出口的,应按《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要求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处理企业应按照《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40号),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定期对排入大气和水体中的污染物以及厂界噪声及附近敏感点进行监测(具体监测指标参见附2)。
  3.处理企业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6号),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污染防治要求与措施
  处理企业开展拆解、利用和处置九类产品生产活动,应具有与所处理九类产品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九类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处理过程的环境污染控制应当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27)有关规定。
  污水排放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具有采用焚烧和热解等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的设施或设备,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中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排放控制要求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技术污染防治要求见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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