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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保条例草案:违法排污逾期不改拟按日加罚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09-18 21: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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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保条例草案:违法排污逾期不改拟按日加罚长期以来,由于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不够,很多企业宁可承受监管部门的“小小”罚款,也不愿投入巨额资金建设排污设备。今后,这一局面或将彻底改变

长期以来,由于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不够,很多企业宁可承受监管部门的“小小”罚款,也不愿投入巨额资金建设排污设备。今后,这一局面或将彻底改变。25日《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修改稿拟规定,违法排污者除受到罚款处罚外,逾期不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明确“谁污染谁担责”

与过去在环保问题上偏重强调政府责任不同,草案修改稿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谁污染谁担责”以及预防为主的思路,拟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同时加强了对污染者的处罚力度。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副处长袁峻表示,作为地方立法,在对排污者的处罚额度上不能超越上位法的规定,所以在具体处罚金额上草案修改稿并没有增加,但采取了“按日加罚”的做法:“排污者违法排污被发现后,可能还是只罚10万,但如果逾期不改,今后可以每天罚10万,罚到整改为止,这个还是比较有力度的。”

同时,为了防止“以罚代刑”,强化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查处,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一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不再为污染事件埋单

近年来,影响范围广的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为避免出现排污者污染环境却由政府“买单”的情况。草案修改稿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但为应对因排污者过错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而支付的费用,则应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排污者承担。

对这类环境污染事件,草案修改稿也明确了处罚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排污者,可按照直接损失的20%处以罚款;直接损失无法认定的,对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处10万元罚款,对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处3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20%的罚款。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直接损失无法认定的,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处一百万元罚款,对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处三百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同时,为加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草案修改稿增加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规定。

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草案修改稿拟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驾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相应的应对措施。

对于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使环境资源管理权的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

在环境保护上,根据草案修改稿的规定,省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本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项目,可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于环境状况的公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公布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况、重大环境保护决定、重大环境治理措施等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申请获取环境信息。

为防止很多建设项目,比如垃圾焚烧厂等引发的环境争议,草案修改稿还拟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期间及建设后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环境因子进行分析,采取措施防范、降低、消除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