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奖励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指证的额外奖励2万元
内蒙古奖励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指证的额外奖励2万元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与自治区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与自治区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根据举报人举报案件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重点奖励提供日常监管中难于发现且对环境危害严重,或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提供线索的举报人。
举报违法行为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情形。
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的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与处罚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事项一致的,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3%的奖励(含税),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经处罚部门查实,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判决生效的,给予举报人奖励3万元。能够带领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证的,额外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办法》建立举报人黑名单制度。捏造、歪曲事实的等,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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