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
甘肃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日前通过《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
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日前通过《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存在标准不健全、监管缺依据等问题
甘肃长期以来以石油化工、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等为支柱产业,导致部分区域土壤污染、农产品超标。相比于大气、水污染防治,甘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临标准不健全、措施不具体、责任不明晰、监管缺乏依据等问题。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后,需要结合省情,在继承国家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国家土壤环境相关标准中污染物控制项目覆盖不全面、措施不具体的情况,作出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技术规范。
与此同时,土壤污染防治属于系统工程,治理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尤其对于无主的污染地块,由于其大多数位置偏远,开发利用价值不大,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积极性不高,中央资金的杠杆作用难以有效发挥。污染土壤治理修复的商业模式尚未形成,社会资金难以进入,对于一些权责不明的地块,修复治理费用难以解决。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大各级政府财政支撑,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为依法推动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解决土壤环境污染突出问题,甘肃启动了全省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
据了解,2020年,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成立专门技术团队,启动《条例》编制工作。同年11月30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根据审议意见,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征求了甘肃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同时组织开展立法调研,进行实地走访察看,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
2021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并于次日通过,甘肃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就此落地。
明确权责义务,细化三种类型农用地的保护与管控措施
据悉,甘肃制定《条例》是在全面贯彻《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同时,借鉴了山东、山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天津、河南等外省(区、市)的地方立法经验。《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工作原则等基本性条款,明确了政府、各相关部门、个人等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
《条例》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要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实行数据整合、动态更新和数据共享。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完善监测体系,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条例》规定了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等重要制度,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内容需纳入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中;规定了土壤污染预防的重要内容,对现行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有的规定进行了衔接和补充;对工矿企业生产、拆除活动、工矿活动、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农业活动、放射性物质或危险废物处置、废弃物再生利用活动、特殊行业活动中土壤环境污染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主要制度和具体要求。
在一般规定中,《条例》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基本程序、土壤污染责任人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要求。明确对农用地土壤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细化了三种类型农用地的保护和管控措施。明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在厘清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逻辑(即调查、风险评估、建立名录、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评审、移除名录8大环节)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规范。
居民区、幼儿园等单位周边禁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项目
《条例》要求,在居民区、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单位周边,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同时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涉及居民区、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建设项目和饮用水水源地选址时,还应当详细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及周边污染地块、污染源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对土壤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预防措施。
此外,《条例》还建立了资金、人才技术等制度保障,提出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设立、使用范围和追偿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开发利用和专业人员培训。规定了信息公开与信用体系,要求监管部门对企业、从业部门进行监管,并提出了水、气、土共同治理和监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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