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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垃圾怎么扔?苏州市管理新规5月1日起实施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4-26 1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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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垃圾怎么扔?苏州市管理新规5月1日起实施讯,4月25日,苏州市城市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苏州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随着苏州市生活

讯,4月25日,苏州市城市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苏州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随着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持续推进及日益细化,大件垃圾的分流处理已经成为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的重要举措之一,基于此,2021年3月1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出台此《办法》,提出要尽快建立起科学的大件垃圾管理体系,进一步科学规范大件垃圾投放,加快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和提升终端处置能力。

《办法》对大件垃圾的定义、投放、收运、处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大件垃圾定义。根据目前该市大件垃圾处理体系的现状,《办法》将大件垃圾限定为废旧生活和办公家具,包括床、沙发、桌椅、衣(书)柜等。此外,废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处理纳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二)规范大件垃圾投放处理流程。一是投放环节。设置大件垃圾堆放收集点,规范投放方式。《办法》规定,大件垃圾投放的两种方式,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堆放收集点,或者预约大件垃圾收运服务单位收集。二是收运环节。《办法》提出要积极推进大件垃圾收运、处理一体化。大件垃圾收运服务单位不得在收运过程中随意丢弃大件垃圾,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三是处置环节。《办法》明确具备条件的拆解处置设施,可以对大件垃圾进行再生处理,促进循环利用。

(三)促进垃圾减量及资源利用。《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选用环保耐用的大件家具、延长大件家具使用寿命等形式,减少大件垃圾产生。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废旧家具二手交易、慈善拍卖、捐赠,开展翻新再生等活动,促进大件家具的循环使用,最大化实现资源利用,采用适宜技术工艺进行资源化处理。

(四)强化监督,规范大件垃圾管理。《办法》强调,是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大件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市、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以下是《办法》全文:

苏州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大件垃圾管理,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五千克或者体积超过零点二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一米、整体性强需拆解处理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家具,包括床、沙发、桌椅、衣(书)柜等。

废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处理纳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件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大件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大件垃圾收运、处理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堆放收集点的设置及大件垃圾收运等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与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大件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选用环保耐用的大件家具、延长大件家具使用寿命等形式,减少大件垃圾产生。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废旧家具二手交易、慈善拍卖、捐赠,开展翻新再生等活动,促进大件家具的循环使用。

第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大件垃圾堆放收集点,保持收集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大件垃圾,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投放大件垃圾:

(一)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堆放收集点;

(二)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由大件垃圾收运服务单位收集。

第九条 大件垃圾应当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运、处理。

第十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件垃圾网络信息系统,公布全市大件垃圾收运服务单位的预约方式和电话。

第十一条 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大件垃圾产生、清运、处理等情况,制定辖区大件垃圾收运方案。

在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适宜时间,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大件垃圾集中投放活动,集中投放日当天对大件垃圾实施集中的清运处理。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大件垃圾收运、处理一体化。

第十三条 大件垃圾收运服务单位不得在收运过程中随意丢弃大件垃圾,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第十四条 大件垃圾拆解处置设施场所由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大件垃圾拆解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对周边的环境影响。

第十六条 具备条件的拆解处置设施,可以对大件垃圾进行再生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拆解后的产物,应当最大化实现资源利用,采用适宜技术工艺进行资源化处理;拆解后不具有再生利用价值的残渣,纳入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七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大件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各县级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