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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污设施何以沦为“污染源”?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4-23 1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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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污设施何以沦为“污染源”?外排渗滤液COD浓度超标53.2倍,污水处理设施3年来有一半以上时间停运,调节池高位积存渗滤液存在严重风险隐患……近日,云南

外排渗滤液COD浓度超标53.2倍,污水处理设施3年来有一半以上时间停运,调节池高位积存渗滤液存在严重风险隐患……近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因环境问题突出,被督察组“点名批评”。

记者通过采访督察人员及梳理公开信息发现,治污设施沦为“污染源”背后的根本原因,是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以及政府法律责任的不落实。

国有企业漠视法律法规,运营10年后才建成渗滤液处理设施

资料显示,此次被“点名”的垃圾处理场由景洪市城市管理局下属环卫清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运行。这家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等。

从典型案例通报的情况来看,作为一家国有企业,景洪市环卫清洁有限责任公司非但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反而使垃圾处理场长期存在违法行为,导致环境受到污染,其根本原因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漠视。

“我行我素”,是典型案例中定义这家企业和垃圾处理场面对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时的态度。

督察发现,这家垃圾处理场的渗滤液处理站在线监控设施自2019年12月安装以来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即便在今年3月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这一问题并立案查处的情况下,其依然我行我素,不予整改。

直至今年4月7日督察组进行现场督察时,垃圾处理场才委托设备方对设备进行调试。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其任由在线监控设施闲置。

“我行我素”,还体现在这家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违反环评的“三同时”要求。

按照景洪市环卫清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赵江华的介绍,垃圾处理场于2004年建成使用。“2014年,为保证垃圾渗滤液有效处理,项目新增处理能力为130吨/日的垃圾渗滤液处置设施。”

“也就是说,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这家垃圾处理场的渗滤液没有经过处理设施的处理。”督察人员表示。

现场的情况,也能佐证这个说法。

今年1月,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对这家企业进行现场排查时发现,垃圾处理场部分渗滤液通过填埋区底部防渗膜下的地下水导流渠直接外排。外排渗滤液COD浓度为5420mg/L、氨氮浓度为132mg/L,分别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限值的53.2倍和4.3倍。

“导流渠的废水通过雨水沟排入澜沧江的支流菜阳河。导流渠底部呈黑色,是长期排放超标废水导致的。”督察人员说。

监管部门不作为,治污设施长期停运

分析梳理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先从2014年5月的一份环评报告说起。

在公开的《景洪市垃圾处理场扩建工程垃圾处理设施政府信息公开本环评报告》(以下简称《环评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景洪市垃圾处理场采用回喷‘自然蒸发法’处理渗滤液,因为处理方式不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要求,景洪市环卫清洁有限责任公司拟实施垃圾处理场扩建项目,包括C库区的防渗处理工程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

由此可以判断出,企业及相关部门清楚地知道,2008年之后所谓回喷“自然蒸发法”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再说“肉眼可及”的现场情况

督察组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这家垃圾处理场每一层已经闭库、覆膜、覆土的作业面区域表层几乎都有渗滤液冒出,场区内“污水横流”。设计容积为3.5万立方米的调节池,目前积存约3万立方米未处理的渗滤液。

“按照要求,填埋场的渗滤液应该做到‘日产日清’,正常情况下不应该有积存。”督察人员表示。

督察人员现场检查时还发现,2018年以来,这家垃圾处理场多次、长时间停运渗滤液处理设施。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至2020年,3年分别停运231天、172天、160天,占比高达50%以上。

对于停运后渗滤液的处理,企业相关人员表示仍采用“回喷”的处理方法。即便如此,其记录也是漏洞百出。

调阅渗滤液产生量、处理量和回喷记录,督察人员发现,企业提供的3位“记录人”的笔迹高度相似。对此,当地公安部门对记录中3人笔迹的鉴定结果是:其中两人姓名倾向为同一人笔迹。

如此明显的种种问题,监管部门是否发现?

景洪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于2004年建成,其主管单位分别为2019年3月前的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之后的景洪市城市管理局。

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建辉表示,该局多次对垃圾填埋场进行检查,其结果是“该填埋场运行基本正常。”

对垃圾填埋场的现场检查,景洪市城市管理局局长高嵩也表示:“主要是对相关员工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但由于环境保护专业知识掌握不多,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更多的是直观检查,如填埋区堆存是否规范、渗滤液处理站出水是否清澈等。”

“基本正常”和“规范”“清澈”等描述,显然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由此可见,企业存在的长期违法行为,与主管部门敷衍应付、不严不实的工作作风有直接关系。

地方政府慢作为,上级补助“打水漂”

3年时间,渗滤液处理设施停运高达563天。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1255.61万元投资。

《环评报告》显示,此渗滤液处理设施当年估算的工程费用为1255.61万元,资金筹措主要由国家补助、地方政府及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3部分组成。

抛开企业自筹部分,治污设施3年来停运时间达50%以上,说明国家补助及地方政府的资金没能真正发挥作用。

与之相对应的,是垃圾处理场的“照常收费”。据了解,这家企业的主要运行费用来自向市民征收垃圾处理费。以2019年为例,征收费用约2000万元。

典型案例中的另一个信息,也值得注意。“2018年、2019年,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分别就垃圾处理场渗滤液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问题向景洪市政府进行了书面汇报。”

高嵩表示,市政府领导“也非常重视。”

但督察发现,在收到相关部门的书面汇报之后,景洪市政府既未研究部署,也不督促解决,任由垃圾处理场各类环境问题持续存在。

在典型案例中,督察组对景洪市政府的评价是“景洪市政府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推动不力。”

其另一个表现,是对城市配套环保设施统筹建设不力,慢作为甚至不作为明显。

从督察组掌握的情况来看,目前这家垃圾处理场渗滤液的产生量为每天150立方米左右,大于其每天130立方米的处理能力,即便正常运行也已经不能满足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为解决问题,景洪市自2016年就考虑用垃圾焚烧发电代替卫生填埋。但直至2020年,项目才完成征地,目前还处于场地平整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由此可见,景洪市政府并没有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长期存在、污染问题久拖不决,以及新建替代项目进展缓慢的根本原因。

市政府领导“也非常重视”更是无从谈起。

景洪市能否知耻后勇,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督察组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