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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局长亲自出庭应诉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3-30 1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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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局长亲自出庭应诉“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月22日下午,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了宁夏鑫昊石建材有限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月22日下午,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了宁夏鑫昊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昊石公司”)状告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法院当庭驳回这家公司要求撤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这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后,审结的首起涉环境资源案件。

案由:

未批先建先产且无防尘降噪设施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监察记录显示,2020年6月16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鑫昊石公司现场执法时发现,这是一家从事腻子粉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其厂房由内外两部分组成,约900平方米,厂房内外各有一套腻子生产加工设备。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其设备正处于停产状态,但厂房内部地面堆放砂料约4立方米、原材料约10吨,厂房外部堆存原材料约8吨、成品料约9吨,厂区内外地面粉尘较多,且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

执法人员了解到,鑫昊石公司始建于2016年,2020年建设完毕。在此期间,其未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并进行生产。银川市生态环境局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按照相关规定,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19日对鑫昊石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腻子粉生产加工项目建设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先产”,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4490元的罚款。

宁夏鑫昊石建材有限公司认为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

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决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的保障,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原告鑫昊石公司未批先建腻子粉生产加工项目,且无任何防尘降噪设施,生产加工过程中势必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规定,原告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对原告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职权。经审理查明,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故依法当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注意到,庭审当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张杰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银川市生态环境系统20多名工作人员也旁听了案件审理。

3月24日,张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在项目建设前期开展环评审批和备案,是企业依法建设、依法生产、依法排污、依法经营的重要环节,是企业绿色发展的根本所在,也是减少企业因环境违法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防火墙和警界线。生态环境部门将坚持依法行政与改革创新相结合,持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企业提供优质的环境服务和指导,创造公平营商环境,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近年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认真做好举证答辩等工作,配合法院查明案情,做到应诉有节、出庭有声,促进案结事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此次庭审应诉和旁听也是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落实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要求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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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助力宁夏先行区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总结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服务高质量发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经验时,特地点赞宁夏等沿黄省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协作、保护中华民族母亲河。其中,宁夏试点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便是亮点之一。

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审理,是宁夏高院对此类案件管辖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宁夏法院系统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改革重点明确了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区域和受理案件的范围。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宁夏高院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由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银川市、石嘴山市和吴忠市3个地级市共14个县(区、市)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泾源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固原市辖区5个县区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中卫市辖区3个县区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

如此一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便成为宁夏法院系统环境资源类案件管辖区域最大的基层法院,也是全区唯一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基层法院。

同时,宁夏高院还决定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由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及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类上诉、再审案件。并经宁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在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增设环境资源审判庭,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泾源县人民法院、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在相应审判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

“试点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不单是给3家基层法院多加一块牌子。”宁夏高院副院长贺耀此前在新闻发布会上解读,集中管辖制度还将涉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部交由集中管辖法院归口审理,整合司法优质力量,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形成专业人才集聚优势,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有助于提升案件的专业化审判能力和水平。

对此,宁夏社科院研究员李禄胜认为,环境资源审判是环境法治的重要一环,将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组建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团队,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环境资源审判规律和特点,在案件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必将为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